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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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公务员的职位与级别(4)

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

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是八个,八个职务层次的职务名称是确定的。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根据现行规定,巡视员以下、副主任科员以上六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层次,与厅局级正职以下、乡科级副职以上的六个领导职务层次是一一对应。

3.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

针对专业技术类职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序列,是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联邦政府的许多部门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设置了专家职务,如联邦调查局的律师和会计、林业局的林业专家、国家航天和空间局的航天工程师和空间科学家、美国国会责任总署的审计专家等。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我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同样也可以分为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但是,由于领导职务的层次已有统一规定,专业技术类领导职务的名称一般也可以沿用综合管理类领导的职务名称,如科长、处长等。因此,下一步设置专业技术类职务的重点,在于专业技术类的非领导职务。

专业技术类非领导职务名称可分为社会通用名称(如翻译、工程师)与行业特有名称(如公安部门法医、海关部门的原产地评估师)两种类型,前者可适用国家统一规定,后者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由于《公务员法》中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到底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如何设置,还要以下一步的有关国家规定为准。总之,设置专业技术职务主要是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或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

4.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

行政执法类的领导职务与专业技术类的领导职务类似,前面已有论述。这里,重点讨论行政执法类的非领导职务。行政执法职务只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类职位中设置。行政执法职务主要履行现场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职务名称,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设置行政执法职务主要是解决诸如工商所、税务所等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约束。如前所述,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如何设置,要以下一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准。

5.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

法官职务分别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职位、检察官职位中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具有直接行使国家审批权、国家检察权的特点也是一种法律职务。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可以改变套用行政职务层次来划分法官、检察官职务层次的做法,体现法官、检察官职务的特点,推动法官、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公务员的级别

一、公务员级别的功能

在《公务员法》确定的职务级别制度中,级别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从各国级别制度实践来看,级别主要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职位的类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唯一依据。但职位分类的级别内涵与品味分类的级别根本不同,职位分类的级别(实际是“职等”)是根据职位的性质、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确定的。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如英国),公务员的级别也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但品位分类的级别主要是根据人的资历、经历、能力确定的。兼有职位分类与品味分类色彩的国家(如法国),级别与职务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两个基本要素。我国级别制度的沿革表明,级别功能不能与职务功能混淆,级别功能太小不利于有效激励公务员。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级别,既不是纯粹的职位级别,也不是纯粹的品位级别,而是反映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兼容了职位与品味因素。《公务员法》赋予级别更多的激励作用,使职务与级别成为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两个基本依据,这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级别除了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之外,还和职务一起,作为确定其他待遇的依据。“其他待遇”是指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等,至于哪些待遇主要依据职务,哪些待遇依据级别,则根据职务与级别的功能,另行确定。

2.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我国公务员职务序列根据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便会出现多种职务序列。而多种职务序列对应同一级别序列。级别在此成为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统一标尺。以职务层次为横轴,以级别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标识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科层组织中所处的位置。

从各国级别制度来看,绝大部分国家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对应同一级别序列。就实行品位制度的国家来说,除英国外,多数国家的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有一个统一的级别序列。如韩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新加坡、阿根廷、加纳等。韩国各类公务员对应9个级别,德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6个类别。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除日本、加拿大以外,一种情况是级别序列是统一的。如美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8个类别,泰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1个级别。另一种情况是级别设置不统一。如日本各类公务员的级别在4~12个之间。如行政类(一)分为11个类别,税务类别分为9个级别。我国设置统一的级别序列,作为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将统一的级别序列作为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有助于淡化“官本位”这把标尺,避免将领导职务序列作为其他职务序列的标准参照系。

二、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这既是确定级别的依据,又是级别晋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职务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与晋升”,这里所说的职务,不仅包括领导职务,还包括非领导职务;不仅包括综合管理类职务,还包括专业技术类职务、行政执法类职务等多种职务。级别的确定与晋升应与职务相对应,在对应幅度内确定和晋升公务员级别。这里所说的德才表现,反映公务员的素质,不仅包括思想品质,还包括能力才干。级别应成为能力建设的载体,凡是符合职位要求与组织发展需要的能力提高,应该在级别的确定与晋升中体现出来。而此处所说的工作实绩主要是指工作完成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这主要通过定期考核,认定公务员的工作实绩。这里所说的资历,是指工龄与任职资历情况,担任同一职务,任职时间长的级别应比任职时间短的级别高。

公务员的级别晋升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公务员晋升职务时,原级别没有达到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相应晋升级别。另一种是不晋升职务,也可以在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根据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晋升级别。

各国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既考虑职位的因素,又考虑品位的因素。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国家主要考虑职位因素,同时考虑学历等品位因素。我国公务员级别的确定与晋升既考虑了职务与工作实绩这两个职位因素,又考虑了德才表现与资历这两个品位因素,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三、公务员的衔级

公务员都有级别,但并非所有公务员都有衔级。衔级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依法设置,衔级的主要功能是,在特定的工作场景下能够迅速辨识身份,理顺指挥关系,完成工作任务。可见,衔级是国家给予特定公务员群体的荣誉,因此,衔级一般都有标志装饰。

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条对人民警察、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衔级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人民警察、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有自己的特殊性。如,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警察队伍中有80%以上的人员集中在基层一线,执勤高度分散。人民警察在打击犯罪的现场执法中与各部门、各警种协同作战、特定场合下可能出现彼此互不相识的情形,而警衔制度就可以迅速确定彼此之间的指挥关系。海关公务员在打击走私的现场执法中也可能出现类似的情况。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是国家派往别国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以及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代表处等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工作的公务员。其工作职责与维护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代表国家进行对外交往,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和方针,体现国家意志,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等最高国家利益,为了更好地协同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在职务设置之外,由法律法规确定相应的衔级制度。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委员会“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制度。人民警察、海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和衔级,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衔级制度尚无法律规定,下一步将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四、公务员的级别与职务的对应

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应该对应相应的级别。在我国,“级别”与“职务”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也不是彼此完全分离的关系,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关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主要在工资制度中体现。

1.合理增加级别数量

《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设十二个职务层次,分别对应十五个级别。实际上,公务员队伍存在着一类在一线从事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人员,由于其所处的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少,使其职业的发展空间不大。这种状况也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针对原来的十五级太少,难以发挥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的突出问题,《公务员法》合理增加了级别的数量。

2.“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职务与级别相对独立,但并不是完全分离。各国公务员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取决于实行公务员分类制度的类型,工资制度、历史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但级别设置在工资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决定级别与职务对应关系的首要因素。在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是一一对应的。如美国、加拿大、瑞典、泰国、澳大利亚等,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的唯一依据。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英国除外),公务员的职务层次与级别之间有一个交叉对应区间。德国、乌克兰、奥地利、西班牙属于这样的情况,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兼有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双重属性的国家,如法国,职务序列与级别序列相对分立,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职务具有职位属性,级别具有;品位属性。法国公务员的工资是由职务和级别这两个要素确定的。在我国,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两个基本要素,“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符合级别的功能定位,符合我国的工资制度。

3.向基层倾斜

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台阶相对较少,职业发展空间相对较小,为此应在级别设置中给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空间。体现在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上,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这样,级别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效果将会更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