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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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4)

为了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有利于客观判断评价公务员,选拔合格人才,首先公务员职务晋升要有资历要求: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其中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验;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其次还有学历方面的要求: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要求,如要求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等。另外,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在学历、资历方面的要求,但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职务晋升的程序

晋升程序是公务员职务晋升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职务晋升公开、公正的根本措施。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主要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决定讨论等。按照这一程序晋升是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主要方式。

(1)民主推荐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时,要按下列步骤进行推荐:

A.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B.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C.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D.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以民主推荐结果为重要依据之一,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

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A.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B.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C.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D.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E.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F.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对拟晋升人选,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要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协调,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3)讨论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委任制职务,由任免机关依法任命。选任制职务,进行依法推荐和民主协商,由选举机关选举产生。

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进行。非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职责不同,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其晋升程序总体上应按照晋升领导职务的主要程序进行,但具体环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具体做法也可以有所不同。

(二)公务员降职的条件与程序

1.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所谓降职条件,就是做出降职决定所依据的法律事实。根据降职条件,实际上就是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对公务员实施降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统计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职员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根据人事院规则规定,可以强行对当事人实施降职或免职:

(1)工作成绩不佳;

(2)身心不健康,对履行职务不利或有困难;

(3)缺少其他任职的必备条件;

(4)由于官制和定员的变更或预算减少,出现官职或人员过剩。

为什么在公务员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时,必须对其实施降职呢?因为行政机关是一部由各个职位组织起来的行政机器,它通过各个职位上公务员的工作而正常运转,实现其行政职能。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也就意味着担负着一定的职责,并要履行这一职责。公务员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就意味着公务员没有或者是不能履行其担负的职责,意味着公务员不适宜继续担任这一职务。这时候,就必须要调整这一职位上的人员,以保证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和行政职能的实现。因此,在公务员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时,必须对其实施降职。

在实际工作中,公务员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本人不求进取,思想作风差,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其实施降职;二是本人缺乏履行现职的条件和能力。后一种情况,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尽可能让公务员转任同级其他职务。在同级其他职位没有空缺时,也应实施降职。

对公务员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认定,一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实施年度考核;二是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专门实施任职考核。实施任职考核应由任免机关承担。任免机关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拟降职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

2.公务员降职的程序

尽管降职不是惩戒处分,但它关系到公务员的地位与待遇。因此,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我国公务员降职的程序是: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认为公务员符合降职条件,所在单位应提出降职建议和安排意见,主要包括:降职理由、被降职公务员的主要情况、降职后的安排使用或打算等,并将降职意见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2)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降职公务员的意见

有关人事部门对降职事由和降职安排意见进行审核后,应与拟降职公务员谈话并征询对其之后安排的意见,这是尊重和保障公务员权利的体现。但降职决定是有关机关单方面的人事行政行为,对于符合降职条件而应该降职的公务员,不能因为公务员本人不同意而影响作出降职决定。

(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有关机关根据公务员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公务员本人的意见等材料,经领导集体研究后作出降职决定,由任免机关依法免去被降职公务员现任职务,任命低一级的职务。公务员如对降职不服,可以在接到降职决定的一个月内向任免机关提出复议要求,并有权向上级助管机关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