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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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3)

(3)被撤职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干部,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纪律处分。政协章程、各民主党派章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中国致公党章程》规定,党员违反本党章程,经反复批评教育无效者,应按其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准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免除,相对于选任制公务员来说,其形式要简单些,操作起来也不复杂。大体上有两种形式:A.任期届满不被提名和不被决定任命的,所任职务自然免除。主要是指国务院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的除外)等。B.直接免职。有关机关认为准选任制公务员不适合继续担任职务时,可以决定免去其职务,不必使用罢免、撤职、辞职等方式。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免去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职务;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免去“两院”有关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可以免去驻外全权代表的职务,等等。再比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提名,决定免去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职务等。这种直接免职的形式,是准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中最为常见的。

当然,按照法律规定,还有其他一些形式,但实践中较少使用。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国务院组成成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成员,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职务等。

(二)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委任制公务员免职的机关、权限与任职机关、权限相同,这里不再重复。

1.免职情形

免职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1)程序性免职的情形

A.转任职位的。在其担任新的职位之前或同时,应免去其原任职位。

B.晋升或降低职务的,也需在其担任新职务之前或者同时免去其原任职务。

C.调出机关的,此类公务员也需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免去其所任职务。

D.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如公务员因为犯了错误被辞退、撤职、开除公职等,也都需要免职。

(2)单纯性免职的情形

A.离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的。此种情形仅指非公派的、不包括组织选派参加学习的。公务员在非公派的情况下离开所在单位参加学习连续超过一年的,根据有关规定,要免去离职者的职务。

B.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公务员只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才能胜任越来越复杂的业务工作。如果公务员身体状况不佳,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就会给国家机关带来损失。所以有关文件规定,公务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要免去其职务。

C.退休的。公务员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主管机关不再留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离开工作岗位时,主管公务员的人事部门也需对其免职。

此外,还需强调一点。为了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使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龄形成梯度结构,对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任职最高年龄要有所限制。当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年龄超过其所任职务最高年限时,任免机关应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任命为非领导职务或交流到其他机关去。

(3)自行免职的情形

公务员如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其职务自行免除,但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即可:

A.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B.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C.被辞职的;

D.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E.死亡的。

2.免职的程序

免去公务员所任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拟免职人员的建议。

(2)审核

由公务员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对免职事由进行认真审核,如属实,可交由任免机关领导讨论。

(3)作出免职决定

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免职。

(4)发布免职通知

一旦领导作出免职决定,就发布免职通知,并通知公务员本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是公务员免职的一般程序。如果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调任、转任、退休等同时办理,还要遵循职务升降、调任、转任等所规定的程序。

四、国外公务员的任免制度

(一)国外公务员的任职制度

在国外,公务员的任用权属大致分三种情形:

(1)由国家元首任用。如法国规定公务员的任用权属于总统,并授权所属主管部门行使。高级公务员由总统任用,中级公务员授权由各部委首长任用,初级公务员则再授权由各部委所属的各机构首长任用。

(2)按层次高低分别任用。如泰国规定,10~11职等公务员由国王任用,9职等公务员由部委首长任用,8职等以下公务员由所属各机构首长任用。

(3)由各部委首长任用。如日本规定,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权属于各部委首长,但对中级及初级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可由各部委首长授权由所属各机构首长行使。

各国公务员职务任用的机关各不相同,如英国文官委员会负责考选,加拿大则由公务员委员会负责任用。

(二)国外公务员的免职制度

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就免职(终止职务)作出明文规定。

德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官员必须被免职:

(1)如果他拒绝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就职誓言,或者拒绝履行代替就职誓言,或者拒绝履行代替就职誓言而规定的誓约。

(2)如果他已身为议员,并已达到最高行政机关所规定的任职期限。

(3)如果他丧失基本法所规定的作为德国人的身份。

(4)如果他未经最高行政机关同意,在国外居住或长期在国外逗留。

(5)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他与另一个部门建立了合法的工作关系,或在另一个部门担任职务。

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公务员职务:

(1)按规定已被接受的辞职或由此成为不能更改的事实;

(2)解雇;

(3)撤职;

(4)退休。另外,失去法国国籍、公民权、离职期满未报到也将被免职。

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制度

职务升降即职务的晋升和降低。属于职务关系的变更。“为政之要在于用人”。而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主要体现在职务的升降上。所以,公务员职务的升降,事关我国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业,同时对调动和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起着重要的激励作用,是整个公务员管理中的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

一、职务升降的含义

(一)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含义

公务员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工作表现与业绩情况,提高公务员原有的职务,由较低的职务升至较高职务的管理活动。晋职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上升,职权加重和责任范围扩大,同时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提高。

(二)公务员降职的含义

公务员降职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胜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依一定程序,降低其原有的职务,改任一种较低职务的管理活动。

降职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降低,以及职权与责任范围的缩小,一般来说也意味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降低。

二、职务升降的原则

(一)公务员晋升的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和坚持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也是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优秀传统之一。任人唯贤中的“贤”,就是指德才兼备。“德”指公务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思想作风等。“才”指公务员的理论水平、文化素质、业务工作能力、领导能力等。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就是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办事能力强,富于创造性,精通业务之道的公务员提拔到领导职务上来。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必须注重工作实绩,以工作实绩作为衡量公务员德才的主要尺度。坚持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就是要看其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事,既重视当前,又考虑长远,勤奋工作,注重实效,不急功近利,不做表面文章,不虚报浮夸,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工作必须公开进行,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公务员公布有关情况;对晋升人选进行公示,接受民主评议;在职公务员按照法定规则和程序都享有平等的晋升权利;通过公开的考试、考核,择优晋升。

4.逐级晋升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晋升公务员的职务,在一般情况下应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实行逐级晋升主要是因为,一个人工作能力的提高与工作经验的积累,一般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过程。在下一级一个或几个岗位上经过一定年限的锻炼,有利于较好地胜任上一级职务的要求。当然,对于个别特别优秀的公务员,也可以破格或越一级晋升,但必须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二)公务员降职的原则

1.能上能下原则

在我国,公务员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因此,不能将降职视为组织对公务员的惩戒性行为。降职与行政处分是有明显区别和界限的。首先,引起降职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客观上造成的,如工作需要、机构调整或职位变迁等。其次,即使降职是由于公务员主观因素引起的,如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等,它所依据的条件与行政处分依据的条件也截然不同。因此,对降职管理的公务员必须把握与处分措施的政策界限。再次,受行政处分,如降级、撤职的公务员,与受降职管理的公务员,在其所受的待遇上也是不同的。将降职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并形成一种制度,有利于公务员能上能下,促进公务员适才适用,达到人事相宜的目的。

2.逐级降职原则

降低公务员的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一级。这样,有利于调动被降低职务公务员的积极性。一旦其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后,可以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三、职务升降的条件与程序

(一)职务晋升的条件与程序

1.职务晋升的条件

职务晋升的条件包括标准条件和资格条件。标准条件即是对在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及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要求。资格条件主要是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要求。

各国对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规定,归纳起来有三大项:个人能力、年资和工作实绩。对这三项条件,各国侧重点不同,在不同层次的职务中晋升所依据的主要标准也有所不同。如联邦德国《联邦官员法》规定,遴选官员的条件是才干、能力和专业知识,并要求具备一定的学历和资历,不应考虑他们的性别、出身、种族、信仰、宗教政治观点和社会关系。美国规定,例行性晋升应注重年资,负责职位的晋升应注重选贤任能,同时还强调公务员的晋升须以“年度考核报告”为参证,注重工作实绩。印度公务员的晋升条件主要是才能和年资,下级官员的职务晋升着重强调“年资”,中级以上官员的职务晋升着重强调“才能”,强调以功绩为晋升的主要依据。

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标准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特别是晋升较高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这是由领导工作的特点决定的。领导职务担负着更大的责任,既要进行决策,又要组织领导下属人员开展工作,故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标准条件,要有比对一般公务员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