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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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公务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3)

5.官吏的退休制度

退休称为“致仕”,是指官吏因年老或有病不能继续任职时,交还朝廷所给予的官职及待遇,退职休养。早在商、周时代就有了老臣功成身退和士大夫年高退职的记载,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退休制。秦及以前,官吏退休和关于退休的规定只是一般而论或礼俗的要求,还未形成定制。退休制度是在封建社会确立后,随着世卿世禄制的瓦解、封建官僚制度的建立逐步完善而发展的。我国历代都对官吏的退休年龄、身体状况、品级高低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制定了一套相应的安置措施。从汉代始,官吏退休即成为一种制度。规定官吏70岁退休,朝廷发给原俸禄的1/3养老。明、清两代退休年龄提前到60岁。退休制度与官吏任用制度相配合,成为封建社会人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中国封建社会的选官制度

官吏选拔制度简称选官制度,是关于选拔人才、授以官职的规章制度体系,是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官制度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原始社会末期,在我国实行的是禅让制度。孔子称之为选贤与能。认为:“天下为公”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在我国奴隶社会,官吏都是由奴隶主充当的,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世代相袭,还未形成真正意义的选官制度。选官制度是随着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逐步形成的。中国最早的选官制度是秦初年采取的军功爵制,按战功大小封爵拜官。

中国封建社会的选官制度呈现出各式各样的复杂形式,其中以察举制度、征辟制度、九品中正制度、科举制度四种类型影响最大,在中国封建社会不同时期的职官制度中分别占有重要位置,前者对后者的形成有着巨大的影响,后者沿袭前者,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和变化。总的来说,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各种选官制度,以隋为分界线,隋以前的察举制、征辟制、九品中正制为封建社会前期的选官制度,隋以后的科举制度则是封建社会后期的选官制度,前者以推选为主,后者以科举为主。

察举制度是封建社会一种自上而下的选官制度,即中央和地方高级官员根据考察,按照一定的名目(标准),从平民或下级官吏中选拔一定数量的人才推荐给朝廷,由朝廷授予一定的官职或提升其职位。采取征辟制时,各郡国每年推举秀才一人,孝廉一人。由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和连坐结合在一起。察举在秦时已有之,但真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还是在进入两汉以后,且经两汉不断完善形成察举制度。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自魏晋创立,到隋朝废除,沿用三四百年,是魏晋南北朝最为流行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的基本内容是:朝廷选择有威望的人担任中正官回乡考察才能志士,进行品评推荐,形成从上而下的选官制度。所选人分为上中下三级九品,根据品味高低向朝廷推荐。九品中正制度是魏晋时期为纠正汉末以来察举、征辟的腐败现象而推出的,在建立之初对杜绝朋党、权收中央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九品中正制是门阀制度的产物,是封建地主阶级等级制度在选任官吏方面的具体体现,随着世家大族的日益衰败,中小地主阶级地位的日益上升,九品中正制必然要被新的官吏选任制——科举制度所代替。

科举,即分科举士。它是用公开考试方式选拔人才的一种制度,创建于隋朝开皇七年(公元587年),经历唐的兴盛,宋的沿革和发展,明德强化,至清末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废止,沿用1300年。科举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政治、思想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科举制度的采用是社会经济发展和阶级关系变动的必然结果。一方面,魏晋南北朝以来的长期混乱和动荡,从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大大削弱了世族大地主的实力;另一方面,自从北魏推行均田制以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世族地主经济也相应得到了发展,形成了一种社会力量,要求在政治上得到应有的地位。随着中小地主地位的日益上升,他们开始与世族大地主在政治上并驾齐驱,并逐渐占据了优势。这一优势表现在选官制度上就是以考试获取官职的科举制度取代以推行为主的选官制度。

科举制度与以往的选官制度相比,主要有两个根本的区别。一是获选途径的不同。察举、征辟、九品中正制以推荐为主,官吏的推荐成为选官的主要途径。其中察举虽也有考试,但考试成绩只是决定授予官职高低的标准,而且考试为临时措施,并非常制。但科举制度中,考试却占有重要比例,是选官的主要途径。二是在科举制度下,所有的读书人或者武夫都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官府的考试,通过考试获得受选的资格。可见,科举制度避免了以推荐为主的选官制度造成的种种弊端,同时也大大拓宽了选取统治人才的途径,扩大了封建统治队伍且巩固了封建统治的政治基础。

科举制度始于隋朝,隋朝统一后,全国性的统一局面为科举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可能的政治环境。隋朝在用人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于开皇初废九品中正制,罢去州郡自辟僚属,令州郡分科举荐人才。隋炀帝时设秀才、明经、进士三科,秀才科标准高,极少有人应试,明经、进士两科应试者较多。隋朝还创办在职官员应试的科目,作为选拔高级人才的手段,但科举制度在隋朝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因为隋朝很久就灭亡了。

科举制度的完善在唐朝,唐朝把科举制度推向了兴盛。唐朝的科举分为文举和武举两种,而文举是最重要的选拔制度。文举分为制举和贡举两类。制举根据皇帝诏令临时举行,科目繁多,无一定标准,是朝廷网罗非常人才的一种方法。贡举是科举的主要内容,科目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道举、童子科等。考生的来源之一是“生徒”,即朝廷所开设的国子监、弘文馆、宗文馆及各地方州、县的学生,经选拔参加考试;二是“乡贡”,即生徒以外的地方士人,他们均可怀牒自投于州县,经府、州、县初试合格解送到中央参加考试。唐朝的考试一般分为地方州县的州试和中央一级的考试,考试方法主要有贴经、墨义、诗赋和策论。唐中叶后科举制逐渐成为选拔高级官吏的主要方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科目上还带有浓厚的魏晋遗风,考试内容也显得杂乱无章等。

宋朝的科举制继承了唐朝的基础,在发展中更趋完备。科举出现由多科目向单科目过渡的趋向,王安石变法改革了科举科目,除进士科外尽罢诸科。除此之外,考试增加殿试,由皇帝亲自出题,这样防止考生与考官之间形成门生与恩师的私恩关系,杜绝朋党扰政,还可以笼络官员,收权中央。宋代的科举考试规章日趋严密,为防止科考有弊,建立了各种规章制度,有《科场法》、《亲试进士条例》等规定。凡通过省试、殿试的进士都可以直接授官,考试与任用结合,这大大简化了官吏录用程序,考试在科举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总之宋朝的科举制度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在选拔人才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提高了政府的行政能力。

明清是科举制走向鼎盛而又日趋衰败的时期。科举制度已经非常严密,发展到制度化、规范化。清朝科举分为四场,即童试、乡试、会试、殿试。童试分为县试(由县官主持,考四场,第一名为案首)、府试(由知府和直隶州知州主持,第一名为府案首)和院试(由提督学政主持);乡试为省一级考试,以京堂官为主考,各省巡抚为监临官,三年举行一次,一般大省百余人,小省四五十人;会试为中央一级考试,由礼部主持,及格为贡士,第一名称会元;殿试由皇帝主持,录取分三甲,一甲取三人,赐进士及第,二甲取考生的三分之一,赐进士出身,三甲取考生的三分之二,赐同进士出身。

科举制度保障了封建制度的延续,是中国文官制度发展史上的重大创新。但是明清科举制度的弊端也日渐显露,层层考试的繁琐程序,不仅不能有效选拔人才而且成为窒息人才、摧残人才的工具。考试内容重经义、考试形式八股化,使考生思想禁锢,因循守旧而无创新。总之,明清时代科举制度更加严密和繁琐,对人才的选拔更趋保守僵化,这都是处于封建社会晚期统治阶级腐朽性的反映。清末废除科举制是历史的必然。

在数千年封建社会的发展历史中,在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相对公平公开的科举取士、精英治国的任用制度,是维持封建统治的根本制度保障之一。特别是科举制以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吏,这种具有现代文官制度的重要录用方式,对西方的公务员制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早在元明清时期,西方人就在中国的政界担任了一定的职务。马可·波罗、利马窦等人曾向西方宣传了大量中国的情况。1570~1870年间,用英文出版的有关中国政治制度和官吏制度的书籍就有七十多种。1855~1870年,英国公务员形成期间,有许多杂志纷纷撰文介绍中国的官吏制度,主张英国实行中国式的文官考试。英国内阁办公室次长、人事管理局局长杰弗里·托马斯·摩根1988年曾说过:“英国建立公务员制度初期,大量吸收了中国古代官吏制的经验,并把这些经验运用于英国的具体实际中。”美国人事管理局局长艾伦·坎贝尔1982年说过:“在我们西方国家的所有政治学教科书中,当谈到公务员制度的时候,都把这一制度的创始者归于中国。”当时的西方都把中国的科举制度视为“机会均等的象征”。

二、新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干部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早在建立革命根据地时期,我们党就确定了“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制定了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干部工作的宗旨,把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作为对干部的基本要求,并根据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逐步探索建立和不断改革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干部制度基本上是一种身份制度,“国家干部”的概念外延广泛,无论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还是科研单位研究人员、学校教师、医护人员等等,皆称“国家干部”。这一制度适应计划经济时代经济、社会和政治高度一体化的需要,不同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明显区别,都由国家任命,其工资由国家统一支付,都在为国家工作。这种干部人事管理模式,适应过去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模式,曾在我国的革命和建设中发挥过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干部制度的发展历史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的创立和发展阶段,这一时期从上到下建立了管理机构,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如干部的录用、任免、调配、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制度等。尽管各方面制度还不太完善,但初步适应了实际需要,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标志是195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第二阶段是1966年到1976年的挫折倒退阶段,在这期间,各级人事机构相继被撤销,人事干部被遣散,有效的管理制度被否定,人事工作遭到严重的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制的改革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国的情况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干部队伍本身的数量和构成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其弊端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主要有:一是管理对象笼统庞杂,缺乏科学分类。二是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凡是国家干部,都由各级党委统一管理,造成干部管理上的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用人与治事脱节。三是管理方式陈旧单一,基本上用管理党政干部的方法管理各类人员,选拔任用由少数领导决策,单纯依靠行政手段任命干部,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注重论资排辈,套用行政级别,缺乏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四是干部管理缺乏基本的法律规章制度,管理制度不健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在人事管理方面制定了若干政策、规定和条例,但没有上升为法律,缺乏法律效力。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势在必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也进入发展新阶段,在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

第一,确立了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针对当时干部队伍状况和形势任务的要求,我们党提出了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培养和任用干部。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在坚持革命化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各级领导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1982年,党的十二大正式把“四化”方针写入党章,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择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四化”方针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干部队伍建设中必须长期坚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