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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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公务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4)

干部“四化”方针的提出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和针对性。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干部队伍中存在年龄偏大、青黄不接、学历层次较低等现象。这种状况无法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实践对干部队伍的要求。为此,在干部队伍的建设中,对国家干部提出了较高的政治素质要求,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实行干部离退休制度,培养选拔大批年轻干部,对在职干部进行大规模的系统化培训,选择录用干部强调学历要求和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核,要求干部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干部“四化”方针的实施,使党和国家一直坚持的干部德才兼备的素质标准得以全面贯彻,推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

第二,进行了干部人事管理各单项制度改革的尝试。1979年前后,邓小平同志根据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了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内容和要求。邓小平同志提出“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并明确提出:“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做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在邓小平同志这些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对人事制度改革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1982年到1983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建立了老干部的离休、退休制度,开始废除实际上长期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新老干部交替正常化。与此同时,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干部的录用、考核、交流、培训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

这些探索多半是对局部环节的修补,还不系统、不全面和不完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制约。但这些改革探索的实践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在许多方面都具有突破性,干部人事工作中公开、平等、竞争的意识和实现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化、法制化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为以后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打下了基础。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封闭管理状态有了很大的改变,开始向科学化、法制化和民主化方向发展。

1984年,党中央提出要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从该年11月开始,中组部和原劳动人事部组织力量着手进行相关法规研讨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经研究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太广,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决定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经过两年的努力,于1986年形成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形成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提出、形成和发展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公务员制度从酝酿至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这个过程大体可分为5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984~1986)

该阶段主要是调查研究和起草条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同志关于“要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的思想指导下,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迅速开展,短短几年内就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为了巩固改革的成果,同时为了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向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1984年中央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根据中央指示,组织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与一部分专家及实际工作者,开始起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太广,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于1985年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这就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前身。条例起草后,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到1986年形成第十稿。

1986年下半年,干部人事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始进入综合研究、总体规划阶段。条例起草小组在中央统一领导之下,开始从整体上对我国各类干部的管理进行系统研究,提出改革方案。其中方案之一就是借鉴西方国家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普遍规律和特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进行重大修改。考虑到“工作人员”这个概念过于笼统,而“国家公务员”这个概念更能体现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特色,同时又含有人民“勤务员”与“公仆”的意思,经中央同意,就将条例的名称暂且修订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是,公务员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被提上日程。

(二)决策阶段(1987~1988)

主要是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推行公务员制度。1987年,公务员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党的十二届七中全会上讨论通过。党的十三大则正式宣布,我国将建立和推行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1988年4月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也强调“要在改革机构的同时,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并决定组建人事部,负责这项工作。

(三)试点阶段(1989~1993.9)

主要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组织六部、两市作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并且根据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该条例。

1988年人事部成立后,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理论和党中央关于改革干部人事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条例的修改,并开展了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其他准备工作。为了验证条例的可行性,探索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经验,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始,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建材局进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这期间,除工资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人员分级制度等未进行外,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晋升、回避、培训等多项制度都进行了试验并转入正常运转。1990年后,公务员制度的试点从中央扩大到地方,经批准,哈尔滨和深圳两市也相继进行了地方政府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鼓舞下,我国改革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到1993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人事部将一些比较成熟的单项管理制度以单行规章形式发布全国试行。

试点结果表明,公务员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对于实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其优化、廉洁高效地执行公务是很有成就的。在此过程中,条例在试点的基础上,修改了十几遍。每次大的修改,都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集思广益。条例在不同范围征求意见,其中全国性的就有4次。这表明条例草案基本成熟。此外,国家还进行了大量的舆论宣传和公务员知识的普及工作,并培训了一批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骨干。

到1992年12月31日,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听取了关于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汇报,原则同意人事部的汇报纲领。1993年1月14日,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听取了汇报,原则同意《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的内容及实施的设想。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1993年8月19日正式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推行与发展阶段(1993.10~2005.12)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发布至2005年12月,已有10多个年头。这期间,中组部、人事部以及地方各级人事组织部门,为推行与发展公务员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是完成原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向公务员过渡并完成了身份的转变、制定并实施公务员法和其他细则、转变政府职能和精简行政机构和人员。

其一,10多年来,从国务院到各区县、乡镇与街道,按国家计划,完成了各级政府干部向公务员的过渡。在这次身份的过渡中,各地都贯彻了如下原则:(1)在完成“三定”的基础上实行过渡;(2)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过场;(3)做好遗留人员的工作。在过渡方式上,各地都坚持培训过渡的方式,即所有准备过渡的公务员的国家干部,都必须先接受公务员制度、行政管理、法律、公文写作以及哲学、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知识与理论的培训,有些专业性强的岗位还要接受专业培训。然后在培训的基础上,不同层次的干部,分别采取考核或者考试的方式,检验其是否具备了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理论与基础知识。通过考核与考试之后,还需经过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与验收,合格后方算完成过渡,才能颁发公务员证。在干部向公务员过渡中,政府组成人员的过渡,拟采取任期过渡的方式进行,即对经培训合格的政府组成人员,其能否过渡的决定权在各级权力机关,应由其选举或任命的机关主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