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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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与退休制度(5)

二、公务员退休的待遇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这为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提供了法律保证。

(一)确定公务员退休待遇的原则

公务员是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公职人员,身份和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确定公务员退休待遇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保障原则

公务员地位的特殊性,工作岗位的神圣性和任务的重要性,要求公务员必须廉洁奉公,公道正派,不能在执行公务之外经营私人产业,除了按照国家规定获得薪金外,不得以权谋私获得其他的报偿。公务员地位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在职时的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负担。他们退休后的退休金也只能由国家财政负担,体现国家保障原则。

2.法律保障原则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这就说明了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是由法律来保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扣减或拖欠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也不能以任何借口降低国家规定的其他退休待遇。

3.退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应原则

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取决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发展了,国民收入增多了,可分配的资源增大了,公务员的收入就会随着提高。退休公务员在过去几十年中为国家和公众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今天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他们过去积累的贡献密不可分。他们理应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为此,要建立公务员退休待遇有机增长、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使退休公务员的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退休金免税原则

公务员在职时获得工资(薪金),退休后获得退休金。退休金与工资存在本质差别:退休金不是工资,而是福利,按照国际惯例,福利收入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工资额超过一定的界限,是要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休金免税原则也体现了国家对曾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退休公务员的关爱和照顾。

(二)公务员的退休待遇

公务员退休的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退休金待遇和其他物质生活上的待遇。

1.退休公务员的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退休公务员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应该享有的各项政治权利。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员退休制度中通常没有政治待遇方面的规定。在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一些退休法中,曾规定退休干部的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两个方面。我国退休的公务员原则上与同级在职公务员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如阅读机密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参加党和国家组织的有关会议,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善政府行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作出贡献等。

2.养老保险金待遇

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等,是由国家规定发给退休公务员的生活经费,也是退休公务员享受物质待遇的基本部分。根据公务员退休待遇“国家保障原则”,养老保险金是由国家财政支付。养老保险金不是工资,所以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不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但与退休公务员过去的累积贡献有关系,累计贡献越大,养老保险金额越高,反之越低。“累积贡献”所参照的指标就是公务员在职时的工资。在职工资是坚持按劳分配的,付出的劳动越多,则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工资就越高,反之亦然。因此,在实践中计算公务员养老保险金时,总是按公务员退休时的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来计发。而比例的高低大小,由公务员的工龄决定,工龄越长比例越高,工龄越短比例越低。

目前,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金仍实行国家统包。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将实行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筹集办法,并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3.其他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除享有政治待遇和退休金待遇外,还享有其他待遇。其他待遇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在职时享受的地区津贴、公费医疗部分、住房标准和房租补贴、取暖补贴等,退休后继续享用;

(2)对因公致残的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工伤残保险金。其中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3)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按同级在职公务员的标准执行;

(4)退休公务员去世后,丧失办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与在职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5)对获得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青海、西藏及“三级”等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务员,退休金可以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再提高5%~15%,但最高不得超过在职时的最高工资。

三、退休公务员的管理

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是指对已批准退休公务员的安置以及使其安度晚年并发挥余热而进行的全部工作。退休公务员的管理内容,一方面是制定有关公务员退休的政策,另一方面是办理退休手续、发放养老保险金、联系落实安置地点、组织文化娱乐活动、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抚恤善后、医疗保障等具体工作。这对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对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对退休公务员进行管理,首先要解决其安置问题,即对退休公务员生活、休息地点的安排。我国公务员退休后,一般应在原任机关所在地安置。但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根据规定易地安置:

(1)只身一人在一地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

(2)工作地没有子女照顾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

(3)由内地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身体确实不能适应继续在当地生活的,可以到本人退休时所在省、自治区辖区条件较好的中小城镇,或到本人原调出单位所在地,或到本人、配偶原籍的中小城镇。按以上情况作易地安置时,对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安置的,按国家规定从严掌握。

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分散式管理,即以退休公务员原所在单位负责为主;另一种是集中的社会化管理,即以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为主。无论采用哪种管理方式,都要通过建立管理机构,建立规章制度和筹措一定资金,落实国家规定的管理内容,保障退休公务员的晚年生活。目前我国公务员的退休管理基本上是由政府和退休公务员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办理退休手续,按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退休金由政府拨款,公务员所在单位代发。落实安置地点、解决政治生活待遇,都由公务员所在单位负责。这种对退休公务员的管理尚不规范,将随着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推进而逐步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