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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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国家公务员概念及公务员管理体制、管理机构(1)

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务员不仅是管理者,而且也是被管理者。管理者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占据主要地位,是核心要素。只有把核心要素管理好了,其他的管理活动才能顺利进行。这样,就产生了对公务员的管理问题,对公务员的管理机构、管理体制也应运而生。

国家公务员概论

一、国家公务员概念

(一)公务员的界定标准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在我国,符合下述三项标准的人员才能称为公务员。

1.依法履行公职。这是从职能上对公务员规定的条件,也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按照这个条件,公务员必须是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们承担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能,通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为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服务,通常也称之为“人民公仆”。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做出明确的界定。例如一些在国家事业单位里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行政编制的使用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密切相关,与国家行政预算有直接关系。所以,从事公务活动的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人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财政供养的人员并不都是公务员。财政所供养的人员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员,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

(二)公务员的范围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相当于过去的“国家行政机关干部”。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除行政机关外,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公务员队伍。因此,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内容如下: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三部分组成。党的机关中下列人员是公务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检委的领导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人大组织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人大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人员;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如办公厅、室,法制工作委员会等)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政协机关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政协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政协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政协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如办公厅、室等)的工作人员;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此外,国家主席、副主席也属于公务员。

按照《公务员法》的新规定,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较,以下几点变化显得尤为突出:

(1)把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各类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在人事管理方面有着共同的特点和要求,可以用一部基本法对其进行规范。至于在履行职责和工作方式等方面各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可以在把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另外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和管理方法,将其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

(2)将民主党派机关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这不仅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履行着公共职责,参与公共管理活动,而且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均使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应该由国家立法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我国宪法确立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因而,将民主党派机关人员纳入公务员队伍与我国宪法精神是一致的。此外,在实践中民主党派机关参照管理的实践也是成功的。所以,将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的范围,是适当的和实事求是的做法。

(3)《公务员法》规定以上机关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这是因为工勤人员不是行政编制,他们的工资福利不是完全由财政承担,工勤人员也不属于机关干部范畴,因此不能列入公务员队伍。

二、国家公务员管理原则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管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这是《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管理原则的一般规定。

1.公开、平等的原则

所谓公开,就是要向社会公开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公务员的报考条件和任职条件;公开招考信息、考试内容和成绩;公开录用结果;公开公务员考核、奖惩、职务升降、工资福利、辞职辞退和退休等工作的标准、依据和程序等。所有这些公开,都是实现公务员平等竞争的基本前提条件,是招考优秀公务员的重要保证。有了公开,就限制了某些不符合标准的人通过不正当关系挤进公务员队伍,实现平等竞争,是平等的前提。

平等主要是指机会均等,即在承认人的知识、能力等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平等地享受有关公务员管理的一切权利。平等原则在公务员管理中主要表现在:

(1)凡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平等地参加公务员报考和被录用的权利,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录用;

(2)在公务员队伍中,每个公务员都平等地享有考核、奖惩、晋升、任职培训等方面的权利,符合条件的公务员不因种族、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性别和教育程度等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

(3)每个公务员在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人都不容许有任何特权。平等是公开的目的。

2.竞争、择优原则

竞争的目的,一是为了行政管理有活力和效率,二是为了择优,而择优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平等的竞争环境。竞争环境如果不平等,就容易产生不平等的结果,择优是公开平等竞争的目的和必然结果。只有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实行竞争择优、优胜劣汰、优升劣降,才能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素质,提高行政效率,这样才能真正净化政治生态环境,做到反腐倡廉。

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公务员管理过程中体现于多个方面:一是体现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环节上,特别是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过程中,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二是在公务员的日常管理中,如涉及公务员的调任、选任、晋升等,一定要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特别是对高级公务员的挑选,关系着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关系着党的威信和事业成败,所以,更要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要经过严格的考核挑选;三是在公务员的奖惩、培训和涉及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等环节,也要遵循和体现这一原则和精神。

3.法治原则

法治的原则或依法管理的原则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所在,也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法制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公务员管理坚持法治原则,既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也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因为,要使公务员的选拔录用工作保持纯洁性、客观性、民主性、公开性和竞争性,要使公务员的管理达到新水平,必须制定专门的标准文件,以法律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否则,只能成为希望和号召而已。

依法管理原则贯穿于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无论是公开平等还是竞争择优都需要通过法律来予以保障,也需要通过法律来统一对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认识。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法制原则具体体现在:

(1)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而颁布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管理机关及管理权限,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过程管理,直到退休、辞职、辞退的条件、程序等都做了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2)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3)对公务员的职责权限和依法履行职责的一系列要求都做了规定。公务员的管理不仅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来执行,而且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4)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保护,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公务员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公务员有效地履行公务的重要保证。

4.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原则

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约束,可以在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两方面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国家公职人员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权力的本质是为公众服务,为公众谋取福利,但权力又是由有着个人利益、偏好的个体来行使的,如果不对行使权力的个体加以限制和监督,就会滋生利用手中公权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也必然导致腐败。

我国现有的公务员监控系统还存在很多问题。如由于隶属关系、平行关系、利益关系等多种关系没有理清,往往存在着无权监督、无法监督、无力监督、不愿监督的情况;侧重时候监督,而事前防范、事中督察的功能被弱化;缺乏双向监控,只注重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领导者可利用职责对下属公务员进行经常性、全面性的检查督促,而下级对上级的监控却难以落到实处;公务员的维权观念淡薄,缺乏自我约束的自觉性等。所以,当前迫切需要我们在监督理念、监督制度、监督机制三方面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建立多头参与的监督新系统。首先,要消除诸如信任就不需要监督、监督就是不信任的落后的监督观念,确立新的、公开的监控理念,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能养成良好的监督心理。其次,完善监督机制,不仅要有制度,而且要加强制度的有效性。最后,还有健全规范监督机制,如规范分权监控机制,健全源头监控机制,建立维权监控机制。

5.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原则

建立公务员制度,引入激励保障和竞争机制,对于克服传统人事制度存在的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激励保障机制由义务权利、考核、职务升降、奖励、工资福利保险等环节构成。《公务员法》对如何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也做出了若干新的规定。如创设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确立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在职务晋升中的法律地位;确立了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指明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的方向;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建立统分结合的工资管理体制等。这些规定为如何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指明了方向。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管理的总法规。由于总法规不可能包罗万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法规,用以解决如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奖惩、工资保险福利、退休等一些具体问题的实施细则。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科学的国家公务员法规体系,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我国也在为建立健全公务员法规体系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