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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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公务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5)

其二,10多年来,人事部陆续制定并出台了多项公务员管理的规章,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等40多个配套法规与细则。尽管这些管理细则还不够全,而且本身也还有些欠缺,但这已为完善我国公务员的法规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与直辖市的地方政府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制定的细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本地区贯彻公务员各项制度的更为详尽的多项规章。

此外,中组部、人事部还成立了《公务员法》起草小组,经过近几年10多次修改其稿,期间还交由省级人事部门及有关人士座谈,以征求意见,最终在2005年4月27日,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三,10多年来,人事部从国家人事变化的大局出发,要求全国从中央到地方,按照“整体渐进,分步到位”的原则展开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他们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具有全局性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要求,提出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即把适应计划经济的人事管理体制调整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上来,把传统的人事管理调整到整体性的人才资源开发上来,并把这个决定贯彻到推行公务员制度和对企业的人事管理的改革中去。

1998年以来,人事部按国务院部署,在转变政府职能、下放管理权力、精简行政机构人员、调整人才结构、组织实施西部人才开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还支持各地建立了多处人才市场,组织了几次大型的人才交流会,对促进我国人才交流起了推动作用。此外,人事部还抓紧了以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这些都是保证“两个调整”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1998年以后,通过机构改革,国务院减少了近一半的公务员。到200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机构也按同样比例进行了精简。从2001年起,对区县的国家机构,按20%的比例进行了精简,辞退了编外人员,清退了大量的低素质人员,从而使我国最基层的这些国家机构能够轻装上阵,同时还为乡镇与街道招录了一批政治与文化素质都较高的公务员充实到基层。

为适应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保证国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完成,2000年12月,人事部又制定了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新措施,如努力强化公务员的素质与能力培养,积极推进社会化服务,不断创新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认真完善人才资源开发等。这样既可落实人才战略任务,又可推进“两个调整”深入发展。之后,人事部又为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尤其是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对公务员提出了新要求。

(五)依法管理阶段(2006.1.1至今)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法制化建设取得的关键性成果,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公务员法》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保证了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同时,公务员法又有较大的发展。如《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增加和调整了公务员的义务,进一步满足了公务员履行职责的需要,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在考核内容中增加了“廉”,调整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对公务员的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而不是之前的委任制和聘任制,完善了回避制度,对公务员工资制度做出新的规定等。

2005年底,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人事部强调自2006年起,全国要全面实施《公务员法》,并用3~5年的时间,修订与完善公务员的各项管理细则,逐步健全我国公务员法的法规体系。同时,人事部又强调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加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人事人才工作在“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要把握新时期人事人才工作大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人才观,着力于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工作协调发展,着力于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资源开发的协调发展,着力于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正式施行,自此,公务员管理进入依法管理阶段。在推行《公务员法》的第一年,在中组部和人事部的领导下,各级人事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加快推进人才强国和科教兴国战略,狠抓《公务员法》的实施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两件大事。《公务员法》实施依法治理国家的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等其他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2007年1月4日,中组部、人事部印发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这是加强公务员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要措施,以后将陆续出台多个管理规定与细则,以便于将公务员法的各项制度细化,做到既有法可依,又有章可循。

四、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党和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科学管理而建立的一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即公务员制度是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的总称。公务员制度的优劣,直接决定着政府的有效行政能力是否能得以充分发挥,决定着政府职能是否能得到有效实现。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人事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继承和发扬了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的优良传统,总结和吸收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务员制度。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体现和保持了中国现阶段的国情特色,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我国《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邓小平理论回答了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集中全党智慧,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创新,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中国公务员管理自始至终都没有离开过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设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本质区别。

(二)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要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是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放在首要地位;围绕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把改革作为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动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就是指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代表和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都要坚持这条基本路线,公务员制度建设也必须坚持这条基本路线,这是区别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的。“德才兼备”是指提拔干部,不仅要求其精通业务,而且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必须政治立场坚定。“任人唯贤”是指选拔干部不要任人唯亲,而要坚持公道正派,不拉关系,不徇私情,严格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选拔干部。《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制度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是建立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保证,也是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本质区别之一。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能否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关系到党的事业成败和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坚持党管干部就是指各级党委要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考察、选拔、推荐、任用、监督等环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公务员制度的运行基石,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起来的党,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才能实现对公务员的有效管理,才能保证公务员队伍思想上的统一。而西方文官制度强调文官管理必须独立于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党派干预”、“与党派政治脱钩”,是独立的管理系统。我国的党管干部原则与西方公务员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