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文化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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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回族伦理道德(4)

在封建社会里,回族妇女同其他民族的妇女一样,围着锅台转,承担着繁重的家务劳动,与社会和周围的人们接触很少,受教育的机会也不多,这种状况决定了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都处于较低的地位。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加速进行,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根本的改变。她们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承担了和男子相同的社会责任,在各自岗位上做出了一定成绩,特别是还出现了一些女强人,她们在各条战线上做出了更大的贡献。在我国现阶段,回族妇女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正在得到全面提高,这为她们才能的发挥开辟了更加广阔的道路。

二、家庭道德观念

在回族中,也存在着反映家庭生活以及反映家庭生活、夫妻生活的道德观念。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先决条件,并构成最初的家庭关系,而家庭则是两性婚姻的结合,又同时包含着婚姻关系。家庭道德观念是由男女地位、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关系和相互义务,财产权利(或继承权)、贞操观念等组成。

在回族中,以男子为中心的婚姻制度起着决定作用。从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享有的权利的道德要求看,男女地位的差异是私有制条件下婚姻关系所表现出的道德观念的反映。夫妻在家庭中地位的确定,是在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条件下保持民族延续的必然要求,家庭道德法正是这一条件的反映。

在人类历史上,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女子为家庭中心,支配家庭财产的家庭;二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家长制家庭;三是夫妻双方平等的家庭。无论丈夫或妻子谁在家庭中占统治地位,完全是由财产继承关系决定的。在阶级社会和私有制社会中,真正决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的是财产的占有和分配继承关系,回族也不例外。回族中虽然承认妇女有选择婚姻自由的权利,但这并不能说,男女双方婚姻选择上享有均等的权利。由于男子在经济上处于主导地位,因而在家庭生活上拥有支配权。

妇女的权利和地位不仅反映在家庭的经济关系及是否从属于她的丈夫,同时也反映在夫妻生活中。作为夫妻双方的两性生活,不只是简单地为了繁衍子女的一种生理过程,它也是夫妻家庭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从道德上来看,从来没有关于从夫妻生活中来表现出它是男女双方的合法权利,基本上都是男子对女子在人身权、人格上的绝对占有和不尊重。而伊斯兰教则作出了与此不同的规定,指出丈夫要离开经期中的妻子,不要与她们交接,直到她们清洁。就是在今天看来,这也是人类家庭道德要求中非常有价值的一个方面,这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尊重。

在财产分配和财产继承上,男子占有绝对的份额,女子是不能与男子相提并论的。关于贞操的道德观念,也是针对女子而言的。从这些方面,都反映了妇女、妻子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

关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作为人伦关系的一个方面,要求实行公平待遇,父母承担对儿女的抚养和恩慈,儿女要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这些道德规范在回族的长期历史发展中,曾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回族家庭中,对于血亲、近亲之间的婚姻和乱伦现象是严格禁止的。《古兰经》就明确规定:“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4:22),“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养的继女……,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4:23)回族对于离婚要求更为严格,《古兰经》对离婚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如果他们决心休妻,那末……被休的妇人,当期待三次月经;……在等待的期间,她们的丈夫是宜当挽留她们的,如果他们愿意重修旧好。她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2:227、228)

三、家庭伦理与社会评价

自明朝中叶以来,回族共同体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伊斯兰教的中国化逐步成为历史的必然,一些回族学者(如王岱舆、马注、刘智、伍遵契等)把不少伊斯兰典籍译成汉文,用儒学语言加以诠释,以适应广大回族穆斯林的实际需要,近代的著名宗教活动家、学者王宽、达浦生、哈德成、马松亭、王静斋等在译著、诠释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在伊斯兰教方面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不少宗教教育家还在清真寺内招收学员、开设学堂,在回族广大穆斯林中用儒学思想进行教育,培养人才。中国的回族学者,完全接受了儒家历来提倡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观念,并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发挥,提出了“五典说”。所谓“五典”,指儒家所讲的五伦(即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伦就是“五常”,它与“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一起构成了封建统治的理论基础,使神权、君权、父权与夫权成为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四条绳索。回族学者认为,“五功”与“五典”同等重要,认为“五功”是尽天道,“五典”是尽人道,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使穆斯林承担的义务圆满完成。在伊斯兰教学者看来,君王是真主在人间的代表,忠君才能忠真主。《正教真诠·真忠篇》写道:“夫忠于真主,更忠于君父,方为正道。”这样,实际上要人们既忠于主,又忠于君,这就对伊斯兰教在中国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在神权、君权、父权与夫权结为一体的过程中,真主的神权是至关重要的,他要人们完成念、礼、斋、课、朝这“五功”,也要维护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典”。这样,就使伊斯兰教的正常宗教活动能够全面坚持,又使统治阶级对伊斯兰教的存在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在这一点上,伊斯兰教学者在使伊斯兰教儒化的过程中是起了重大的作用的。

关于君臣关系,实际上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对于广大群众来说,忠君这一点是绝对的,是不能违抗的。历代的封建帝王也认为他们的统治是代表天意,是永恒不变的。关于父子关系,历来都要求儿女听命于父母,这也成了封建社会天经地义的法则。关于夫妻关系,在封建社会里,妻子是丈夫的附属品,这一点也构成了封建礼教中不可变更的东西。关于兄弟、朋友关系,这是“五典”当中比较次要的部分,但也是人伦关系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统治了中国几千年,从元朝回族向形成阶段过渡到明朝回族发展的过程中,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也对回族群众影响了几个世纪之久,那时的“五典”成为人们道德修养的原则。今天时代不同了,“五典说”已经被摒弃,我们应在广大回族群众中建立新的伦理道德观念,尤其特别重要的是应该处理好家庭伦理关系,并对此进行正确的社会评价。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家庭关系和旧的时代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正确处理好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特别是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关系,对于家庭的团结和睦,振奋家庭成员的精神状态,促进家庭成员的工作和学习,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论是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来说都是需要认真加以贯彻执行的。要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家庭关系当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父子之间要敬老爱幼,夫妻之间要相亲相爱,兄弟之间要互相体贴,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方面,也是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所不可缺少的。我们所说的“五好”家庭,就是在家庭道德和礼貌方面都要成为典型,在社会上得到认可。一个家庭、一个人能否得到公正的社会评价,这是由其行为决定的,父子、夫妻、兄弟在处理关系时,应该注意社会影响,处理好了会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否则,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朋友关系上,回族历来提倡宽容、善待、互相帮助、重视友情、情同手足,在志同道合的情况下,双方要通过正常劳动和正当经营致富,反对损人利己,巧取豪夺。今天,朋友之间的关系,应该在更高的层次上得到体现,这就是为崇高的理想和远大的目标而共同奋斗,为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和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而携手并进,为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做出更多的贡献而奋发进取。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中成为人们仿效的榜样,产生积极的反响和效应。

第四节社会道德与伦理

一、社会义务与行为准则

伊斯兰教对广大群众来说,是一种简单易懂、切合实际的宗教,它为平民百姓提供了富有吸引力的指导和安慰,它所提出的抑富济贫、限制高利贷、允许奴隶赎身、反对以强凌弱、禁止犯罪的人人平等的思想和“穆斯林皆兄弟”的召唤力和凝聚力,为广大回族穆斯林的新生活带来了强大的活力。

在回族中,要求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建立良好的风俗和礼仪,作一个诚实的、道德高尚的人。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提倡助人为乐,帮助生活困难者;秉公办事,主持公道,遵守法律,不搞违法活动,不散布流言蜚语,力戒虚假行为;提倡俭朴生活,禁止挥霍;要求诚实经商,做生意不得短斤少两;反对巧取豪夺,摒弃高利贷;推崇正当的商业和农业,鼓励人们勤勉劳动,把劳动看成是一种义务,要求人们身体力行;维护民族团结,不做有害于民族团结的事情;坚决反对阳奉阴违、不择手段和欺诈残忍的行为;允许人们在受到伤害时进行正当的防卫,规定“血债要用血来还”,但认为宽恕是最高的美德,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宽恕;禁止酗酒和赌博,要求尊重老人,教育好子女。

在回族中,对《古兰经》上规定的要人“公平、行善、施济亲戚,并禁人淫乱,做恶事,霸道”(16:90),“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恤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宽待旅客”(4:36),这些行为规范,回族群众是认真加以执行的。这也是回族人民处理父子、兄弟、朋友关系的准绳,人们的思想、行为、日常生活、经商活动、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都在它的制约范围之内。人们要追求政治生活、精神生活、解决衣食住行的问题,彼此间必然发生为满足物质生活需要的种种经济行为,要满足人们的物质欲望,就要发展经济,并用正当的经济行为来分配财物。而在中国的广大回族群众中,经商是众多人从事的职业,也可以说是他们的特长。回族商人对买卖公平高度重视,他们在这一方面是值得称道的。

回族是一个勤劳、智慧、富有牺牲精神的民族,他们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对国家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繁荣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早在元代时期,回族上层人物参加过国家事务的管理,一些人曾身居要职(如赛典赤·赡思丁曾任云南省平章政事)。在明清两代,回族中有一些人在科举考试中“中榜”当官,其中有的人是著名的清官(如海瑞的刚直不阿的精神一直为人们所传颂)。鸦片战争以后,回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起,一面英勇抗击外国入侵者,一面武装反抗清政府,回族起义连续不断,他们在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勇敢地承担了社会责任(如杜文秀领导的回民起义历时16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回族人民中的马骏、马本斋等大批革命志士挺身而出,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作出了重大牺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做出了自己的一份宝贵贡献。在回族优秀人物中,有反帝英雄、农民起义领袖、辛亥革命义士以及革命烈士,他们的崇高政治境界是永远值得后人铭记和学习的。今天,我们处在一个社会主义事业空前发展的壮丽时代,需要人们以现代化建设为己任,同心同德地做好各项工作,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必要时牺牲一些个人利益,这就要求人们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反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要有高尚的思想情操,坚持崇高的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为社会风气的净化做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要做任何不利于社会、不利于集体、不利于他人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