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崛起的宁夏新闻出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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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依法行政(3)

一、电子音像管理

电子音像管理包括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和音像制品的管理。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目前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种类包括正式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以及销售计算机设备或者其他商品附赠的电子出版物和内部资料性电子出版物。按照《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

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种类包括正式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销售计算机设备或者其他商品附赠的音像制品和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家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科技与数字出版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管理工作,主要管理工作包括负责制定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出版事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电子、音像制品制作和复制单位以及电子、音像制品发行单位设立的审核报批年检等工作,负责电子、音像出版选题审读和出版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批发、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内部资料性音像品的出品、制作、复制以及非卖品、附赠电子出版物的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管理归属各市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宁夏新闻出版局不断强化对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发行各个环节的日常管理。如坚持出版项目选题会、重大选题备案、进口产品申报等制度,进行前置审读和报批,坚持实行电子音像复制企业驻厂监督员制度,坚持送缴生产样盘制度,坚持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实行教学磁带春秋两季的质量抽样检测,按季度对电子、音像光盘进行抽样质量检测,严格把好出版物的内容质量和产品质量。

通过对数字出版、制作、复制、发行企业单位的年检和现场指导,引导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常年坚持对电子市场、音像发行市场进行检查和清理,查处非法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净化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市场。

在抓日常管理的同时,将“谋服务,促发展”的理念融入到业务管理之中。如对新组建的黄河电子音像出版有限公司采取“扶上马,送一程”,通过业务交流会、选题会、审读会等形式,在选题策划、资源发掘、开拓市场等方面给予业务指导。通过“传帮带”,黄河电子音像出版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断提升,音像出版业务很快就走上了正轨。同时,大力支持黄河电子音像出版有限公司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通过积极谋划和争取,黄河电子音像出版有限公司有两个音像出版项目被列入国家“十二五”期间重点出版项目,并进入新闻出版总署项目库。

二、互联网出版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互联网出版管理经历了早期的单一新闻网站的管理时期,到多媒体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时期。

2000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办批准成立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络管理处,行使统筹协调全自治区互联网新闻宣传工作的行政职能。2000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2001年,宁夏新闻网、银川新闻网、宁夏信息港批准开展登载新闻业务。

2002年8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施行,自此,我国互联网出版管理有了专门的管理法规,并归口于专门的出版管理部门。《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近年来,互联网得到迅速发展和普及,截至2011年年底,我区网民和手机用户接近百万户,网站总数4612家。依我局互联网出版监控中心监测的1439家网站为样本,机关事业单位网站196家,占14%;企业网站883家,占61%;个人网站360家,占25%。非经营性网站2902家,占99.1%,经营性网站27家,占0.9%。

随着我区的社会发展与进步,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和普及程度快速提升,网络信息、网络文化、网络社会与现代社会生活的联系更加紧密,通过互联网散布有害信息、反动言论或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宁夏新闻出版局高度重视互联网出版管理工作,与新闻出版总署管理机构对接,设置专门职能处室负责全自治区的互联网出版管理工作。依照《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会同自治区新闻宣传部门、电信管理部门、“扫黄打非”办公室,为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环境恪尽职守,积极倡导文明、守法办网。2010年,对全区互联网出版发行单位进行了全面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2011年12月,对全自治区的互联网出版物进行了全面摸底与检查清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首次组织举办了互联网出版从业人员法规培训班,组织区内60余家从事或涉及互联网出版、发行单位的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主管进行法规及相关业务的培训,通过培训,理清了互联网出版概念,规范了互联网出版行为,及时了解到业界最新动态。

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对我区网络出版的在线即时监管。2005年,设立宁夏互联网出版监控中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内互联网出版网站及网页的审核、登记备案,对区内互联网出版内容进行审读;对区内互联网站的日常出版活动进行监测,为全区互联网出版和监督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为了对网络出版实施有效、及时、准确的监管,在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2005年10月,网络信息雷达系统正式投入运行;2008、2011年对互联网出版监控系统进行了系统升级和机房改造建设。

互联网出版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目标网站、网页内容进行采集和实时监控。操作系统根据设定的对象,自动进行信息扫描、采集、检索、过滤、分类,最终将后台处理的信息发送到前台监控页面,进行监控管理。主要监控工作一是对网站、网页进行监督管理,目前已将全区1500余个在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备案的网站分类纳入监控检索范围,可进行24小时自动监测。按照网页信息内容分为政治、宗教、侵权盗版、理论、违法转载、邪教、色情、游戏私服外挂八类,有序地进行人工和机上审读。二是对互联网出版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区互联网学术出版物、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互联网文学出版物、互联网教育出版物、互联网电子出版物、互联网音像出版物、互联网地图、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等网络出版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区手机书刊、手机文学、手机游戏、手机动漫、手机地图等手机出版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是对网络著作权进行监督管理,对网上侵权盗版行为进行监管。

互联网出版监控系统自运行以来作用显著,累计处理新闻出版总署通报的非法网络出版物200余篇,发现国内及我区舆情信息200余条,各类违规信息或不良信息8000余条,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的网络小说、涉及宗教、淫秽色情等违规内容的网站20余家,检查网上侵权盗版案件50余起。通过机上自动监测及人工定向搜寻,及时查处了我区19家存在侵权行为及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的网站,4家存在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网站,9家未经授权提供网络游戏、软件等服务的网站,5家违规登载网络淫秽色情小说或非法政治读物类的网站;及时封堵、删除网上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色情淫秽小说126篇;检测到反对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不良信息时即及时处理。

互联网出版监控系统为维护版权,净化区域网络出版环境,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构建了自治区级的技术平台,也成为宁夏网上“扫黄打非”工作的前哨阵地。互联网出版监控系统运行以来,不仅有效打击了利用互联网传播散布有害信息的嚣张气焰,为维护我区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敦促了互联网管理和经营单位能够认真学习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树立健康向上的网络安全意识与道德意识,创造绿色的网络文化,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2006、2007、2009年互联网出版监控中心被评为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2007年被评为全国“扫黄打非”办案有功集体;2009年被评为自治区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先进集体;2011年工作人员王若鹏被评为全国“扫黄打非”先进个人。

第五节版权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版权局于1987年成立,与宁夏新闻出版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2000年5月在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宁夏新闻出版局与宁夏人民出版社分设,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局,内设版权管理处为办事机构,行政编制5名,负责全区著作权行政管理和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办公室日常工作。版权局的职责是:

(1)在全区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具体规章、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查处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著作权侵权案件;

(3)组织自治区著作权纠纷的调解;

(4)监督、指导各市县(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5)监督、指导自治区的著作权贸易活动;

(6)在全区开展作品自愿登记、出版物鉴定、版权咨询等版权保护服务工作;

(7)承担国家版权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