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9043300000024

第24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律制度(2)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适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原劳动部颁布实施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用人单位采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与采用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一样,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总数,只是该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时间(或周、或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其超过部分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是指职工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计件工作时间实际上是标准工作时间的特殊转化形式。《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量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预先规定的劳动消耗标准,或是在单位时间内预先规定的完成合格产品数量的标准,包括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劳动定额水平计算必须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大多数人按标准工作时间劳动能够完成定额。计件报酬标准是指预先规定的用以计算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计件单位。它体现了劳动成果和劳动报酬的关系,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水平。

5.非全日制用工

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城镇大约有6000万至7000万劳动者从事各种灵活就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从事的是非全日制工作。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稳定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专门在第五章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如果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称为“小时工”。其实,严格地讲,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小时工是指劳动者以小时为单位,与劳动力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一种用工形式,有的与劳动力使用者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存在劳务关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例如,从事小时工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协议;而不属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范围的小时工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③是否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还必须为其缴纳保险费;而不属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范围的小时工的工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不受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6.弹性工作时间

弹性工作时间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弹性工作制是20世纪60年代由德国的经济学家提出的,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职工上下班交通拥挤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对弹性工作制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公司采用。弹性工作时间制有多种形式:

①核心时间与弹性时间结合制。一天的工作时间由核心工作时间(一般为5~6个小时)和弹性工作时间组成。在核心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都必须同时按岗上班,其余的弹性时间则由职工自由选定上岗工作,只要补足每天规定的标准工作时数即可。

②成果中心制。公司对职工的考核仅仅是其工作成果,不规定具体工作时间,只要在所要求的期限内按质量完成任务就支付薪酬。

③紧缩工作时间制。职工可以将一个星期内的工作压缩在两三天内完成,剩余时间由自己处理。

与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制度相比,弹性工作时间有很显著的优点。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减少缺勤率、迟到率和员工的流失。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更好的根据个人的需要来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间,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能行使一定的自主权,能更好地将工作时间同工作以外的活动安排相协调。当然,弹性工作制也存在一定缺陷,例如,给管理者对下属员工的工作指导带来困难。当某些具有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员工不在现场时,造成问题难以解决,或使进度延缓,同时使管理人员的计划和控制工作更为麻烦,花费也更大。

休息休假制度

一、休息权

公民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休息和休养的权利。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第3条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人的身体疲劳规律和身体恢复的需要,适当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是对劳动者实施劳动保护的最基本措施,对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从执行根本大法和保障人权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二、休息时间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周休息日。

(一)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又称间歇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中间休息及用餐的时间。在工作过程中给予劳动者一定的休息、用餐时间,有助于劳动者恢复体力,从而能够精力充沛地投入到工作中。但目前,我国对如何界定间歇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一般包括午休和用膳时间。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午休和用膳时间的长短不一,一般为1至2小时,最少不能少于半小时,且这种休息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些单位实行工间操制度,工间操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之内。

(二)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到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的休息时间。这种休息时间是保障职工恢复体力和智力的重要阶段,时间长度一般为15~16个小时。无特殊情况应连续使用,不得随意间断。实行轮班制工作的,其班次必须平均调换,一般应在休息日之后调换。在调换换班制时,不得让劳动者连续工作两班。因为这既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也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三)周休息日

周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因公出差人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公差地点享用;如因工作需要未能享用者,可给予补假。

自1995年5月1日开始,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天为公休假日。企业职工在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时,如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如前面提到的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实行“三工一休”制度等即采用了不定时工作制度。

三、休假

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内免于工作并享受工资保障的连续休息时间。从本质上讲,休假也是广义休息时间的重要部分,主要是为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提高其休息的质量。休假与狭义上的休息时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从享用条件看,劳动者休息是无条件的,每一个工作周、工作日和工作日之间,都按法律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休息权;而休假除无条件享用法定节假日外,如享用年休假、探亲假则是有条件的,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劳动者才能享用。第二,从享用时间看,休息时间比较短,工间休息时间只有20分钟,周休息日最长为2天;而休假时间比较长,最长可达45天。第三,从享用方式看,休息时间主要用于歇息、休整等;休假主要用于休养、旅游、探亲和参加纪念活动等。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休假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我国法定的属于全体公民的节假日一共有11天。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的节假日主要包括: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③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还规定了各种政治性节日、职业性节日,如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