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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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律制度(4)

(五)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有关女职工产假待遇的规定在女职工特殊保护和生育保险等章节中有详细论述。

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形式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加班和加点。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进行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时间进行工作,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可见,加班加点都是相对特定的工作日形式而言的,对实行标准工作日或缩短工作日者,才存在加班加点;对实行不定时工作日的,一般不存在加班加点。综合计算工时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总数,只是该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时间(或周、或日)超过法定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的,其超过部分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二、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意义

工作日的工时长度和上下班时间一般具有固定性,这对于常规的生产和工作来说是合理的,但却难以满足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需要加班加点来弥补这种不足。“但是劳动者也不能毫无限制的延长工作时间,否则健康权和休息权就无法保障。”加班加点是一种不正常的工作时间安排,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不能将加班加点作为常规制度固定化。因此,在工时立法中,对加班加点即允许又限制,并规定补偿标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法》第43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人员范围限制

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劳动法》的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劳动者、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点。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原因与程序限制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上述法条指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是任意的,必须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但《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情形。实践中,有必要由集体合同约定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共同确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范围。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事先就加班加点的理由、工作量计算、所需职工人数、时间长短等向工会说明情况,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

(三)延长工作时间长度的限制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四、延长工时不受程序、长度限制的特殊情形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可能会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不受上述程序、长度限制: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④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⑤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⑥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

我国法律法规还通过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较高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来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及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给付内容有两种形式,即补休和支付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分别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300%的劳动报酬。

【重点提示】

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正常工时工资,有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两种。依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颁布)第61条规定精神,实行计时工资制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小时工资为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所得的工资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