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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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律制度(5)

六、违反延长工作时间限制规定的法律责任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制度,用人单位违反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工资。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二)行政责任

《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该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基本内容。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工作时间,具有基准性。即工作时间的标准长度和最长限度由法律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劳动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时。各国法律、法规一般将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非标准工作时间,分别适应不同工作性质或生产经营特点的需要。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即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我国规定为每周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8小时。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的只适用于特殊情形,并且工时长度和作息办法都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主要包括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弹性工作时间等几种形式。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周休息日。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内免于工作并享受工资保障的连续休息时间。我国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加班和加点。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进行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时间进行工作。我国法律严格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措施。包括延长工作时间适用人员的限制,条件、程序的限制,长度上的限制以及报酬上的限制。同时规定了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例外情况。

案例分析

黄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该法条明确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也享有年休假制度,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享受。本案中,黄女士于2006年1月在被告单位工作,到2008年6月止,已连续工作满2年,因而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据该规定,黄女士享有5天的年休假,而被告从未给黄女士安排过年休假,所以,黄女士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此外,本案原被告双方还有一个争议点,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是否包含条例实施前的工作时间。本案中,用人单位认为“连续工作满1年”的起始计算日期应该为2008年1月1日,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之日,因而认定黄女士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年,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显然,法院没有支持用人单位的抗辩,认为不论是累计工龄还是连续工龄都包括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时间,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工作时间

2.休息时间

3.标准工作时间

4.非标准工作时间

5.延长工作时间

二、简答题

1.简述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含义。

2.简述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种类。

3.简述我国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4.简述我国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5.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三、案例分析题

1.王某(已婚)在河南某保温瓶技术科工作已满4年,2008年6月初,王某申请回海南探望年迈的父母。经厂劳动人事科批准,给予王某14天探亲假,假期自6月1日起至6月14止,不包括往返路程假。该厂集体合同规定,凡在本企业工作4至6年的职工可享受1周的带薪年休假。王某据此向厂劳动人事科要求他在享受探亲假的同时也享受年休假待遇。劳动人事科以职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带薪休假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请问:年休假和探亲休假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2.周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公司确定周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周某工资待遇。工作期间,周某每日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为了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周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以后,周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周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是,公司并未安排周某延时加班,周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周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周某对公司的说法表示异议,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请问:职工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3.2011年9月30日,某公司生产部发出通知,要求所有职工十一国庆期间加班,理由是“黄金周”产品好销,节后给补休。当张某提出加班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时,遭到了生产部经理的拒绝。十一国庆期间,张某没去加班。10月8日,公司总经理即宣布解除和张某的劳动合同。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10月15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请问:

(1)节后给予补休,国庆节加班就可以不给付加班工资了吗,为什么

(2)在国庆节7天假日里加班,加班工资该如何支付,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