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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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工资法律制度(1)

【学习内容提要】

工资是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给付的对价,是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由于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的核心,因而,工资制度是劳动基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章主要介绍了工资的概念、特征及分配的基本原则,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重点掌握工资的本质、最低工资的组成、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欠薪索赔优先权以及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与程序。

引导案例

案例1:“零工资”就业有违劳动力价值

2005年7月3日,江苏省劳动力市场举办的“毕业生招聘月”首场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吸引了2000余名应往届毕业生。当天数据表明,应聘秘书、前台接待、文员、导购、计算机维护等岗位的大学生严重供大于求。据职业介绍所有关人士透露,现在已进入毕业生就业求职的高峰期,有的毕业生为了挤进自己向往的单位,竟主动提出“零工资就业”。

案例2:武汉工资集体协商成功餐饮行业45万人员受益

这是一场政府主导的工资集体谈判。谈判双方一方是武汉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代表45万餐饮业职工;另一方是武汉餐饮行业协会,代表武汉市大小餐馆食铺4万名老板。

经过3轮谈判、5轮协商、大大小小100多场会议,耗时2个多月后,2011年4月23日,《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正式确立,明确规定餐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中心城区餐饮行业从业者最低工资为1170元/月,新城区最低为975元/月;工资年度增幅不低于9%,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2011年5月1日,这一合同正式实施。

作为中国迄今涉及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份集体合同,武汉模式在引发全国轰动的同时,亦为试行逾十年但效果始终不彰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一个可供探讨的范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武汉开了个好头。

1.案例一中,零工资就业能算就业吗这样做合法吗

2.结合案例二中的材料,分析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

工资概述

一、工资的概念、特征和职能

(一)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报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报酬泛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而获得的货币收入或有价物。它既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收入,也包括公民个人因加工承揽、委托、运输、约稿等获得的劳动收入。狭义的劳动报酬,即本章介绍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履行劳动义务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具有以下特征:

①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②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物质补偿,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谓履行劳动给付义务,一般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要求,从事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劳动;在法定特殊场合,劳动者即使未实际进行劳动给付,也视为已履行劳动给付义务。

③工资量的确定必须以劳动法规、劳动政策、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依据,即必须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工资标准。

④工资必须以法定方式,持续的、定期的支付。一般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同时只能用法定货币支付,以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工资是属于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福利保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③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工资的基本职能

1.分配职能

工资是向职工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形式,职工所得的工资额也就是社会分配给职工的个人消费品份额。

2.保障职能

工资作为职工的主要生活来源,其首要作用是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对社会上绝大多数通过劳动来维护其生存的劳动者来说,工资的重要性不必赘言。不管社会上对之以‘工资’、‘薪水’、‘薪酬’、‘薪资’……或其他名称相称,出卖劳动换得的报酬乃是全部劳动关系核心中之核心”。[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页.]工资是维持劳动者生存、发展以及其教育和赡养直系亲属所必需的基本费用。

3.激励职能

工资是对职工劳动的一种评价尺度或手段,对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具有鼓励作用。

4.杠杆职能

工资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节的经济杠杆,对劳动力总体布局、劳动力市场、国民收入分配、产业结构变化等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调节作用。

二、工资分配的原则

工资分配原则是由立法所确认的贯穿于整个工资制度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因此,我国工资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对于工资分配的原则,有学者认为是三大原则: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原则(张荣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98-99页);有学者认为是四大原则:按劳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宏观调控、用人单位自主分配与劳动者协商原则(郭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53-155页);也有学者认为是五大原则: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劳动者参与工资分配过程,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同工同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原则(郑尚元.劳动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97-200页)。]

(一)按劳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工资的按劳分配是指工资的分配应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体现了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与享受劳动报酬权利的一致性。为实现按劳分配首先必须逐渐减少和消除非劳动因素对工资分配的影响,例如,劳动者的身份(城镇工与农民工)、性别、国籍等因素的影响。其次,对不同质、不同形态的劳动区别对待,把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复杂劳动与非复杂劳动、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与非繁重劳动区别开来。

(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同等价值的劳动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根据该原则,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过程中不得对从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价值劳动的劳动者因其性别、民族、种族、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报酬。同工同酬原则是保护全体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发生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等各种歧视行为的重要保障,但它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可以对虽从事同种工作但技能和劳动贡献不同的劳动者支付不等量的报酬。同工同酬原则不仅体现在《劳动法》中,在我国宪法和国际公约中也有规定。《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际劳工组织于1951年通过的《男劳动力和女劳动力之间同等价值劳动的报酬平等公约》规定:“对于所有劳动力,即男劳动力和女劳动力同等价值的劳动,应付给同等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在男女性别上不允许存在差别待遇,其他方面的歧视待遇也都是违背同工同酬原则的。

(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工资水平是指在某一个时期、一定地域范围内劳动者平均工资水平的高低。工资水平是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者物质文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工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职工生活的改善,而工资水平的增长速度决定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需要。该原则主要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工资水平的提高必须以经济发展为前提,不能脱离经济发展所提供的实际可能而片面追求工资增长;第二,在经济有所发展的条件下,工资水平应当有所提高;第三,工资水平提高的比例应适当,切实做到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否则,会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最终影响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四)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工资总量是指一定时期国民生产总值用于工资分配的总数量。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企业享有充分的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的基础上,国家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工资总量进行干预和调整,以保证工资总量与国民经济宏观发展水平相协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保障工资的正常增长速度和合理的增长比例。实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要使消费基金的增长与生产基金的增长相协调;消费与生产比例关系趋于合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水平,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建立与工资分配相关的其他制度,克服按劳分配和用人单位行使工资自主权中可能产生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避免贫富两极分化。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

一、工资构成

工资构成是指构成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工资之所以由不同的部分组成,取决于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质量、支出劳动力的状况和劳动力的使用效果。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补充,共同使工资职能得到全面的发挥。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是指劳动者在约定或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构成劳动者所得工资的基本组成部分。一般可以分解为若干个职能不同的工资单元,并且每个工资单元的计量规则不完全相同。例如:在职务级别工资制中,其工资由下述四个工资单元构成:①职务工资;②级别工资;③基础工资;④工龄工资。每一个工资单元一般都分成不同的等级并规定不同的工资标准,且各等级和相应的工资标准在一定期限内固定不变。同时,基本工资还具有基准性,常常作为计算辅助工资单元数额的基准。

基本工资制度是对基本工资的构成、等级和标准以及劳动者应得基本工资等级的确定和升级所作的具体规定。

我国基本工资制度的确立方式有法定方式和非法定方式之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不同的基本工资制度。国家机关的基本工资制度,由法律和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必须对职员、工人分别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或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部分由法律政策规定,部分由本单位自主决定。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实行等级工资加津贴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企业可自主选择基本工资制度,由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二)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在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的工资组成部分。具体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超出正常劳动之外的劳动消耗所支付的报酬或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受某些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的报酬,主要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

1.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是对基本工资的补充。设立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鼓励职工提高技术、业务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生产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奖金能比较灵活、准确地反映职工劳动和劳动成果的实际变化。它的形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不同需要,建立不同的奖金制度。例如,超额奖、质量奖、综合奖等。奖金是对劳动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奖赏,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奖金、何时发放奖金以及发放奖金的数额,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内部劳动规则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来决定。在正确的奖金制度下,工作效率高,对公司贡献大的职工能获得奖金。相反,劳动积极性差、工作效率低的职工就没有奖金。因此,奖金不仅具有物质奖励作用,同时也具有褒扬先进、鞭策后进,树立劳动光荣新风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