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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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就业促进法律制度(4)

(二)残疾人的就业保障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由于残疾人在择业方面因其生理和心理障碍而处于劣势,政府和社会有责任帮助残疾人就业,在就业方面的措施有:

①残疾人的集中安置。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的用人单位,国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②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信贷等扶持,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照顾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③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体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能,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服务,同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

(三)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保障

退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因服役期满或其他合法原因退出现役的人。军人担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危的重任,所以,国家和社会对退役军人给予特别的优待。具体安置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为与市场经济接轨,对退伍军人自愿到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政府应予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办法。

②退役义务兵就业安置。原是农村户口的义务兵退役后,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退役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③伤残义务兵就业安置。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④退役志愿兵和士官就业安置。退役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级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上级政府统筹安置。志愿兵退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退役士官由国家妥善安置。对其就业,实行专门的军官转业安置办法。

(四)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保障

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实行特殊保护的政策,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劳动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作了专门规定。对于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国家采取扶持和帮助的特殊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优先招用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2.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国家举办民族学院,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班、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

(五)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保障

我国的《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为了保障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了扶助:①取消了对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②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管理和服务,努力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③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其综合素质:④加强引导扶持,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⑤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做好服务和督查工作;⑥把进城务工的失地农民、农村低保家庭农民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六)下岗职工再就业保障

下岗职工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工作岗位,并已不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也采取了许多优惠政策,例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逐步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没有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大学生就业促进政策

毕业后无法找到工作或工作收入很低而聚居在城乡结合部的大学生被称为大学毕业生聚居群体,也称为“蚁族”,是继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之后出现在中国的又一群体。之所以把这个群体形象地称为“蚁族”,是因为该群体和蚂蚁有诸多类似的特点:高智、弱小、群居。据统计,仅北京一地就有至少10万“蚁族”。上海、广州、西安、重庆等各大城市都有大量“蚁族”,在全国有上百万的规模。

(一)大学生就业形势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直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不利影响还没有消除,如果说2010年是我国经济最困难的一年,2011年可能是最复杂的一年,整个宏观层面就业形势就很严峻。那么,2011年的毕业生人数650万,再加上往届没有实现就业的,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之大可想而知。

我国现阶段的就业形势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总量矛盾与结构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增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主要体现在:①每年城镇劳动力供给约2400万人,可安排约1000万人就业,缺口1400万;②截止到2005年,城乡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约1.5亿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00万人(其中失业保险金领取者440万人),大学毕业生280万人,新增长劳动力等就业群体每年还在不断增加。

第二,严重不足的就业需求。从社会对就业岗位的需求角度看,1978~2002年的25年间,我国的就业弹性总体上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经济增长对就业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弱。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每增加1%,平均可以增加200万个就业机会;进入90年代,经济每增长1%,却仅能提供约80万个就业机会。

根据有关预测,我国的经济增长率能够在20年内维持在8%左右的水平,这固然能够使我国经济进一步繁荣,但从近期的角度看,就业需求的增长极其缓慢,无法满足上述巨大的就业供给数量。面对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许多毕业生所能做的仅仅是尽量把自己的简历做得更加美观,在简历后面附上更多的证书复印件,然后在网上海投,或者拼命去挤人山人海的招聘会。即使这样,四处的奔波仍然毫无结果,投出的简历也如泥牛入海。

第三,地域之间差异较明显。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和产业规模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等地区,这使得不少大学毕业生扎堆到北京、广东、上海、深圳等城市工作,造成该地区劳动力过剩;而西部地区、落后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则缺乏高素质的劳动力。一份有关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调查报告指出,选择到大中城市工作的毕业生占调查总人数的44.7%,而选择到县城和乡镇工作的毕业生则分别占20.2%和8.6%。

除此之外,大学毕业生最愿意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型三资企业工作,而不愿意去私营企业工作。

(二)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有很多,例如,传统“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观念导致人才培养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高校的就业指导力度不够;大学生的自身能力和综合素质不高;职业规划意识薄弱;大学生的就业观念难以转变等。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原因:

1.社会的原因

①对学历的要求。目前一些单位对学历的严格要求影响了就业率的提高。虽说社会上一直流传着一句话,学历不代表着能力,但是,在实际应聘过程中,用人单位还是非常注重学历的,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表明学历要求本科以上。

②对性别的要求。网上流传着“男硕士相当于女博士。”这虽然只是一种戏谑调侃的说法,但也部分反映了现实的就业形势,由于女学生毕业后年纪略大,又涉及家庭等多方面问题,所以,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注明只招男性。

③对学校的要求。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待遇较好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会优先选择那些重点大学的毕业生,有些单位更是在招聘简章上注明只要某某大学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