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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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主体制度(6)

3.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基本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社会保障法主体

一、关于社会保障的主体的一般界定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及它们之间的责任是如何分配的虽然是简单的理论问题,但是却不能忽视,因为这关系到社会保障的实施效果问题。通说认为,社会保障法协调是调整国家、社团和社会成员之间,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及发展的权利和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社会保障存在三方主体。

基于三方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差异,有学者进一步将这三方主体界定为受益主体、行政主体、服务主体。[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7~308页。]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作为公权,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转化为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实现的。在劳动者已经不存在企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的直接诉讼对象就是国家,国家有义务实现劳动者的这一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的实现则是在社会的范围内,通过国家行政组织的工作来实现。[常凯:《劳动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187页。]

应该说三主体说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社会保障法在运行过程中的现状。社会保障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制度,国家通过政府管理部门来具体行使管理的权力、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是当然的社会保障主体。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并非及于全部社会成员,因此准确地讲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才是社会保障的主体。一般而言劳动者是受益主体,但是特殊情况下,社会保障法的受益主体可能既不是权利主体也不是义务主体,只是关系人。所以社会保障的主体包括受益主体、行政主体、服务主体较为恰当。

二、社会保障法被保障主体及其确定标准

(一)社会保障法被保障主体

社会保障法的被保障主体,指符合社会保障的规定,有权取得社会保障待遇的自然人。[周宝妹:《社会保障法中的人——社会保障法被保障主体研究》,《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在一国范围内社会保障法的被保障主体应当包括该国所有的公民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国公民,不论出身、民族、种族、年龄、财产、居住地域,只要符合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条件,就应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社会保障法的目的在于追求公平,消除机会平等条件下,由于人自身存在差异而产生的消极后果。因此,社会保障法特定的被保障对象相对于用人单位,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

(二)社会保障法被保障主体的确定标准

关于被保障主体的确定标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界定。例如,在美国,社会保障法律明确规定受保护的人有居民身份或公民身份的要求,体现的是国籍标准。而按照英国的社会保障法律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需符合居住条件的要求,即社会保障待遇的享受者必须居住在英国,或者在英国缴费时间达到法定的标准,可见英国适用的是居住地标准。而在德国,遵循的又是领土原则。所谓领土原则,是指德国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联邦德国的领土。所以,有关投保义务和投保权的规定只能在德国《社会法典》适用范围内,即联邦德国境内发生效力。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采取的是以居住和居民为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为满足居住条件的居民进行社会保障。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居住是指在会员国领土上的正常居住,居民则指在会员国领土上正常居住的人员。

三、社会保障法被保障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保障主体的权利

所谓被保障主体的权利,是指符合社会保障法规定的条件的人,领取和得到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被保障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

1.社会保障待遇的请求权。社会保障待遇的请求权是指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主体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

2.社会保障待遇的领取权。社会保障待遇的领取权即得到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根据《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社会保障包括9个项目:医疗照顾、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废津贴、遗属津贴。公约要求每一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必须实行上述9项中的至少3项社会保障。从各国的实践上看,各国社会保障待遇的内容根据各自的国情各有侧重,不尽相同。我国的社会保障待遇一般认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社会救济待遇、优抚安置待遇和社会福利待遇等四个方面。

3.社会保障待遇的支配权。社会保障待遇的支配权是指被保障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对已经得到的社会保障的经济待遇进行支配和处分的权利。

4.请求被拒绝或无法领取待遇时的诉讼或仲裁权。社会保障待遇无法正常得到时,被保障主体有权通过法律规定和程序请求有关主管机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5.知情权。即对与社会保障待遇的取得有关的信息的知情权。

(二)被保障主体义务

被保障主体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被保障主体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告知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分为两个层次:第一,被保障主体在发生需要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情形后,要主动向有关机构告知,从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第二,被保障主体在领取了待遇后,如果其自身状况发生了变化,要随时向有关机构告知。

2.接受有关社会保障机构调查的义务。在领取社会保障待遇之前和之后,被保障主体都有义务接受社会保障机构的调查。

3.合理使用社会保障待遇的义务。被保障主体要合理使用社会保障的经济待遇及相应的服务措施,不能任意浪费。

4.不得冒领社会保障待遇的义务。社会保障待遇是给予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被保障主体的待遇,如果被保障主体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无权领取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本章小结

主体制度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内容。本章在介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关系前提下,强调了劳动法主体及其主体资格确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障法主体以及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内容。本章重点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的区别,劳动行为能力与劳动能力的区别,三方机制的主要内容等。难点是用人单位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的区别。难点在于界定社会保障法的主体范围和依据。

思考题

1.分析劳动者行使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2.论用人单位主体确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3.简述劳动权。

4.试论影响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因素。

5.简述用人单位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的区别。

6.论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