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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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概述(5)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

基于社会劳动在整个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直接隶属于宪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相平行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那么我们据此考察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一)二者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劳动关系以及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劳动关系目的的实现过程中,用人单位负有对生产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的职责,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组织指挥,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规则,从而具有隶属性。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包括了用人单位、部分社会服务机构和社区。这使得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既不同于民事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个体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从而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二)二者调整方法的综合性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为“劳动基准限制合同,集体合同限制劳动合同”,有学者称这种调整机制为宏观调整、中观调整、微观调整三层次,进行宏观调整的是劳动基准制度,进行中观调整的是集体合同制度,进行微观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制度。[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129页。]劳动基准制度在三个调整层次中居于最高层次,中观调整和微观调整均以劳动基准制度的宏观调整为基础。劳动基准制度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既防止劳动者最低程度的劳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损害,又给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留下了充分的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空间。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集体合同制度在三个调整层次中承上启下。集体合同制度允许劳动者成立自己的团体——工会,并由其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交涉,签订集体合同,在不低于劳动基准制度所确定的全国最低劳动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集体合同在劳动基准的基础上,既防止个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雇主的过分侵害,又给个体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留下了一定程度的自主协商、意思自治的空间。第三层次是微观的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允许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劳动基准制度所确定的全国最低劳动标准和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最低劳动标准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双方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或者特殊性问题。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

社会保障法从调整模式上看则更强调国家的作用。社会保障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这三方面也构成三个层次。

社会救济是由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如民政部门)向因意外条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例如,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地区、部分居民的暂时困难的资助,对残废军人和军烈属抚恤和照顾,对残废公民生活提供的部分资助等。社会救济也是社会保障中的最低的层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护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也是社会保障中的中间的层次。

社会福利是国家、地方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成员为对象的福利事业,如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设施、环境保护等。这是社会保障中的最高层次。

社会保障是一张以国家管理为中枢的社会保障网,这张“安全网”由横、纵坐标组成,以上述三个层次作为纵坐标,即,社会福利为普遍保障制度;社会救济为依据经济情况调查而实行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以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确立的保障制度。另以就业保障、健康保障、养老保障、妇幼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内容为横坐标。

综上所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都具有独特性,并且都并非仅仅采取私法的“权义约定”方式或公法的“权义法定”方式,而是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的调整方式,因此,二者均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发挥着巨大的价值,可以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生产力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各项制度均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宗旨。劳动法具体落实了劳动者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参加民主管理、组织工会等在宪法中确认的基本权利,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的合法权益,令劳动者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优越感和安全感,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社会劳动中来,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而社会保障侧重于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为劳动者提供保障,促进了劳动力的再生产,令劳动者没有后顾之忧。

(二)促进生产力发展

法对生产力有巨大的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可能体现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可能体现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作为生产力要素的劳动力和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结合关系,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规则是生产力运行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0~61页。]因此,劳动法能直接作用于生产力。同时,劳动法通过维护和发展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关系都能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劳动力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组成因素,但却明显区别于一般商品,因而需要在用民法、经济法规范的同时,针对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用劳动法进行规范,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从而确保市场经济在法律体系下健康有序的发展。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的安定密切相关,劳动法将之纳入调整范围,对于确保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都将发挥重大的作用。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提供救助,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从而起到社会减震器的作用。

本章小结

2007年,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劳动法》这门已十分重要的实用性课程改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并将之列为法学专业16门核心主干课之一。通过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概述的学习,可以使学生了解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调整维护双方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并能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自觉遵守和运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本章分别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特点、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渊源与体系、基本原则、地位与作用等内容加以阐述。重点是调整对象和法律体系的把握。难点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思考题

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简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3.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4.社会保障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

5.试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