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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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工资制度(1)

工资制度概述

一、工资的概念与特征

工资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方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狭义的工资,仅指劳动者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

与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收入相比,工资具有以下特征:

1.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律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支付的劳动报酬才是工资。劳动者履行劳动给付义务所获得的劳务费、佣金、稿费等形式的劳动报酬,则不能被称为工资。因为劳动者与费用支付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工资数额的确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虽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即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但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既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反其事先与劳动者的约定。若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第8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第18条,《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12月26日,劳部发[1994]532号)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法释[2001]14号)第15条。]

3.工资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后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4.工资的支付必须采用法定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工资只能用法定货币支付,并且应当持续、定期支付。《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

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工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这确立了我国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是指按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按劳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中一贯坚持的原则。虽然我国宪法依据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0年11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强调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但是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报酬,工资立法中仍应当把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工资分配的主要或唯一标准,始终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微观领域的按劳分配,要求工资立法中充分体现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与轻便劳动之间的工资差别,并理顺不同劳动类型之间的工资比例关系。宏观领域的按劳分配,要求工资立法中国家对工资分配实行宏观调控,调节非劳动因素所决定的不同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级差工资收入,使各职业、部门(行业)、地区、单位的工资水平主要取决于各自的劳动生产率。

为实现按劳分配,国家在工资立法中应当强调实行同工同酬,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同样劳动岗位、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相同,就应当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禁止工资分配中对职工的性别歧视和其他与身份相关的歧视,保障职工有平等的工资权。工资分配中实行按劳分配,体现同工同酬,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者提高劳动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二)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

工资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工资水平的高低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合理的工资水平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要求在国民收入分配和工资分配中,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保持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形成一种既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又能促进经济发展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

1.工资水平的提高必须以经济发展为前提,不能脱离经济发展的实际而片面强调工资增长。

2.当经济有所发展时,工资水平应当相应提高,使劳动者能够直接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实际利益,更好地发挥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3.工资水平提高与经济发展之间必须保持适当比例,切实做到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使提高工资水平与增强经济发展协调一致,以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三)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是指国家为实现工资分配的效率目标与公平目标,通过立法对工资总量实行国家干预的法律控制原则。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决定和影响工资分配的各种因素还不能科学、有效地发挥作用,国家就必须对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国家在市场调节工资的基础上对工资总量进行适度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经济权益和维护、制约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有利于控制用人成本和消费基金的上升,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目前国家实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国家也应对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以实现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任务,保障劳动者工资分配的效率与公平。

工资形式与基本工资制度

一、工资组成与工资形式

(一)工资组成

工资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相应报酬,同劳动力的质量、数量、支出状况以及使用效果的复杂性相对应。工资数额的确定取决于多种因素,因而工资是由若干个部分所组成,且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挥工资的基本职能。我国立法所规定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是劳动者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国家的劳动法规、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以及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标准的规定,一般仅限于基本工资。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基本工资具有常规性与主干性。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和正常工作条件下完成劳动任务的劳动报酬,其构成劳动者全部工资额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基本工资具有结构性与等级性。基本工资通常由体现不同职能的若干部分组成,且各部分之间存在一定的等级差别和相应的等级标准。

第三,基本工资具有相对稳定性与基准性。基本工资在一定期限内具有相对稳定性,因而其可以成为确定辅助工资额的计算基准。

2.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是指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时间和条件下的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是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的工资组成部分。辅助工资主要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加点工资。

(1)奖金

奖金,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或增收节支实绩所支付的奖励性报酬。奖金分为多种类型:包括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经常性奖金和一次性奖金;综合奖金和单项奖金(如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等)。

(2)津贴和补贴

津贴,是指劳动者因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补贴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津贴主要有以下种类:

第一,为补偿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夜班津贴、野外施工津贴等;

第二,为补偿劳动者额外生活支出的津贴,如外勤津贴、铁路乘务津贴等;

第三,为补偿劳动者的特殊贡献的奖励性津贴,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

第四,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津贴,如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等;

第五,为保障劳动者实际生活水平的津贴,如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住房补贴等。

(3)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依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一,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150%的工资;

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200%的工资;

第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300%的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

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正常工时工资包括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两种。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得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分别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参见《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8小时)。[参见《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社发[2008]3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月工作日为20.83天。[按照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13号令)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者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250天÷4季=62.5天/季;因此月工作日调整为20.83天,即250天÷12月=20.83天/月。]

(二)工资形式

工资形式,是指用人单位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动标准和报酬标准计量劳动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方式。工资形式以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按照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支付劳动报酬,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与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有机结合起来,以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目前的工资形式主要包括: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和年薪制。

1.计时工资制

计时工资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单位时间工资率(即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的劳动量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计时工资标准分为月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其中,月工资标准是确定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基础,即日工资标准为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均法定工作月天数所得之商;小时工资标准为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所得之商。职工全勤,按月工资标准计发工资;职工缺勤或加班加点,按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扣发或加发工资。计时工资适用于任何部门、用人单位和岗位(工种)。

2.计件工资制

计件工资制,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以及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劳动者的劳动量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陈宇:《现代工资理论与管理》,载http://www.chenyu.net/X07-3.htm,2006年8月30日访问。]计件工资制的核心是计件单价,即生产某一单位产品或完成某一单位工作的应得工资额。正常条件下,计件单价根据一定技术等级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计算出来,即计件单价等于劳动者单位时间的标准工资除以单位时间的劳动定额所得之商。计件工资制一般只适用于劳动工序相对独立、产品数量或工作量能精确计算、产品质量有明确标准并能科学测定、生产过程能正常进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用人单位。

提成工资制是计件工资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营业收入或纯利润中提取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个人或者集体的工资形式。具体提成的比例通常根据过去的劳动定额或者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和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来确定。提成工资制主要适用于一些劳动成果难以事先量化或不易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如:一些服务性与辅助性的工作以及市场营销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