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务院管理民族事务的行政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发布的《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的精神,国务院有关部委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如教育部的民族教育司,文化部的民族文化司,商业部的民族贸易处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机构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分别设立了民族委员会和民族宗教委员会等民族工作机构。在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协机构也设有机关的民族工作部门,履行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