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促进少数民族教育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教育公平,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采取了诸多重大举措,实施了特殊的倾斜政策,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这些措施主要有:
第一,着力办好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实施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所有民族地区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得到保障。实施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对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予以倾斜。
第二,创办民族院校。民族院校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及各类高级专业人才的综合性高等学校,是我国普通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50年,国家决定建立中央民族学院。以后,又在西北、西南、中南先后设立民族院校。目前,我国共有15所民族院校。
第三,创办寄宿制学校。为解决少数民族牧区、边远山区和边疆地区学龄儿童上学难的问题,目前,全国共有寄宿制民族中小学6000余所。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有利于提高当地学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有利于集中有限的资金和师资提高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已经成为民族教育的一种重要办学形式。
第四,推广双语教学。在一些民族地区中小学教育阶段,同时使用民族语言和汉语教学,使在保护和传承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让学生能够熟练地掌握和使用汉语文这一工具,提高学生今后的发展能力。
第五,实行异地办学。在内地创办西藏中学和西藏班、新疆班,利用发达地区优厚的师资、教学设备等资源,支援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同时直接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人才。
第六,健全学生资助体系。2001年起,国家首先在西部地区实施“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教科书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2008年国家开始在全国全面实行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同时提高西部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经费补助和校舍维修补助标准。
第七,让更多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学生上大学。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高考录取过程中,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低分数线。同时,还允许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答卷。
第八,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2006年开始采取“统一考试、适当降分”等特殊政策,重点面向西藏、新疆等西部1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培养高层次的骨干人才。2009年全国招生4700人,其中硕士生3700人,博士生1000人。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教育事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低到高,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民族教育体系,培育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他们在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战线上,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伟大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