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文化的力量已经深深熔铸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文化力已由过去的隐性力转变为显性力,软实力转变为硬实力,并站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前台。文化创意产业正在迅速成为全球经济增长新的驱动,成为一个新的发展范式。在我国迅速发展的文化产业化浪潮之中,西部民族地区理应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充分发挥民族文化资源优势,把文化力转化成经济力,加快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走一条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的道路。
第一节文化产业:概念及其门类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资源要素、物质要素作用的逐渐弱化,知识要素、智力要素作用的日益强化。知识、信息、文化、创意等核心要素的变迁衍生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兴盛,从而建构起新的产业结构形式,逐渐改变了经济增长的模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正如英国著名经济管理学家德鲁克所说,今天,真正占主导地位的资源以及具有决定意义的生产要素,既不是资本,也不是土地和劳动力,而是文化。当今世界,文化、经济和政治相互融合,文化的力量已经深深熔铸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综合国力的竞争,除了经济力、科技力、军事力等的较量,也包括文化力的竞争,而“21世纪的经济格局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力‘较量”。文化力已由过去的隐性力转变为显性力,软实力转变为硬实力,并站到社会发展的前台。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戴维·S·兰德斯说过:“如果经济发展给了我们什么启示,那就是文化乃举足轻重的因素。”
“文化产业”这一术语产生于20世纪初。最早注意到“文化产业”这一现象的,是本杰明1926年发表的文章《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他提出20世纪二三十年代出现的一个新的文化现象,就是收音机、留声机、电影的出现所带来的文化方面的变化。复制技术使文学艺术作品出现质的变化,艺术品不再是一次性存在,而是可以批量生产的。文化产业最初出现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之中,英语名称为Culture Industry,可以译为“文化工业”,也可以译为“文化产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使电影和广播变成了产业。
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文化产业定义和文化产业行业界定标准与分类,因而,“文化产业”被讥为是一个“筐”,“什么都可以装”。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对于文化产业的概念认识与行业分类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蕴含着各国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取向。其争论的焦点集中于两点:一是产业范围的大小,是以传统产业为主,还是包括现代文化;二是产业链的长短,是否包括从内容创造到生产制造、流通、服务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从文化产品的工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角度进行界定,只包括可以由工业化生产并符合四个特征(即系列化、标准化、生产过程分工精细化和消费的大众化)的产品(如书籍、报刊等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有声制品、视听制品等)及其相关服务,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艺术的生产与服务。198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第一版的文化统计框架,把文化产业划分为10类,每一类都划分为资源投入、活动过程、产出环节。资源投入指从事文化活动的能力和资金筹措等情况;活动过程指各项文化活动的安排组织和传播;产出指文化活动的成果,即人们获得的知识、技能和满意度。
随着人们对文化产业认识的不断深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研究所于2009年对第一版的统计框架进行了修订,并对各种文化领域进行了定义(见表1-2文化统计框架涵盖的领域)。
英国布莱尔政府把文化产业称为“创意产业”。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首次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定义:“源自于个体创造力、技能及才华的活动,而通过知识产权的生产和取用,这些活动可以发挥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他们把创意产业列出13个行业:广告、建筑、艺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设计、时尚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电视和广播、表演艺术、出版和软件。在这个定义和产业分类中,特别强调创意内涵,强调人的创造力,而不强调产品或服务的文化属性。所以,在英国的文化产业中,传统文化领域中的图书馆、档案室、博物馆、游乐园等被拒之门外;反之,建筑、设计业因其创意性丰富而被列入其中。在文化产业的职能管理设置方面,英国有“文化、新闻和体育部”,由于其主旨在于发展“创意产业”,所以又成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后来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沿用。“创意产业”与传统产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创意活动为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了实用价值之外的文化附加值,最终提升了产品的经济价值;创意产业更强调人的创造力,更加注重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渗透和贡献。
美国是世界公认的文化产业强国,但美国官方并没有一个关于文化产业的界定或分类标准,也没有对应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其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文化艺术业(含表演艺术、艺术博物馆)、影视业、图书业和音乐唱片业。特别是,美国的“版权产业”大体可以理解为美国“文化产业”的指称。根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的定义,美国版权产业指所有以版权为基础的产业部分。第一是核心版权产业(core copyright industries)以创造有版权的作品或者受版权保护的物质产品为特征,指的是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再创作、复制、生产和传播。这类包括报刊图书出版业、影视业、戏剧创作演出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开发业等。第二是外围产业,包括:部分版权产业(partial copyright industries),指生产的部分物质产品具有版权的产业;发行类版权产业(copyright distribution industries),指对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批发和零售的产业、书店等;与版权有关的产业(copyright related industries),指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要使用或部分使用与版权有关的产品,如计算机、电视机等产业。大致说来,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发行类版权产业三部分构成了我们所理解的美国的“文化产业”。
澳大利亚没有完全的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的分类。2001年,澳大利亚国家统计局制定了“文化与休闲分类标准(Culture and Leisure Classification)”,并特别说明“之所以将文化与休闲一起分类,是因为文化与休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文化的展示、保存与传承多数与休闲活动密不可分”。澳大利亚的文化与休闲产业分为四个大类:文物和遗产、艺术、运动和体育休闲、其他文化与休闲活动。该分类的特点是更注重文化与休闲活动的关联度,除了包括以上两种分类中的文学、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音像、艺术之外,还包含文物、设计、体育运动与休闲活动类。其职能管理部门为“艺术与通讯部”。
加拿大文化产业分类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为基础建立的,后来建立并使用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根据NAICS,加拿大文化产业包括“信息和文化产业”与“艺术、娱乐和休闲”两类共10个行业:出版业、电影和录音业、广播业、网络出版和广播业、电信业、网络服务业、其他信息服务业、表演艺术及体育比赛业、游乐赌博娱乐业、古迹遗产等。加拿大联邦政府没设文化部,所有文化事务由遗产部管理。
在德国,1992年出现“文化经济”一词。2004年6月德国在首届全国文化经济会议上提出,文化经济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跨行业产业,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文化经济产业的范畴在德国没有一致说法,但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出版、电影、广播电视、音乐、图像、表演艺术、媒体、博物馆售货部、艺术展览、文化产品个人商贩、设计等。尽管文化经济产业快速发展,但德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归口管理部门。
法国一直沿用文化产业的概念,并将之定义为:“传统文化事业中特别具有可大量复制性的产业”,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是文化通信部。从1995年希拉克执政以来,法国实行以文化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的策略,大力发展以影视业、出版业和设计业为核心内容,包括建筑业、新闻业、报刊业、音像业、演艺业、艺术品产业和文化遗产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
1997年,芬兰政府集合学术界、艺术界、产业界以及政府的教育、文化、经贸等部门,共同组建了“文化产业委员会”,该组织以文化和艺术作品的传播扩大能力为标准,提出文化产业是与商业运作、听众和观众规模以及文化和艺术作品的传播扩大能力有关的商业活动,具体包括电影、广播电视、出版活动、音乐行业和文艺作品的创作活动,它强调电子产品的作用。这也是欧盟对文化产业活动领域的传统观点。在狭义上,芬兰提出文化产业就是文化企业,把文化和艺术的创作看作是企业的行为,强调文化产业对经济与就业的直接影响。
在日本,《日本现代用语基础知识》(1998年版)对文化产业的概念作了如下描述:随着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经济高速发展,国民的收入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其水平也有了迅速提高,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强调要使休闲的消费和就业的内容更加丰富,提出了建立生活大国的构想。日本在物质产业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出现了超工业化、服务经济化或者说第三产业化的阶段,人们需要一种能在精神上得到满足的文化性产业,如教育培训、旅行、音乐、时尚、演艺和传统工艺等以多种形式来提供休闲的商品和服务的产业,这就是文化产业。文化产业的管理机构原是文化厅。世纪之交,日本提出了“文化立国”和“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日本经产省和文部科学省都有文化产业管理职能,经产省从经济的角度管理文化产业,文部科学省原来只管理文化事业,2000年后建立了文化产业统计制度。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日本文化产业中动画制作、出版业、游戏业、广告业、娱乐演出业、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较快,使日本成为位居前列的文化产业大国。
1998年,韩国政府提出“设计韩国”战略,确立了“文化立国”的国家方针,随即制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追求把文化艺术创作作为社会核心资源。韩国文化产业也特别注重创意性,提出想象力和创造力是最好的文化产业生产技术。相继设立“大韩民国神话剧创造项目”“1人创造企业支援中心”“创造故事支援中心”,在发掘、培养、支持“讲故事”人才,加速影视剧生产方面有突出的表现。1999年2月,韩国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与文化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有关的产业,具体行业门类有:影视、广播、音像、游戏、动画、卡通形象、演出、文物、美术、广告、出版印刷、创意性设计、传统工艺品、传统服装、传统食品、多媒体影像软件、网络以及与其相关的产业。此外,还有根据国家总统令指定的产业。韩国统计厅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包括:出版产业、唱片产业、游戏产业、电影产业、广播产业、演出产业、其他文化产业(建筑、摄影、创意性设计、广告、新闻、图书馆、博物馆、工艺品及民族服装、艺术文化教育等)。韩国的文化产业也称“内容产业”,由文化观光部负责管理。
综上所述,目前在国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关于文化产业的统一定义,由于国情和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对文化产业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确定的文化产业概念和统计范围差别较大。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关于文化产业的口径范围相对宽泛些;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加拿大文化产业的口径范围相对狭窄些。各个国家对文化产业的内涵界定也有差别。在文化产业(中国、法国)这个外延最大的概念之外,出现了“创意产业”(英国)、“内容产业”(韩国、欧盟)、“休闲产业”(澳大利亚)、“版权产业”(美国)等新名词。为了管理和国际比较的需要,想界定和使用一个统一用语,可以说难乎其难。实际上,我们从这种纷繁的概念中也可以捕捉到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新动向:行业融合的趋势加剧,行业界限越来越模糊,文化与一切产业的融合越来越明显。发展文化产业,关键是立足国情,放眼世界,走自己的路。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从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三个环节来构造中国文化产业的行业结。
国家统计局还根据不同文化产业的重要性和所处地位进行层次划分,将其分为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