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宁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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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关系(2)

在地方立法中,从实际出发,对那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以立法形式加以规范,尽可能使制定的法规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相对较长的施行期。如在充分认识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0月在全国较早地制定了《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起到了很好作用。从维护宁夏社会稳定的长远目标出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在全国第一个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为宁夏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全国产生了较好影响。2009年10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这部法规是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区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制定的,也是省一级人大常委会第一个制定的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标志着宁夏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5.依法规范立法活动,科学立法,不断完善立法程序

程序法的完善,同样是法律完备的重要标志,也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之一。在立法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制度,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之前,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都负责各自联系部门的立法工作,形成各工作委员会都进行立法工作的局面。由于没有专门的立法工作班子,加上立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立法的质量。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后,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并开始确立了对地方法规草案实行统一审议的新机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法制委员会,人大常委会设立了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相配套统一审议法规草案的立法工作机构,对地方法规进行统一审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避免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常委会注重立法制度建设,制定了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规定和立法听证条例,从制度上保证制定或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反映民意,体现民主,更加科学规范。先后制定了自治区制定地方性法规协调工作制度、自治区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从立法规划,计划的征集、拟定、审查,到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起草、审议及文本格式、法律用语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对提高立法质量与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6.开展地方立法效果评估,不断改进立法工作

对地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跟踪问效,这是不断总结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个好做法,也是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2007年,常委会对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评估,并重点评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为了做好这次评估工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效果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和目的,确定了评估内容、基本标准和方式,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评估结果表明,本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社会评价较高,绝大多数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是好的。通过评估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今后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经验。

三、加快宁夏地方立法的对策

1.加快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

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历来重视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1980年11月,根据自治区党委的建议,自治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和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的决议,成立了由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同志分别担任主任和副主任的起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进行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1984年,调整成立了新的起草领导小组;1988年改为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领导起草工作。经过起草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的共同努力,到1992年自治条例草稿经多次修改形成了第13稿。党的十四大以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新的形势,决定按照十四大精神和宪法修正案的原则,组织力量对自治条例第13稿进行全面修改。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第14稿和第15稿。第15稿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审定后,于1994年8月正式上报自治区党委。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自治区自治条例第15稿的许多内容已落后于形势和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全面修改。

2001年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的工作安排中,都把自治条例制定论证、调研工作列入立法计划,相关工作机构对自治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为启动制定自治条例做好基础性工作。2005年8月12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研究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请示》,形成了《常委会会议纪要》,决定成立自治区自治条例起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承担。七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不断加大论证、调研、研讨工作力度,为自治区自治条例制定提供扎实可靠的理论依据。

2.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权

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我国《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一项特殊的立法自治权。《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这就是说,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不适合本民族自治地方情况时,在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地方法规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地方法规作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截至目前,我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选举法》、《森林法》、《继承法》、《草原法》等法律,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了变通规定76件,这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宁夏在地方立法中,行使自治权,制定变通办法和补充规定方面也只有自治区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于1981年6月15日制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和《计划生育条例》,对国家法律授权可以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的也只有1件,这是宁夏地方立法的薄弱环节。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变通立法权,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进行变通。概括地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得行使立法权变通:(1)《宪法》规定的不能变通;(2)《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不能变通;(3)其他法律有关民族问题的专门规定不能变通;(4)授权变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不能变通;(5)凡是符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的法律、行政法规且在本地方的实施中不存在任何障碍的,就没有必要变通也不应该变通。

3.加快制定单行条例和单项民族法规

宁夏作为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制定单行条例和单项民族法规方面还是薄弱环节。单行条例一件也没有制定出来,单项民族法规也只有《民族教育条例》和《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主要原因:一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一特殊立法自治权理解不深。认为宁夏是单一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就是民族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没有必要再制定单行条例。二是制定单行条例程序复杂,不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简单、来得快。依照《立法法》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如在审议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曾提出,民族教育制定为法规,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可否上升为单行条例,但后来考虑到如果是单行条例就要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还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程序太复杂,拖得时间太长,还是先制定地方法规好。三是立法技术上还不成熟。

宁夏是民族自治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十分明显。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同时,应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拓宽立法渠道,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在财政、经济发展、教育、文化、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定单行条例和单项民族法规,发挥民族区域自治优势,达到保障和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目的。

第二节贯彻实施以《民族区域自治法》

为主的法律法规取得的成绩及对策

2008年9月,宁夏各族人民迎来了自治区成立50周年。50年来,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光辉照耀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国家大力扶持下,自治区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大力发展经济、政治、社会等各项事业,使一个“一穷二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发展成为繁荣进步、和谐发展的新宁夏。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50年取得的成绩

1.《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宁夏得到了很好的宣传贯彻落实

自治区多年来十分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后,宁夏各族人民欢欣鼓舞。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对学习宣传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十分重视,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一是统一部署,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在座谈会上作重要讲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专家学者发了言,畅谈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了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措施。自治区新闻单位对座谈会情况进行了及时宣传报导。为了把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活动引向深入,自治区党委向全区发出了号召要求全区各级党组织、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在全区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二是抓住重点,把学习宣传活动引向深入。三是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报告会、学习班和党校培训等方式宣讲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在集中一段时间学习宣传的基础上,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列入“四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常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