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宁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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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关系(3)

为了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宁夏的贯彻实施,自治区加大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把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计划中作了安排部署,并付诸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逐年进行执法检查。自2002年起每年9月的“民族团结月”活动,由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同志组成的检查组,对全区党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2.各民族人民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和民主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奋斗的原则。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障各民族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所占的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基本相适应。自治区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中,回族代表都在34%以上,高于或达到回族人口所占比例。二是在自治区自治机关中合理配备了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切实保障了自治机关各民族的代表性。目前,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中都有回族干部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与回族人口比例相适应的回族或其他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中,自治区政府主席由回族干部担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中都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回族干部。三是各族人民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为自治区和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3.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

自治区成立以来,经过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的艰苦奋斗,全区经济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工业方面:自治区成立之初,经济十分落后,工业只有几家手工作坊、小煤窑、机修厂和被服厂。经过50多年的发展,自治区工业经济今非昔比。目前,具有现代化水平和区域特色的工业体系初步形成,能源、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和高新技术等优势产业集群正在崛起,一批主业突出、行业领先、核心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不断壮大,形成了具有现代化水平和区域特色的工业体系。农业方面:自治区成立时,宁夏农业生产很落后,人民吃粮靠国家返销。南部山区干旱少雨,农业生产条件十分脆弱。50年来,自治区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引黄灌区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中部干旱带地区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南部山区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重点培育和发展区域性特色优势产业,宁夏农业生产上了一个新台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多年保持在30亿公斤以上,人均占有粮食500公斤以上。历史上以“苦瘠甲天下”闻名的西海固地区,群众的生活得到了明显改善。2010年,自治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345元,农民人均收入4675元,连续5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4.夯实基础,改善环境,统筹发展,城乡面貌焕然一新

基础设施落后,生态环境脆弱,是长期制约宁夏经济发展的瓶颈。自治区成立50年来,历届党委、政府着眼于宁夏的长远发展,注重打好基础、管长远、增后劲的工作,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建成了一批事关自治区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项目。扎实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推进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三北防护林等重点生态工程。目前,全区已有3000多万亩草原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生态环境进入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新阶段。5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宁夏坚持城市化同工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相结合,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重点突出、梯次推进的方针,大力实施区域中心城市带动战略,突出做大银川市,积极发展地区性中等城市,合理发展县城,择优建设重点中心城镇,走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市化道路。2010年,全区城市人口达到304万人,城市化率达到48%。初步形成了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农村基础设施大大加强,人居环境大大改善,实现了乡乡通水、通电、通油路、通宽带。村村通公路、通广播电视、通电话,城乡面貌焕然一新。

5.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

毛泽东同志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宁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5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回汉各族人民紧密团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共同致力于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伟大事业。在革命和建设中结成了牢不可破的友谊,谱写了一曲曲民族团结的动人篇章。经过多年的宣传教育,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深入人心。“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也相互离不开”已成为各族人民群众的共识。党政、军民、广大干部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相互信任、相互尊重、互相学习、和睦相处。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了一大批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民族团结模范人物,多次受到了国家和自治区的表彰和奖励。他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和工作岗位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二、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对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成功解决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问题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坚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要的是认真贯彻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切实把民族区域自治这一适合中国国情和巨大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

1.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族方面的基本法律,是《宪法》的原则规定和精神实质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运用和体现。它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党的政策主张、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固定下来,实现制度的法律化。它的颁布实施,对巩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重大修订,使这一法律更臻完备。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全民族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这是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基础性工作。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不单是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事,而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义务,是各级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要把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研究和解决这一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切实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2.加快《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

加快《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为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应依据《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积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2010年8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座谈会,这是在中央召开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对深入西部大开发作出了全面部署之后召开的一次民族法制工作的重要会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司马义·铁力瓦尔地在会上要求,“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加以具体化,为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发展保障,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各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都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原则具体化”②。

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为加快制定自治法配套法规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要在总结地方民族立法的基础上,加快制定自治法配套法规的步伐。一是要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二是紧密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突出地方民族特色,行使好自治权;三是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四是正确协调和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五是学习和借鉴兄弟省、自治区、自治州民族立法经验。

3.民族自治地方要用足、用活、用好自治权和各项优惠政策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管理其他事务的自治权。这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最大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宁夏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要认真行使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各项自治权。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出发,把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西部大开发相结合,发挥区域优势和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本地区的优势产业,实现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缩小与其他地区的差距。

4.加强监督,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只有在社会生活中被切实贯彻实施,被人们普遍遵守和执行,才是真正的法律、现实的法律。任何一部法律不仅仅依靠宣传、引导、行政手段来实现,还必须通过有效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也是如此。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经常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执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族自治地方既要保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又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自治权利。”我们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检查,把《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好、实施好。一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每年都应全面或有所侧重地对自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要抓重点,重点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情况,对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自治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二是各级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任,要积极主动地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要依法行政,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所属部门的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重要作用;要经常研究如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良好环境,维护和促进宁夏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

注释:

①陈建国:《在纪念自治区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宁夏人大》2010年第1期。

②全国人大民委:《民族法制通讯》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