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宁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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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民族区域自治与风俗习惯(1)

宁夏地处西部多宗教地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正确认识宗教的实际情况,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和睦以及和谐社会构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1.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发展

在我国,对于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给予充分尊重和保护的,体现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

建党初期及大革命时期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萌芽时期。马克思主义是坚持唯物主义的,因而坚持无神论,但同时又肯定宗教的存在、产生及其发展规律。相应的,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一方面坚持无神论,另一方面不仅认可宗教的存在,也初步认识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团结宗教人士的政策。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标志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初步形成。抗日战争时期,党在各种宣言、文件、各根据地的纲领、法令中明确表示宗教信仰自由,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表述,标志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走向了成熟,标志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为我国解决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最终确定。

2.我国解决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和落实,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必须予以尊重和保护。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认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宗教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经验,1982年制定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对社会主义时期党对于宗教问题的态度和政策进行了系统阐述,并重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991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标志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开始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2001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与落实

宁夏境内现有伊斯兰教、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五大宗教,全区伊斯兰教有宗教职业者九千余人,满拉五千余人,清真寺和简易活动点四千余处,有影响的拱北、道堂近百处。佛教宗教职业人员二百余人,开放寺庙近三百处。道教有道士、道姑数十人,宫观十余处。天主教神职人员数十人,开放教堂十余处。基督教教牧人员五十余人,开放教堂近三十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虽然面积不大、人口不多,却是宗教工作的大省区,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特殊复杂性都表现得非常突出。这样一个多宗教的自治区,对宗教依法管理,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的信教权利、促进宁夏经济发展、民族团结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宁夏的贯彻和落实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1.解放初到1957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宁夏得到了全面贯彻落实

从1949年第19兵团发出的第一号布告,到《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宁夏得到了正确的贯彻和落实。

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受到尊重和保护。1950年12月,政务院的通令规定:“为照顾民族习惯,遇伊斯兰教(回教)之尔代、古尔邦、圣祭三个节日,对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人民自己食用的牛羊,应予免征屠宰税。”宁夏严格贯彻此规定,回族的三大节日得到充分尊重,回族职工在节日时还得到特需供应的粮油,节日食用的牛、羊免征屠宰税,节日放假,工资照发,并发给过节费等。1953年,为了进一步贯彻宗教政策,尊重与保护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宁夏省民委颁布了《在回族地区工作应注意事项暂行条例》规定:“1.保护清真寺、拱北,不许破坏;2.禁止在清真寺拱北内驻扎军队和机关;3.勿擅自进入清真寺和拱北内,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可叫负责同志先去访问教主、阿訇或学董等负责人,经他们同意后方可进去……”

采取慎重态度,化解教派矛盾,加强了宗教内部的团结。

这一时期,各族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落实。

2.1958年至1976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严重破坏

解放初期,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宁夏得到了积极的贯彻和落实。1958年,党和政府加强了与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对一些民族上层人士和宗教界爱国人士做了政治安排。对宗教制度进行民主改革,废除教主放口唤、放阿訇和世袭的伊玛目制度,废除清真寺和道堂的土地、牲畜、森林的封建所有,废除对教徒的无偿劳役、强迫性的宗教负担制度等。然而,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1958年在进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时,搞“合寺并坊”,以简单的“拆庙赶神”之后,又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宗教政策,无视宗教“五性”的方式对待宗教问题,进行了再次“合寺并坊”。1964年开展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强调“用阶级斗争的观点来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继续推行极“左”路线,企图用简单的阶级斗争消灭宗教。强行拆除部分宗教场所,焚烧宗教经典,批斗宗教人士,不顾回族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甚至强迫回民养猪,严重损害了回族人民群众的宗教感情。

1958年以来,特别是“文革”期间,在“左”倾思想指导下,党的宗教信仰政策遭到践踏和破坏,严重伤害了群众的宗教感情,破坏了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上述情况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1972年1月,周恩来总理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批示,在北京召开了宁夏固原地区工作座谈会,对严重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问题,果断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恢复和全面落实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全面的恢复。

1979年,全区各地陆续恢复设立了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之后,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先后恢复或成立了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宗教社会团体。

恢复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对占用的寺观教堂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予以折价补偿。

培养宗教职业人员,满足信众的信教需求。

培养爱国宗教职业者。对宗教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先后组织宗教人士到自治区内外参观学习,开阔眼界。

表彰先进。1984年开始,各级政府逐年对宗教界为宁夏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各地开展了“双五好”(五好清真寺、五好阿訇和寺管会主任)和“模范清真寺”评比奖励活动,极大地调动了宗教界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积极性。

妥善处理宗教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尊重和保护宁夏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

密切与海外宗教团体的往来。宁夏伊协代表于1979年参加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代表团赴巴基斯坦访问;1997年和1998年,赴马来西亚参加了《古兰经》诵读比赛。这些友好的往来既加深了相互的了解,同时也促进了宁夏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友好关系的发展。

第二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成绩和经验

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成绩

1.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宁夏坚持不懈地宣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充分尊重公民信教与不信教的权利,信仰不同教派的权利。

2.宗教活动实现了规范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自治区内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或信教群众参加跨地区的宗教活动,宗教场所管委会都依法向部门申报。

3.宗教活动场所实现依法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宁夏实施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建立健全了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了乱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