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农业产业化经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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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机制(2)

五、价格保护型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或订单收购,以此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联系。保护价格以市场平均价格制订,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企业按合同规定以保护价收购产品。有的企业在合同价低于市场价时,以市场价收购农产品,或适当上浮收购价,以保护农民利益。合同由企业和农户双方协商签订,但企业处于主导地位。这种机制一方面解决了农产品“卖难”问题,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建立了可靠的原材料生产基地。

第三节利益机制的分配与调节

一、利益机制的结构

利益机制在结构上包括两个方面:利益的创造和利益的分配。利益的创造是分配的基础,而利益的分配又影响利益的创造,是利益机制的关键。利益的创造贯穿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全过程,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只有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才能在各利益主体间进行分配,才能使参与各方都有积极性,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利益的创造来自于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

生产领域的利益创造来自于生产规模的扩大、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科技含量的增加所带来的利益,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将若干生产者联合起来,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交易成本。规模的扩大带来规模效益,主要表现为提高了固定资产投资效益,降低技术服务单位成本,提高了投资效益和联合起来的生产者专业化生产水平;劳动生产率提高,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农产品科技含量的增加,使其容易占领更大的市场,产生了市场效益。

流通领域的利益创造是通过降低农产品流通过程的流通成本来实现的。这些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交涉成本、履约成本、运输成本。由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建立,将若干生产者的单独行为变为组织内的一体行为,而使各项成本降低,从而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利益分配的内涵

利益的分配是利益机制的重要方面,包括利益的分配形式和分配比例。

1.利益分配形式是指参与各方实现利益分配的具体形式。这些分配形式主要是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组织形式决定。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发展,组织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借鉴工业企业改革的经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分配形式将更趋多样化、合理化。

2.利益分配比例是指各利益主体在利益总额中所占的比例,是利益分配的关键。它由以下几种因素决定:

(1)利益主体的实力。包括资金实力、技术实力、组织实力,往往是实力强的一方或几方获得较高的分配比例。

(2)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其中各方的产权关系及由此产生的控制、支配关系尤为重要。如在“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中,由于公司处于支配地位,其利益分配的比例常常有利于公司一方。而在“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中,其控制权掌握在农民手中,其利益分配则有利于农户。

(3)政策的影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育还很不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或多或少地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其利润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影响。

三、利益的分配方式

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通过一定的利益分配方式来实现的,利益分配方式是实现分配机制的具体方法。因此,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方式要由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分配机制来决定,有什么样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实践中就有什么形式的利益分配方式。从全国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看,利益分配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

1.利益补偿。其主要是松散型“公司+农户”模式中利益分配的主要方式。公司通过稳定合理的收购价格保证农民在农业生产环节应得到的利益,并通过优惠供应种畜、种苗,有偿提供技术服务等手段使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利益补偿。

2.利益均衡。在紧密型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除采取制定保护价,提供一定的资金资助等方式保护农民利益外,还把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尽可能使农民与公司的利益均衡。当然,利润返还的数额和规模视各公司的不同情况而定,采用这种方式也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均衡,但较松散型前进了一大步,最起码使农民得到了部分贸、工环节利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利益均衡目标的实现。

3.按股分红。这是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农户进行利益分配的主要方式。入股农户除卖给公司初级农产品取得农业生产环节利益外,还成为企业股东,凭股金多少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与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部分收益是按劳动量进行分配的,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4.转移交付。通过各种转移支付手段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环节系列服务,对农民进行间接价值补偿。包括对农户提供贷款贴息、补贴生产资料,免费培训人员或赊销种苗、种畜,义务提供技术服务、信息等,也相当于在利益分配上对农民进行支付。

四、利益的调节方式

健全利益调节机制主要是通过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来实现的。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处理好各有关方面的经济关系,合理调节生产加工与销售之间,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以及城乡之间、条块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的利益机制调节主要通过价格调节方式,实现其对农户利益的保障。政府、企业一般采取如下一些做法:

1.要素供应价格调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组织在为农户提供各种要素供给服务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尽量降低供给成本,使农户获得比正常供应渠道价格低得多的各种生产经营要素。这包括:

(1)物资供应价格调节。为了保障农户生产不因市场剧烈波动而大起大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充分利用物资统一供应的优势,在市场不利时,组织物资的保本或微利供应;在市场较好时,则实行稍低于市场价格但仍能保证正常利润的价格供应各种物资。

(2)技术和信息服务价格调节。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内,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的技术、信息服务基本上都是免费的。

(3)资金供应价格调节。龙头企业在向农户提供资金支持时,往往是采用优惠的办法,尽量减少资金供给费用,降低资金供应价格。其具体有两种:一是协调低息贷款,二是争取无偿投资。

(4)土地使用价格调节。一方面,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低价转让给龙头企业发展基地。另一方面,龙头企业又聘请农民来经营土地,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使农户的生产成本得以降低。

2.产品销售价格调节。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涨落与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紧密相连。农业生产周期长,农产品体积大且不易贮存,价格对农产品生产的调节具有滞后性。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农产品生产者往往会由于价格的上下波动而感到茫然不知所措。农业产业化经营由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提高了农户生产组织化程度,实现了资源配置规模的扩大,因而它就有了更强的调节与适应能力以及抵御市场的波动,减少生产经营盲目性的能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运用产品销售价格调节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让利于民,实施保护价收购。这主要是在农产品市场价格出现下滑,农户生产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农业产业化经营运用自己较强的经济实力,以减轻农民的损失。

(2)疏通流通渠道,保证农产品畅销。寻找最佳销售地点和时机,避免出现市场拥挤是农产品营销活动的一种策略。

(3)加强管理,防止无序竞争和削价销售。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一般都有较强的协调功能,能够防止一些从事专业化商品生产的农户对市场的过分反应,防止农村出现“一哄而上、一哄而下”现象的发生。

3.贷款贴息。一是由财政贴息,补助龙头组织或基地农户开展农产品生产贷款的利息;二是由龙头组织为农户的贷款贴息或担保。

4.建立奖励基金。由政府或龙头组织对完成生产销售任务好的乡村干部、技术服务单位、基地和农户给予定期的奖励,等等。

5.实行宏观调控。政府对利益实现过程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干预,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的利益主体,抵制个别利益主体的投机行为和短期行为。但对利益实现的干预和调控,要以支持市场交换和经营行为为出发点,不能以硬性摊派取代市场交换,不能以政府行为取代经营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各部门应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条块分割、产加销脱节的现象,按产业化经营要求建立新的管理体制,运用有效手段引导产业方向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以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五、各种利益分配方式的比较及选择

亿万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时的内部利益机制是大同小异的,而他们面对的市场情况和进入市场的各种状况却是千差万别的,这就决定了各地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时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分配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局面。从各地实践看,各种分配机制方式对推进、巩固农业产业化经营都起了关键性作用。各种分配机制都有着它产生、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有其适应的特定条件。因此,对于各个分配机制的评价也不能简单化,草率肯定或否定,而应详细比较、研究,进而得出一些规律性的认识。

(一)松散型的“公司+农户”的利益分配方式

在这种经营模式中实行利益补偿分配方式。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很简单,农户出卖手中的农产品,龙头企业进行收购,两者之间是一种简单的市场交换关系。龙头企业对农户没有利润返还,双方并未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农户和企业作为独立的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各自都有独立性,属于一种松散型联结。这种利益联结机制在我国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占的比例很大,尤其在边远山区更为突出。因为它恰恰适应了农业产业化经营起步阶段农村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特点。在这一阶段,农民和企业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还比较陌生,双方都在小心地进行探索,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法制意识、市场经济观念都还不能适应大生产、大市场要求。企业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也还不强。农民需要解决的是“卖难”问题,企业也仅仅是为解决农产品原料稳定问题而进行一体化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松散型的“公司+农户”模式就应运而生。在这种分配模式中,企业对农户的利益补偿是通过下列方法来实现的。

(1)以合理价格收购农民的产品,使农民能及时卖出自己的农产品,实现商品的价值;

(2)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包括提供种苗、生产资料、信息、技术等服务,虽然有的是有偿的,但毕竟帮助农民解决生产急需问题,也是对农民利益的一种间接补偿。

在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中,企业虽然没有对农户进行利润返还,但解决了困扰农民多年的“卖难”问题,使农民顺利地实现了生产环节的利润,农民从事一体化经营的热情还是很高的。从企业角度讲,企业获取了原料,对农业生产环节没有“反哺”,贸、工环节利润都没有外溢,易于形成企业自身良性循环的积累机制,对壮大企业实力,实现扩大再生产是有利的。另外,由于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联结比较松散,农户自己完全承担了经营上的风险,对企业来说,是降低了风险,对其经营安全性也大有好处。

但这种利益分配方式也存在很多问题。

(1)双方行为难以约束。由于农户与企业没有密切的财产联系,利益关联度小,利益取向相背离,一方面当农民解决了“卖难”问题,面对卖方市场,他们就会拿手中的产品与多个交易对手进行交易而不顾及原本约束力很弱的合同,取价高者出售,企业就会有收购不到原料、失去原料基地的风险。另一方面,农民也可能因企业生产、销售出现滑坡而重新面对“卖难”的困境。即使是企业生产正常进行,农民面临买方市场时,也可能遭受企业压级压价,不履行合同的待遇。双方的诚信和合同法制观念淡薄,极易导致双方行为难以约束,造成互相侵害情况。

(2)农民收益偏低。由于企业对农户没有利润返还,农民因而也得不到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农民作为生产主体依然处于廉价出卖原料的地位,虽一时解决了“卖难”问题,但增加收入的目标并没有很好实现。

(3)企业所需原料质量难以保证。由于企业对农户的技术服务是有偿的,他们面对的是千家万户的农民,很难以统一的规格、质量进行技术指导,难免出现产品良莠不齐现象。

要确保这种利益分配机制的正常运作,一方面,要强化各方的法制意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并采取违约惩罚的方式保证合同执行。另一方面,政府扶持龙头企业建设,使其不论在产业项目上,还是在产品技术档次上都不断提高,增强履约能力和抵御风险、化解风险的能力。最后是政府采取有效的市场监督手段,保证这种利益分配方式的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