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农业产业化经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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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机制(3)

(二)紧密型的“公司+农户”的利益分配方式

在这种经营模式中实行利益均衡分配方式。这种利益分配方式较前一种前进了一大步。公司与基地和农户签订具有较强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资金扶持合同和科技成果引进开发合同等,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基地、农户接受龙头企业的指导,搞好农产品的生产,按合同规定时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向公司交售农产品,公司为基地、农户提供系列化服务,按照让利原则保护性地收购签约农户的产品。和松散型相比,企业与农户的联系更加紧密,在产供销经营层面上结成利益共同体,公司对农户有加工、销售利润返还,部分做到了“利益共享”。这种利益分配方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其他中介组织大量出现并相互竞争,使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分配关系有了很大变化,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的,不再仅仅是为解决农产品出路问题,而是要增加收入,而企业也需要更加稳固的原料基地、更可靠的产品质量。这种利益分配机制将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大量涌现。

在紧密型“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中,利益分配机制主要是通过利益均衡的方式来实现。具体有:

(1)提价让利,保护价收购。一是当产品市场价格上涨时,提高收购价格,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二是当市场价格下降时按合同保护价全额收购农民的产品,减少农民的市场风险。

(2)承贷转贷,扶持农户生产。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作为承贷主体,以自有资产作抵押,从银行贷款,再转贷给农户,然后从农户交售农产品收入中按还款计划扣收,最后由公司还贷;另一种是贷款贴息,企业为农户发展生产的贷款提供贴息;

(3)系列服务,赊销生产资料。企业免费或象征性地收取农户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费,为农户提供系列服务,包括赊销生产资料、种畜、种苗,优惠供应化肥、农药,定期派技术员进行生产指导,免费培训农民等。

(4)利润返还。这是区别于松散型利益分配方式的主要一点,紧密型“公司+农户”模式大都在合同中规定了利润返还条款,设立了风险保障基金,使农民得到部分贸、工环节利润。以这种利益分配机制联结的公司和农户,双方关系更加紧密,各自都体会到它带来的优越性。企业对农户生产提供系列服务、收购执行全额保护价,这就使得农户不必担心自己的产品卖不出去,卖不出好价钱。一方面,农民根据产销合同安排农业生产,这些都大大规避了农户生产上的风险和市场销售的风险,保护了农户作为初级生产者的利益,企业从中也得到了质量可靠、来源稳定的原料,确保企业对原料的需求。另一方面,企业对农民利润返还,使农民不仅顺利实现生产环节利润,还能分享到加工、销售环节部分利润,提高了农民收入和农业的比较利益,更加稳固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双方的合作更加密切。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向高水平发展。

但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也不是尽善尽美,处理不好,极易出现以下问题:

(1)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大。紧密型联结的公司与农户两者仍是各自独立的经营主体,根本利益仍没有统一,公司对农户采用的一系列优惠措施,实际上是把农民生产环节的风险也承担了过来。当公司经营困难时,农户并不分担风险,这就加大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风险,一旦企业因自然、管理、市场等突变处于困境时,很难维持生存,进而影响到与农户之间的联结。

(2)企业对农户利润返还难以保证。虽然多数紧密型联结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中都有公司向农户进行利润返还条款,但返还金额、条件都是公司视自己经营情况而定,是为稳定与农户购销关系的一种策略。企业从长远利益出发,在自己发展时需要注意兼顾农民的利益,但企业毕竟也是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如果不赢利,就不可能生存和发展。赔本买卖谁也不会做。这就决定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经济交往要遵循价值规律,在利润返还上,公司将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基础上采取既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不致使过多商业利润为他人分享的策略,甚至在产品原料充裕时,不对农民进行利润返还。

为保证这种利益分配机制正常运作,就必须针对容易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即:第一,公司在与农户签订合同时,必须视自身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和发展规划而定,不能为鼓励农民而使自己的经营面临全部风险,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与农户打交道。第二,正确看待公司对农户的利润返还问题。公司对农户进行利润返还,不应仅停留在维护农民生产积极性这一层次上,而应从长远利益出发,从产业利润平均化角度来考虑,确保农民利益。实际上公司对农户收购价格的高低与实行利润返还是同一问题的两种处理方法,应统筹考虑,灵活应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与公司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三)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利益分配方式

这种经营模式实行按股分红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反映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企业与农户之间结成了新的资产关系,两者之间在产权层面上结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和合同契约型分配机制相比,利益分配机制发生了质的变化:由单纯、简单的市场交换关系演变成利益、风险相统一的经济共同体,可以算得上是一种规范的利益分配机制。但这种利益分配机制的实施有一定条件,它必须是在贸工农一体化发展有了相当基础,农户自身积累能力和企业综合实力都达到一定水平后才可以采用。

在利益分配方式上,这种模式基本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企业与入股农户之间的市场交换关系。入股农户以一定的价格把产品卖给企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购农户手中的产品,其间的利益分配方式类似于紧密型“公司+农户”模式,大多也是保护价及一些转移支付手段的利益补偿方法,这里不再重述。主要的不同点是第二阶段,入股农户用股权的形式继续行使对产品的所有权,以股东的身份按股份多少参与企业的二次分配,即按股分红。这是区别于其他形式的关键。这意味着入股农户不仅得到农业生产环节的利润,而且通过参与加工、销售环节的二次分配,获得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的利润分配。

这种利润分配机制的优越性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企业与农户的联结关系更加稳固。企业吸收农民参股,改变了企业、农户原有的利益格局,使双方由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变为统一的利益主体,使两者的行为转变成利益目标相一致。这样,两者就不会产生非合作博弈,将自觉地开展合作博弈,也不会为仅仅追求各自目标的实现而相互竞争,而是为统一的目标而共同努力。双方真正形成相互依存,共兴共荣的紧密型关系,无论是生产环节,还是加工、销售环节,参与主体的积极性都很高。

(2)增加了农民收入。正如前文所述,入股农户不仅顺利实现农业生产环节价值,还能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这部分利润与紧密型“公司+农户”按交易量返还的利润不同,它是一种投资的回报,农户实现了农业从生产、加工、销售整个产业的利润分享,大大增加了农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