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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清真认知(3)

伊斯兰宗教观认为,宇宙中的人、动物、植物等一切都来自于真主的创造。真主赐予人理智,让人成为万物之灵。在我们生存的世界上,某些动物供我们骑乘,某些供我们赏玩,某些供我们宰杀食用。但伊斯兰不允许人们妄杀、滥杀。宰杀时颂念真主的尊名,是为了防止人类产生一种唯我独尊、目无造物主的狂傲之气。

我们的一切(包括我们自己)都来自真主,生命的结束也应以真主的名义结束。奉真主尊名宰牲之举,就是提醒人类,时时刻刻铭记真主,杜绝滋长高傲之气,避免出现人类视自己为大自然主人的狂妄。同时以真主的名义方可宰牲,蕴涵了大地上的一切都具有神圣的意义,人必须要将这些动、植物也看作是具有灵性的被造物。提醒我们要热爱自己所生活的地球,维护生态平衡,避免虐待和摧残动、植物及自然界中的一切。

(4)禁止饮酒源于《古兰经》“筵席”章:“饮酒是一种秽行,是一种恶魔行为,要远离。”也禁止饮用一切与酒有关的致醉物品。凡对人的精神、意志、道德以及身体有伤害性与摧残性的饮料,也要求不予饮用。

(5)禁吸香烟源于《圣训》。穆罕默德说:“凡是醉人的,都是禁止的。”吸烟一旦成瘾,便会使人精神、身体麻醉,是恶魔的行为。穆圣又说:“不自我损害,也不要损害别人。”在虔诚的穆斯林家中,即使贵宾来访,主人不仅不以香烟招待,也不允许来客在屋内吸烟。

根据伊斯兰教教律规定,凡是所禁之物,每一位穆斯林既不能食用,也不能买卖。

科学观认为现代人认识到,穆斯林的饮食禁忌体现了现代饮食安全观和卫生健康科学观。

(1)禁忌血液21世纪的今天,大量科学文献证实,血可以传播多种传染病。当代医学通过病毒检测,无数个实践证实:血或血液制品易携带并传播多种病原体,主要包括HBV(乙肝)、HDV(丁肝)、HCV(丙肝)、HIV-Ⅰ和HIV-Ⅱ(艾滋病)、HTLV-1和HTLV-2(成人T淋巴细胞白血病)。尤其是极易引起感染率高、危害严重的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和丙肝病毒。我国的第一例AIDS(艾滋病)就是由于使用血液制品导致的。

不可否认,血液制品在医疗急救及某些特定疾病,特别是与血液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检测技术的提高,人们发现血液传染性疾病正在增多,尤其是通过动物源性传播的疾病,如SARS、猪口蹄疫等。

最近,国际卫生组织和我国卫生部公告,病人治疗能不用血液制品尽量不使用。因此,保证血液及其制品的安全性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工作。早在1300年前《古兰经》就禁食血液,在今天看来,是真主为了关怀保护天下每一位穆斯林的身心健康,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古兰经》中的饮食安全观和卫生健康科学观。

(2)禁食自死物和猪自死之物一般是由于伤病、中毒、衰老等原因而致死的,食后对人的健康不利;禁食猪,认为猪“不洁”不可食。

现代知识告诉我们,猪身上有一种可怕的血液病,医学名称为猪附红细胞体病(Eperyth rozoon Suis)。猪附红细胞体病是由附红细胞体寄生于猪的血液附着在红细胞表面所引起的一种血液传染病,发病率较高。直到今天,养殖户及一般兽医技术人员对猪附红细胞体病还是缺少认识,基本搞不明白病因,更不知猪附红细胞体病该如何防治。

猪肉中藏有多种寄生虫,可以长时间在人体内寄生和繁殖。猪身上的这些病源,绝不是改善猪圈卫生或者对猪肉高温加热或消毒能解除的,这是现代病毒学不争的事实。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在伤患统计中,一位医学家意外地发现了食用猪肉对人体的伤害。他发现当时德国的伤兵,伤口复原的时间是土耳其伤兵复原时间的数倍。经调查发现,由于德国伤兵多食猪肉,致使猪肉中的多细菌及多病体阻碍了伤口肌肉的再生能力,而土耳其士兵是穆斯林,不食用猪肉,伤口肌肉得以正常地再生,所以好得很快。

然而,很多非穆斯林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认为猪肉是干净的、可食的。在这种情况下,过多的解释和辩论,都是无济于事的,只能各行其是,各得其所,互相尊重,互不伤害。

(3)禁忌“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首先,口颂真主尊名而宰杀的肉,和没有颂名而宰杀的肉,从纯营养角度来看肯定区别不大。但是,若换个角度看,这也是对《古兰经》中禁食动物要求的一种监督执行过程。其重大意义和作用,不亚于当今食品安全法和定点屠宰条令。例如,我国回族习俗,家中要宰牛羊,一般都送到清真寺请阿訇执刀,屠宰阿訇会凭多年积累的经验判断待宰牲畜是否健康正常无疫病,避免了许多误食患病动物对回族穆斯林身体伤害。天长地久,逐渐在回族民间形成了“不是阿訇宰的不能吃”的习俗。实际上,按教法,任何一位穆斯林懂得宰牲的方式,就可以宰牲,请阿訇满拉宰牲,并非必须。其次,从现代行政管理角度看,这是《古兰经》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安排。回顾看,我国放开肉食市场以来,由于新的管理体制没能及时跟上,个体经营在经济利益的促使下出售病害肉和掺水使假,肉食市场管理失控,严重的危害消费者利益和人民身体健康。2006年,卫生部在河南某个小城市抽查,仅一年内,因吃病猪肉,患绦虫、囊虫病人3956例。这些严重问题促使我国2008年8月出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一法一条例将有可能从源头上相对保证全国汉族大众吃上“放心肉、安全肉”。

(4)禁酒酒的主要成分是酒精,化学名叫乙醇。乙醇进入人体能产生多方面的破坏作用,当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到0.05%时,酒精的作用开始显露,出现兴奋和欣快感;当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0.1%时,人就会失去自制能力;达到0.4%时,人就可失去知觉,昏迷不醒甚至有生命危险。酒精对人的损害,最重要的是中枢神经系统。它使神经系统从兴奋到高度的抑制,严重地破坏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酒精中毒导致酒精性肝硬化,饮酒危害生殖细胞,导致后代的智力低下。

(5)禁烟吸烟有百害无一利,烟草里没有任何对人体有益的东西,烟草中含量最高的毒性物质是烟碱。烟碱的慢性中毒对人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等均有严重的损害。

3.其他

《古兰经》《圣训》内涵甚为广泛,它在宗教信仰、政治主张、经济思想、道德规范、生活方式、家庭组合等各个方面所提倡的思想原则和行为规范,对每一个穆斯林或每一个信仰该教的民族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穆罕默德在《圣训》中还规定了一些不可以食用的动物,主要包括猛禽猛兽和不反刍的畜类。对植物性的食物没有任何禁忌。在我国,穆斯林受不同地方教派教义教律等影响,在禁食方面越来越细,也越来越具体。

伊斯兰教的所有禁戒都是由真主的启示——《古兰经》和穆罕默德的《圣训》来明文规定的。一方面说明这些禁戒是十分严格的,具有一定的神圣性;另一方面说明,在伊斯兰教禁忌中被禁忌的事物的范围是十分有限的,而被准许的合法事务的范围是非常广阔的。伊斯兰教对于禁戒是辩证的,确属必要时允许开禁。考虑到穆斯林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和不可抗拒的困难,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生命,可以开禁。这与“真主不欲给你造成烦难,而欲使你们清洁”的精神是一致的。

阿拉伯语()即阿拉伯民族的语言,属于闪含语系闪语族,主要通行于中东和下列22个国的官方语言:沙特阿拉伯、也门、阿联酋、阿曼、科威特、巴林、卡塔尔、伊拉克、叙利亚、约旦、黎巴嫩、巴勒斯坦、埃及、苏丹、利比亚、突尼斯、索马里、吉布提、毛里塔尼亚、科摩罗、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

以阿拉伯语作为母语的人数超过21000万人;同时阿拉伯语为全世界穆斯林的宗教语言,穆斯林或多或少能懂阿拉伯语。

在世界语言中,除拉丁字母外,阿语是应用最广泛的一套字母,使用阿语字母的语言有波斯语、阿富汗语、普什图语、乌尔都语,一部分突厥语、柏柏尔语、马来语以及中国境内的维吾尔语、哈萨克语、乌兹别克语等。阿拉伯半岛是阿语的发祥地,阿拉伯人走到哪里就把阿语带到哪里。

使用阿拉伯语的国际组织有联合国、阿拉伯国家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和非洲联盟。

五、中国伊斯兰

我国56个民族中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这10个少数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历史都和伊斯兰教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一)我国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形成简述伊斯兰教创立不久,就通过“丝绸之路”传入中国。一般认为,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阿拉伯帝国(中国史书称“大食”)向中国派遣使者,作为伊斯兰教传入中国的标志。

唐、宋时期,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阿拉伯、波斯商人通过海上和陆上的丝绸之路来到中国长安以及东南沿海的广州、泉州、扬州等地经商贸易。他们建立了礼拜寺,开展宗教活动,其中一些人在中国娶妻生子,留在中国,其后裔成为中国回族的先民。

公元13世纪,随着蒙古军队的三次西征和元朝的建立,一批批中亚、西亚信仰伊斯兰教的军士、工匠、商人、官员等来到中国,被统称为“回回”,在与当地民族主要是汉族通婚后,既吸收了汉族的文化,又保持了伊斯兰教信仰,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民族——回族。此后,在中国很快又形成了东乡、撒拉和保安等3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又经过数百年的时光,伊斯兰教在新疆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塔吉克6个少数民族信仰的宗教。这样,在我国56个民族中就有了10个少数民族是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

(二)中国受伊斯兰教化的过程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回族形成的过程就是中国受伊斯兰教化的过程。

1.唐宋时期(公元618~1279年)回族先民产生

《唐书·西域传》记载,公元651年,唐朝贞观年间(高宗永徽二年),穆罕默德的弟子撒哈八散阿的斡葛思作为阿拉伯帝国正式派遣使者来华,两国正式缔交。史书记载,仅在唐代,阿拉伯使臣来华次数就达37次之多。不被记载的民间商贸活动往来更加频繁。

中国唐、宋政府用“大食”这两个字称呼阿拉伯国家。对伊斯兰教叫作“大食法”。阿拉伯和波斯商人被中国唐、宋政府称为“胡商”“蕃客”。这些常期居住在中国的阿拉伯人和波斯商人即是中国回族先民。

2.元代时期(公元1271~1368年)回族共同体初步形成

蒙元时期是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回回人大批定居并落籍中国的时期。这一时期发展比较快,主要原因是成吉思汗的三次西征。

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后,带领其子孙进行了三次西征。第一次西征(公元1219~1225年),第二次西征(公元1235~1242年),第三次西征(公元1252~

1260年)。

蒙古人征服了葱岭以西、黑海以东的穆斯林集聚生活地区,征服了中亚、西亚各国,包括现在的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阿塞拜疆、巴勒斯坦、叙利亚、以色列、约旦、黎巴嫩、伊拉克、土耳其、埃及、伊朗、阿富汗、巴基斯坦等国家和地区,一直进入到了当时伊斯兰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伊拉克的巴格达。

西征中,蒙古军队每攻克一城一地都要俘掠工匠和妇孺为奴,并征调青壮年充军。这样,随着每次战争的胜利,一批批中亚、西亚各地各部落和各王国的工匠、平民、军士以及一些降将、贵族和学者等,都被迫遣发或安置到中国从事各种工作,这些穆斯林人数多达百万。同时,大批阿拉伯、波斯和伊斯兰化的突厥人被编入蒙古军队。成为中国历史书中“西域亲军”“回回军”“探马赤军”等部队,他们参加了统一中国的战争。他们战时从征,平时就地屯垦牧养,过着亦军亦民的生活。他们分驻各处,以西北陕、甘、宁居多,有的则迁征西南、江南、中原各地。他们定居以后根据每个人的特长和特点,有的充当职业军人,有的从事手工业、农业和商业活动,也有少数人入仕做官。总人数规模大大超过了唐、宋时期的“胡商、蕃客”。唐、宋时的回族先民主要活动于大中城市及交通要道,不上山不下乡。元代的回族先民则分散深入到中国各地的大小城市、乡镇、农村,其社会活动遍布各行各业。

蒙古人忽必烈汗即位后,起用了一大批回族人。回回人在元朝立国的90多年中,担任过朝廷宰相(包括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的就有16人,担任过各行省官的多达3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