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区域行政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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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区域政府之间竞争(2)

4.关于我国地方政府竞争的福利评价方面

由李扬等主持的《中国地方政府竞争与公共物品融资》课题组认为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有利于融资方式的创新,进而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品。任维德认为,地方政府之间的不当竞争,必然导致地区发展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由于各地区起点的不同和主客观环境的差异,使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地方政府具有更强的吸纳优质可流动生产要素的能力,而落后地区则成了优质可流动生产要素的输出地。谢小波通过对长三角几个地方政府竞争的具体案例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地方政府竞争对经济增长既有正效应,也有负效应。

比较国内外关于政府之间竞争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欧美关于政府之间竞争的研究是在联邦制度的政治体制和欧美国家内部的市场体系已经发育成熟的背景下,政府的职责就是提供公共产品,监督市场运行,即大市场小政府。因而研究的视角是在财政分权化和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背景下,分析政府在公共产品、税收等方面展开的竞争。政府之间的竞争包括纵向竞争和横向竞争两个方面。

而中国地方政府竞争是在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展开的,与欧美的联邦制度存在巨大差异;中国地方政府并不具备欧美地方政府那样相对独立的地位,市场化程度远远达不到欧美国家的水平。中国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上下级政府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中央集权的政治结构决定了上级政府的权威地位,因此,纵向竞争受制于集权政治体制而没有生存的空间,我国地方政府竞争主要在横向层面,并且,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区域之间人口、资源等流动性很低,因此中国地方政府竞争呈现出非均质性特点。即,在横向层面也并非如西方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地方政府之间竞争的强弱程度是相同的,而往往表现为地域性的、局部性的,并且竞争的强弱程度也不相同。中国现阶段并不存在西方研究者所认为的那种全国范围内的多维度的政府竞争。在横向层面的地方政府中,那些处于政治结构中同一等级,属于同一个上级政府管辖,且所在地理位置邻近的同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最能体现中国地方政府竞争的特点。

另外,在市场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中国目前还是小市场大政府,地方政府仍然较多地直接参与经济过程中,因此,政府竞争的内容并不仅限于财政学范畴,同样,制度这一概念也无法囊括中国地方政府竞争的所有方面。

综上所述,国外对地方政府竞争的理论研究主要限于对发达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分析,而且一定程度上也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原则向政府体制的延伸和发展,所以其分析框架不是很适用我国的地方政府竞争分析,我们亟待构建符合中国经济发展背景的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理论体系。

我国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内涵、

类型与内容

一、我国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内涵

乔治·施蒂格勒将竞争定义为:“竞争系个人(或集团、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这一定义明确扩展了竞争存在与发生的领域,为经济市场以外的非价格竞争开辟了空间,即竞争的存在依赖于竞争对象的稀缺性,只要存在稀缺性就会存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竞争,从而也为政府之间的竞争提供了支撑。在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背景下,由于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纵向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而产生扭曲,具有非公平性、非规范博弈性特征;因而我国区域政府之间竞争主要体现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之间进行的横向竞争。[任维德.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及其竞争力提升.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

我国区域政府之间的竞争,可定义为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辖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在政治市场、产品市场及要素市场等领域,在税收和补贴、市场制度、公共物品及政府效率等方面展开的跨区域政府之间的竞争。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主体界定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之间;竞争的目的是促进本辖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竞争的手段包括了经济、行政及法律等手段;竞争的领域涉及政治市场、产品市场、要素市场等领域;竞争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税收和补贴、市场制度、公共物品及政府效率等方面。区域政府之间竞争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主体、竞争领域、竞争目标、竞争手段及竞争后果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二、地方政府的角色与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类型

(一)地方政府的角色

我国地方政府扮演着多重角色,即:上级政府在地方的代理者、地方利益的代表者、辖区的管理者和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无论是哪种行为角色,地方政府都以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为其行为目标,从而使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围绕促进本地的经济发展而展开。

1.中央政府在本辖区的代理者

我国作为单一制主权国家,地方政府尽管可以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地方政府不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从理论上说,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下属机构或代理人,它们是按中央政府的意志或中央政府的需要而设立的,其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权或特许,中央政府通过立法、行政、财政及人事监控等途径对地方政府的权力行使监控。

我国分权化、市场化的体制转轨虽然使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地方政府掌握了越来越多的经济资源配置权和经济控制权。但从总体上说,中央与地方政治关系的基本框架仍然没有触动,中央政府仍具有极强的政治行政控制权,通过干部人事控制、行政职权控制及立法控制等,对地方经济控制权的运用形成制约。因而,在我国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在当地履行各种职能的代理者角色没变。中央政府一方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相关资源分配来调控地方政府的行为,另一方面则通过一整套政府绩效考评制度来约束地方的决策者。

2.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和具有自身独立利益的主体者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政府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行政和经济的自主权。行政性的决策分权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财政分级核算、收入分成使地方政府有了追求经济效绩的动力,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在传统体制下被抑制的地方政府经济人特性得到显现。地方政府在制度变迁中获得了谋求地方利益的权力、能力和动力,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并具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

地方政府经济职能就是要促进地区经济总量的高速增长、实现充分就业、提高本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等,分权化后的地方政府获得了资源配置控制权,并具有一定数量可自主安排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本地区经济进行生产力布局调整及经济运行调控,实现辖区上述的发展目标,从而成为辖区利益的代表者。分权化、市场化改革使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发展的自主权和收益权。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区域政府之间通过激烈的竞争以实现地方经济利益则是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根据公共经济理论,所有的经济主体都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也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例如企业总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消费者则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对地方政府而言,最主要的利益就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对地方政府官员而言,他们“不仅需要关心在自己任期内地区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如何,更关心自身的政治利益能否得到满足,如中央的嘉奖、职务的升迁等。”20世纪80年代初实施的领导干部选拔和晋升标准的重大改革以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促使政府利益、官员利益相融合,使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和地方政府成为休戚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并且在它们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促进辖区利益的实现。

3.辖区的管理者和地方公共物品的提供者

作为辖区的管理者,地方政府还应承担,制定规则、维护竞争、提供公共物品等职责。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产品和服务两个构成部分,前者如国防、公路、桥梁及航标灯等,后者如制度法规、政策等。由于公共物品在消费上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要排除他人使用这种物品或是不可能或是交易成本非常高,因此大多数公共物品不可能通过竞争市场实现最优配置和供给,而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即使是主张“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自由主义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也肯定了政府应当提供国防、法律等公共物品的职能。

由于信息和激励的原因,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各有优势。为了实现公共物品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有必要在不同层次的政府之间进行分工,实现公共物品的分层次供给。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是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性公共物品分为基础性公共物品即基础设施和制度性公共物品两大类。当然,地方性的公共物品也可以由中央政府提供,在此中央政府的优势是其财力雄厚,能够集中全国的资源来解决某些地方政府所无力解决的问题。但相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地方政府能更准确、有效地了解和把握本地民众的实际需求和具体偏好,从而能更有效地提供地方公共物品。所以,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大力强化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职能,以委托人或投资者的身份提供令辖区居民满意的地方性公共物品。

(二)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性质

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性质是由地方政府的多重角色决定的。一方面,它是上级政府派驻到辖区内的政治分支机构,担负着完成上级指令,实现上级目标的任务。当同级地方政府是出于完成上级任务而在彼此之间进行竞争时,竞争体现的是其作为政治分支机构的身份,竞争以追求政绩显性化为目的。我们把这种性质的竞争称为“政绩性竞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是辖区公众的利益代言人,辖区居民需要地方政府为辖区争取更多的资源和福利,而企业要求地方政府为其争取更大的产品销售市场和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另外,地方政府还必须负担起公共产品的供给。为实现辖区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不仅会充分利用它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同时还会与其他同级对手争取新的资源,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增进辖区居民和企业的福利。当同级地方政府之间是为了满足辖区内包括自身在内的各利益需求方的多样化利益需求而竞争时,这样的竞争我们称之为“公共性竞争”。公共性竞争是地方公众话语权扩大之后,区域利益多样化、差异化的直接体现。

在公共性竞争条件下,同级地方政府竞争行为的动力来源与它进行政绩性竞争时完全不同。政绩性竞争是同级地方政府之间为了完成其政治分支机构的任务而进行的,此时地方政府的行为是自上而下政治科层结构利用政治强制力推动的结果。而在公共性竞争条件下,地方政府的行为是由于自下而上来自其辖区的企业或者民众利益驱动,以及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组织谋求自身经济利益需求而推动的,是一种来自其辖区内部的企业和民众,当然也包括地方政府本身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推动的结果。由于各辖区的经济利益多样化特点,需要地方政府在公共性竞争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以创新作为竞争的手段,更好地满足来自辖区内各方的利益需求。

(三)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类型

根据对地方政府竞争双重性质的考察,可以把我国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状态划分为三种类型。这三类竞争状态可能在同一时期存在,也可能同一个地方政府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竞争状态。

1.完全政绩性竞争

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有经济利益追求但无经济自主权,因此,公共性竞争是无法存在的。这一状态下同级地方政府竞争的特点是:地方政府对于上级指令的高度重视和服从,如何完成中央政府的指令,如何与中央政府的政策高度吻合,是同级地方政府之间竞争的关键。这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典型写照。

2.政绩性竞争为主,公共性竞争为辅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政府开始把地区事务及区域经济决策权力更多地下放到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拥有更多对其辖区内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和处理权,地方政府掌握了更多辖区内的经济资源。“分灶吃饭”等财政税收改革政策的推行,从制度上肯定了地区利益的存在,地方政府性竞争对区域经济的影响日渐显著。与经济改革同时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让辖区公众开始具有公众话语权,辖区政策满足居民的需要,吸引资源的流入,开始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展开竞争。但此时地方政府的约束主要还是来自于上级,中央政府掌握了主要的税收收入。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完成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获得中央转移支付,仍然是地方政府竞争的重点。竞争以政绩性竞争为主,公共性竞争为辅。当前,我国中西部大部分地区的区域政府之间竞争属于这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