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一、公共产品概述
(一)公共产品的概念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相对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而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从其在消费上所具有的特征来把握的。任何物品的消费都可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在消费上是竞争的还是非竞争的;二是在消费上是排他的还是非排他的。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no—rivalry)指的是只要公共产品被提供出来,就没有必要排除任何人对它的消费,因为该物品消费者的增加并不引进边际成本的任何增加,也就是在生产上不会增加投入,在消费上不会减少其他人满足程度。所谓非排他性(no—exclusivity)指的是只要公共产品被提供出来,任何人都不得不消费它,且不能排除其他任何人对它的消费。我们可将完全满足这两个特点的其称为纯公共产品,如一国的国防等。
现实生活中纯公共产品少之又少,大量存在的是所谓的准公共产品,即不完全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包括:(1)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可以较易做到排他的物品,我们将其称为“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如公路、桥梁等(只要设一个收费卡就能实现排他消费)。这类物品的使用者数目是有限的,如果数目超过一定的标准后就会出现拥挤问题。(2)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但却具有竞争性的物品,我们将其称为“共同资源”(common resources),如公共渔场、牧场等,由于非排他性的存在就会出现个人按理性行事,结果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或者是该物品的竞争性导致负外部效应,如过度放牧、捕捞等。(3)同时具有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性质的物品,或者说是具有较大的正外部效应的私人产品,我们称之为“混合物品”(mixed goods),如教育、安全检查等,它们既对私人有利,又对社会有利。(4)未被消费,而是被用做投入,进入生产过程的政府服务,我们称之为“公共中间物品”(public intermediate goods),这类物品的使用者是厂商而不是消费者,如政府为厂商提供的政策等。[刘宇飞.当代西方财政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二)公共产品理论的历史沿革
早在19世纪末,奥地利和意大利学者将边际效用价值论运用到财政学研究上,论证了政府和财政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合理性、互补性,形成了公共产品理论。1919年,林达尔对公共产品理论作了系统的研究,提出了所谓的林达尔均衡。林达尔认为公共产品价格并非取决于某些政治选择机制和强制性税收,恰恰相反,每个个人都面临着根据自己意愿确定的价格,并均可按照这种价格购买公共产品总量。处于均衡状态时,这些价格使每个人需要的公用产品量相同,并与应该提供的公用产品量保持一致。因为每个人购买并消费了公用产品的总产量,按照这些价格的供给恰好就是各个个人支付价格的总和。林达尔均衡使人们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问题取得了一致,即分摊的成本与边际收益成比例。
萨缪尔逊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1954年)和《公共支出理论的图式探讨》(1955年)提出并部分地解决了公共产品理论的一些核心问题,如:如何用分析的方法定义集体消费产品,怎样描述生产公共产品所需资源的最佳配置等。他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中将公共产品定义为这样一种产品: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任何他人也对这种产品的消费。这一描述成为经济学关于纯粹的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
区域公共产品的研究最先是蒂鲍特(C.M.tiebout),他于1956年发表了论文“一个地方支出的纯理论”,此后,出现了大量关于地方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的文献。学术界开始对区域公共产品即只有居住在特定地区的人才能享用的公共产品的内涵取得共识。个人可以通过迁居,来选择他消费的公共产品。布坎南在1965年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首次对非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进行了讨论,公共产品的概念得以拓宽,认为只要是集体或社会团体决定,为了某种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繁荣物品或服务,便是公共产品。同年,贝冢(K.Kaizuka)最先引入了公共产品要素的概念。1969年,萨缪尔逊对林达尔均衡理论提出了批评,指出,因为每个人都有将其真正边际支付愿望予以支付的共同契机,所以林达尔均衡产生的公共产品供给均衡水平将会远低于最优水平。1973年,桑得莫(A.Sandom)发表了“公共产品与消费技术”,着重从消费技术角度研究了混合产品(准公共产品)。
20世纪70年代以后,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主要集中于设计机制保证公共产品决策及提供的效率,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将公共产品供给的决定诉诸政治程序,用公众投票方式解决。如布坎南及其“公共选择学派”,他们使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领域得以拓宽,研究非市场决策,发展了公共选择理论;另一种思路是设计一种计划程序诱导个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而真实显示其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即激励机制设计问题,克拉克和格罗夫斯等人对后一种思路进行了大胆探讨。
(三)公共产品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共产品做不同的分类,目前学术界主要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根据公共产品的特点进行分类
萨缪尔逊最早提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根据这两个特点,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即俱乐部产品和公共资源以及各种形式的混合产品。纯公共产品是指国防、灯塔、广播电视节目、法律和秩序等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大特点的产品。所谓非排他性,是指增加一个人对某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其他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如某人打开电视机收看春节联欢晚会节目并不影响他人同时收看这个节目。非排他性由技术上不能排他或者虽然技术上可以排他但因排他成本太高经济上不合算决定。非竞争性是指增加一个人对它的消费不会引起其生产成本增加。如增加一个人对城市街道路灯的消费并不增加路灯的生产成本。非竞争性由公共产品的不可分割性和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决定。准公共产品有两类:一是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拥挤性公共产品,如城市街道和游泳池等一方面具有一个人消费并不减少他人消费的非排他性,另一方面又具有超过一定使用水平后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大于零的竞争性。二是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如加密电视节目具有一个人收看并不影响他人同时收看的非竞争性,同时又具有不付费就不能收看加密电视节目的排他性。
2.根据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进行分类
从科斯之后,学术界普遍认识到,公共产品并非全部由国家提供。因此,公共产品的差异除了表现在特点上,还可以表现在供给主体上。基于供给主体不同,我们可以把公共产品分为国家公共产品、非国家公共产品以及两者之间各种形式的联合产品。
3.根据公共产品的形态进行分类
根据公共产品是否具有物质形态,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物质性公共产品和制度性公共产品。物质性公共产品是指有形的公共产品,如灯塔、道路和桥梁等。制度性公共产品是指诸如政策、法规、秩序带有制度性内涵的公共产品。
4.根据公共产品空间范围进行分类
根据公共产品的空间范围和受益人群,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世界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国家内区域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诸如臭氧层保护、限制二氧化碳排放等受益人群带有全球性质的公共产品称为世界性公共产品;国防、法律等通常构成全国性公共产品;而诸如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等则构成区域性或地方性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分类,也可以将各种分类方法综合起来运用。对于公共产品的分类越多,对公共产品的认识就越清楚,也就能够更加正确地运用相应的制度安排提供理论的支持。
二、区域公共产品的界定
区域公共产品是基于公共产品的空间和受益人群的范围而特别区分出来的一种公共产品类型。[陈瑞莲.区域公共管理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如果从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角度来看,某项公共产品是否跨越单个主体的管辖范围、是否具有超越单一主体管辖地区的外部性是判定其是否成为区域公共产品的主要标准。它通常包括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国际意义上的区域公共产品,主要涉及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利益冲突。如果该利害关系涉及所有主权国家和地区,则是全球性公共产品;如果仅仅涉及一国利益,则是国家公共产品。另一种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跨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管理层级或部门之间的区域公共产品。如我国省与省之间、地市之间、城乡之间的区域公共产品和跨越不同管理层级的自然地理区域和经济区域之间的区域公共产品等。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区域是基于自然地理因素,但并不一定要在地理位置上相连接。当然,不同行政管辖区域之间地理位置的邻近更容易产生对邻近各方都发生影响的共同利益问题,从而导致相应的区域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的可能。此外,经济区域如果在一个单一管辖主体的范围之内,也不成为区域公共产品的区域范畴,但如果包括多个管辖主体的利益关系,则是区域公共产品。单一主体管辖范围内生产的公共产品,在一国范围内,除中央政府层级外,不管处在什么层级,都称为地方公共产品,与之对应的是国家公共产品或中央公共产品。在国际范围内,则称为国家公共产品,对应于全球公共产品。根据公共产品外溢性的不同,如果对外部区域没有外溢,则该产品为纯粹国家或地方公共产品,或者称为地区独占型公共产品。由公共产品的相关定义,考虑到各国、各地区之间历史、地理、文化以及经济联系的日益加强,外溢性成为公共产品的一个基本特点。因此,纯粹的国家或地方公共产品是非常稀少的,某种意义上,它们可以看做是区域公共产品的特例,即区域独占型公共产品。而具有外部性的公共产品根据其外溢的作用范围和形式,可以分为区域共享型公共产品和区域关联型公共产品。从理论和实践来看,后两者显然更为常见。
三、区域公共产品的特点
一般认为,区域公共产品具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区域公共产品仍然是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一般特点,即体现在消费上的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因此,市场机制在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失灵,需要政府不同程度的介入或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
第二,区域公共产品与其他公共产品相比,具有供给与需求主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从而导致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区域公共产品涉及区域内两个以上管理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和矛盾冲突,因此,其博弈关系比一般公共产品更为复杂,需要更加灵活的制度安排才能达致集体行动,从而生产出解决区域公共问题所需要的区域公共产品。
第三,区域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空间性。只要区域公共产品被提供出来,其受益面一般局限在当前的区域范围内,其他区域一般受益不大;也有一些更大区域的公共产品,对于其中的各小区域而言也是公共产品。各小区域均会受益,但对同等地位的其他大区域而言,受益面仍然很小。显然,由于区域范围发生了变化,相应的区域公共产品的受益空间也随着变化,体现了明显的空间性特点。
第四,区域公共产品大多产生于相邻的地区和国家之间,因此,具有明显的地理依赖性以及外部效应的溢出性。区域公共产品提供地点的不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外部性溢出的范围大小和受益人口的多少,如果不从区域全局出发,囿于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则区域公共产品的效能和效率会大打折扣,最终影响到整个区域共同利益的实现,不利于区域公共问题的解决。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和贸易封锁、国内各地区之间的地方保护主义、边疆边界地区交通设施的不完善等,都是这类情形的典型例证。
第五,区域公共产品,尤其是其中的基础设施类公共产品,通常都比相应层次的国家或地方公共产品具有覆盖空间范围更大、生产规模更大、投入更大的特点,对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有着较高的要求。比如,在国际范围内,国家或地区间区域公共产品的规模通常都很大,往往超越了一国的生产和供给能力,因此,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协作、磋商机制,集体行动共同生产和供给区域公共产品,才能达到应有的规模效益。同样,国内区域公共产品也比一般地方公共产品具有更大的规模效益,从而也要求其生产和提供的产品达到一定的规模或水平,才能发挥其应用的规模效益和辐射作用。这在国内所谓区域竞争力“比拼”的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其实质就是对区域公共问题谋求共同解决之道,通过集体行动提供区域公共产品,从而使其达到一定规模并取得最佳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