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区域公共产品还具有动态性的特点,导致其范围和界限具有相应的不确定性,其受益人群也会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其原因在于,区域公共产品涉及区域和公共产品两个要素,公共产品本身随着技术和社会条件的发展而不断演变,而区域更是一个随着人们的认知水平、技术进步、通信和交通的改善以及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融合、互补、发展而演变的范畴。
第七,区域公共产品由于其服务的范围是整个区域,因而对于某些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而言往往都具有规模大、投入大的特点。如区域内横跨各地区的公路网、区域与外部联系的交通运输枢纽、区域内共同的安全保障等。
区域公共产品供给
一、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着一般性和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其对公共产品的配置却存在着明显的失灵。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共产品都需要政府来提供。区域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区域,只有该区域才会有提供的动力,如果由居民个人或区域内各地区分散提供或由中央政府代为提供都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区域公共产品需要由整个区域共同提供,但是当整个区域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区时必须建设一种委托机制,创建一个代表全区域的实体负责提供。下面我们先来考察哪些主体不适合作为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1.私人、企业和个人
斯蒂格列茨指出:“由于市场不能提供公共商品,所以必须有公路、国防和其他公共事务方面的开支;由于市场对收入的分配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因此政府必须对其实行分配。”[邢福俊.试论城市财政对城市公共物品的适度供给.黑龙江社会科学,2001(1).]一般来说,区域公共产品不能由私人来提供,这是由公共产品的特点所决定的,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只要被提供出来就不能排除被别人消费或者是没有必要排除别人消费,这样的物品每个私人都希望别人生产,自己免费或少付费使用,因此私人是不愿意提供的。对于一些通过一定的措施可以做到排他消费的公共产品(如道路、桥梁等,加设收费卡进行管理就可以),如果由私人提供、私人收费的话,由于相对垄断形势的存在就会降低社会效益。此外,区域公共产品的特点也决定了其不可能由私人提供,如规模大的特点,需要投入十分庞大的资金,这是私人往往不愿意涉足的。另外一些区域公共产品,如制度、安全及秩序等,是用来保障区域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的,也是不能由私人来提供的。
2.中央政府能否作为供给主体
如果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理应由中央政府来提供。但是一般的区域公共产品却不宜由中央政府来提供。理由是,如果由中央政府来提供的话,首先,在管理上是难以理顺关系的,导致中央政府的职能与地方重叠,管理的环节增加,管理成本提高,且会诱致机构膨胀,导致效率下降。其次,中央的财政能力也是难以承担的,由于收入的限制使得中央财政没有能力既要负责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的支出,又要负责地方性的公共产品的支出,而财政又不可能无限制地增加支出,如果随便扩大财政支出,则存在着诱发通货膨胀的威胁。此外,社会经济发展本身也要求财政支出有一个合理的规模,不能随意扩张。最后,即使中央政府能够承担所有的公共产品的提供,也难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实现最佳提供,因为中央不可能比地方掌握更多的地方需求信息。只有地方才能准确地了解当地的需求,并能够提供出切合地方需求的公共产品来。[龙游宇.论区域公共品及其提供主体.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当然,中央政府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并不意味其不可以某种形式参与到区域合作中来。
3.区域地方政府
区域内各地方政府能否作为独立的供给主体,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从目前区域行政的现状来看,许多地方的区域行政主体其实就是地方政府。但是这并不是说,地方政府作为独立的区域行政主体就是合适的。首先,由于区域内各行政区对区域公共产品的需求和评价是不同的,因而各行政区政府愿意为提供区域公共产品所支付的价格是不同的,提供的规模和数量也是不同的;同时,区域公共产品空间性和地点性的特点也使得当其由区域内的行政区来提供时,各地区必然会按照提供者的偏好来行事,使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能在恰当的位置以适当的规模提供出来,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区域内相互的利益纷争,最终就可能带来其他地区乃至全区域的效率极大损失。因此,行政区政府在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问题上都不可能满足整个区域的需要。其次,如果区域公共产品由区域内独立的行政区政府来单独提供的话,则会出现了另一类失灵——政府失灵。由于区域公共产品在整个区域内发生作用,因而每一个提供该公共产品的地区政府在按照本地区的获益原则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忽略或者是夸大相邻区域的需求和能力的现象,因而就出现了提供不足或过剩的现象,特别是当该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存在外部性时。典型的不足例子,如区域内不同地区的连接部往往存在安全、交通等制度类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等;典型的过剩的例子如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机场的提供的过剩等。
既然私人、区域内的独立行政区及中央政府都不是最佳的提供主体,从区域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角度来考察,构建区域行政主体成为区域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区域公共产品对区域发展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只有从区域的总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地安排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才能保证区域长期稳定地发展。
同时,区域公共产品的特点也决定了其提供主体的性质与特点。区域公共产品的不可分割性、空间性与地点性决定了其必须在区域内作为一个整体被提供出来,客观上要求其提供主体不可分散,如果分散提供的话,就会出现提供不足或提供许多劣质的不合要求的区域公共产品的现象,导致出现大量的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因此,必须在既有的基础上构建新型的区域行政主体。这个主体要包括中央政府、区域地方政府以及区域内的非政府组织等多方面的对象。只有多方以某种机制联系起来,才能实现区域内部的良好合作,提供适度的区域公共产品。
二、区域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委托机制
在区域公共行政主体里,地方政府是一个重要的主体,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最终主要依靠政府来实施,即使整个经济区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客观上也要求用一种制度安排来保证区域公共产品得到恰当的提供。当整个经济区域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区时,行政区的利益就是区域的利益。根据前面的分析,区域政府理所当然是该区域的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其委托对象当然就是行政区的政府。当整个区域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区,而是由几个行政区(有时甚至不平级)组成时,区域与内部的各组成部分存在着利益的分别,必须建设一种有效的委托机制来安排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成立一个代表全区域的整体利益的组织机构来负责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只有以全区域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安排的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才可能实现全区域的利益最大化,才可能平衡区域内的各种利益关系,才可能提高效率,有利于区域把握好各个有利的发展时机。
可以考虑采取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成立一个区域经济发展委员会或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其任务就是确定区域公共产品的种类、规模、选点和提供顺序,并按照受益原则作出相应的支出费用安排。在确定上述内容时并不要求一次性穷尽所有的区域公共产品,但对于影响面大且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区域公共产品则要被首先确定下来,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规则也可以大致确定下来,如首先可以要求区域内的各地区提供相同的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等。对于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委托提供主体在确定完有关内容以后,根据其在经济区内应该提供的位置,要求区域内相应的地区按确定好的规模和地点保质保量地提供,并按照受益原则确定区域内其他地区要支付的资金数。这一提供机制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强制各地区执行。比如,广西为了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推动该区沿海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设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由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任管理委员会主任,统一规划建设,推进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就明确规定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港口建设、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与南北钦防城市群的规划建设。
当前我国区域公共产品供需现状
从理论上讲,区域公共产品存在着一个既能满足同期经济和社会的需要、又能积极作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的最佳规模,过小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过大则造成资源的浪费。从全社会来看,居民的数量、偏好和消费水平都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客观上也存在着一个适度的公共产品需求水平,因此区域公共产品应当有一个适度的规模。我国的区域公共产品目前呈现出如下一些现状:提供不足与过剩并存,区域公共产品空间分布不均以及协调配套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机制尚未形成。这一局面造成了社会交易成本的提高和公共产品的效率低下。
一、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与过剩并存[龙游宇.论区域公共品的适度规模.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1).]
由于公共产品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因此在消费上也就存在“免费搭乘”的问题,这一结果便导致了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则呈现出比较复杂的局面,在存在提供不足的同时也存在着提供过剩的情况。
(一)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
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主要指的是应当被提供出来的区域公共产品没有被提供出来或者是没有按照区域的要求统一提供出来,从而使其不能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现阶段主要体现在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与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提供不足上。
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Institutional regional public goods)指的是与国家的法律、政策等相统一的各项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以及保证这些法规政策实现的各项措施等。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指的是在整个区域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法规政策,甚至区域内各地区的法规政策是相互冲突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各地区出于对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各自出台维护本地区利益的政策和规定,在全国形成大大小小的“诸侯经济”局面。典型的表现就是:(1)各区域间甚至于区域内统一市场规则没有形成。诸如各地区自行其是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在国内已是屡见不鲜,如新华网2000年7月27日报道的题为“地方保护难有赢家”中述及种种地方保护行为,各地形形色色的各种管理条例,如《上海出租车车型选用标准》禁止使用小排量的出租车,湖北、吉林纷纷出台相应的政策保护自己的汽车工业;北京市政府曾对外地进京求职的人员施加诸多限制;广东省内各地出台的人事政策都各不相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全国各地的地方性政策互相不同之处更是屡见不鲜了。
(2)各区域间甚至区域内部没有合作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配套措施。比如珠江三角洲的机场建设问题,如果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在珠江三角洲的某个位置建一个大型的国际机场就能满足当前或者是未来十年内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果这样把建珠海国际机场和广州新机场的费用合在一起共同建设一个大型的国际机场就既满足了整个区域的需要,还可以用节约的资源发展其他项目。(3)各区域间甚至区域内部没有切实可行的利益协调机制,这也是地区分歧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