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入党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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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2)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保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一个重要条件。党所领导的事业,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事业,只有把广大群众动员起来共同奋斗才能完成。因此,共产党员要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向群众宣传,使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做到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请教。同时,要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便制定和修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党实现正确有效的领导。当然,共产党员也不能当群众的尾巴,对于群众中不正确的思想、意见和要求,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帮助群众提高思想觉悟。共产党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就要积极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勇于同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动作斗争。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是共产党员的高尚品德和神圣职责。每一个共产党员在入党时,都曾面对党旗宣誓,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的利益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能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是共产党员应具备的高尚品德。和平建设时期同战争年代相比,杀头、坐牢的危险少了,但也同样会发生意外的情况,这就需要共产党员在困难和危险面前,发扬英勇顽强的斗争精神,做出必要的牺牲。

二、党员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这些规定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化;有利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及时有效地同党内各种错误倾向进行斗争。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党员从入党时起,就要参加到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凡是应该参加的党的会议,都有权参加,凡是应该看的文件,都有权阅读。这是党员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剥夺。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员参加党的政策讨论,可以实现党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使党的政策更加正确和完善,更加符合实际,从而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还可以加深党员对党的政策的理解,提高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党员参加党的政策讨论的形式,可以通过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在党的报刊上发表文章,阐述自己的观点。讨论中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不得乱扣帽子,乱打棍子,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的事业不是少数人的事业,党的各项工作必须通过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尤其在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更需要广大党员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党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倡议,这是党员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关心负责的表现。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项规定是党员在党内享有的民主监督权利。任何党员对党的任何组织、任何党员(包括党的最高组织和最高领导人)的违法乱纪行为,都有权要求处分和撤换。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员负责地揭发、检举,必须虚心接受,认真检查,彻底改正。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进行打击报复。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要注意两点:一要实事求是,有根有据,不能捕风捉影,更不允许诬陷捏造;二要按组织原则办事,进行批评、检举、揭发,要求处分、罢免,都应在党的会议上正式提出,不允许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背地议论或随意传播扩散。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任何党员只要他预备期满,从转为正式党员起,在党内就享有表决权。在党的会议上就某一个问题进行表决时,党员有权表明自己赞成或反对的态度;在党内进行选举时,党员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强迫选举人违背自己的意愿。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我们党历来强调,对人的处理要采取慎重态度,做到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党组织在对党员进行处分和鉴定时,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可能会出现某些偏差。这就要允许党员本人进行申辩,也应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以便党组织更加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我们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党内按多数的意志决定问题,以保证党在思想上行动上的统一。但是,如果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异议,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提出,因为真理有时也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如果党员所提出和保留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就要虚心听取,认真研究,及时修正,避免由于决策上的失误,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员如果认为党内某一问题应当解决或本人受到党内不合理的处分或因揭发坏人坏事受到打击报复,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有权要求有关组织认真负责地给以答复。

党章规定的上述党员民主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每个党员都要珍惜自己的权利,正确行使和维护这些权利。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切实尊重和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三、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党员能否忠实地履行应尽的义务和正确地行使享有的权利,也是判断这个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和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义务是权利的基础,不履行党员的义务,就不能享有党员的权利;权利是义务是保证,不享有一定的权利,就不可能出色地履行党员的义务。可见,只有义务和权利兼顾,既要求党员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又保证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才能使党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履行党员义务的主要途径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更是党员全面履行党员义务的基础。党员只有认真学习,提高素质,才能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的行动指南。其次,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共产党员不仅要“红”,而且要“专”,否则就难以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履行党员义务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既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党的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在党的性质上的具体体现。共产党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首先,要忠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就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就要排除“左”和右的干扰,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深化改革;就要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其次,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看得高于一切。再次,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善于把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请教;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勇于同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当前特别要坚决反对和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取信于民。

(3)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增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党员全面忠实地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保证。共产党员只有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不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和监督,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找出自己的差距,及时发现和纠正自己的缺点、错误,从而保证自己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二)行使党员权利的基本要求

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一样,都是一个合格党员必须做到的。在行使党员权利方面,许多共产党员为我们做出了榜样。一个时期以来,在行使党员权利问题上,还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和行为,主要表现在:有的误认为党员只要尽义务就行了,似乎这才是党性强的表现;有的则超越党员权利,把党员权利看成是一种特权;有的不敢行使党员权利,怕打击报复;有的不善于行使党员权利,行使权利时不分范围和场合,收不到应有的成效。凡此种种,都严重影响和妨碍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共产党员要在党的教育和监督下,一切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坚持原则,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

(1)要树立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我们党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共产党人的一切权利都必须用于更好地为党工作,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更好地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辩明是非,认清本质。行使党员权利,既要有正确的动机和出发点,又要有明晰的是非观和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以求达到良好的效果。

(3)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党员行使权利一定要在党的纪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超出了这个范围就是违纪的行为。党员对党的政策和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充分发表,但一定要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与党的决议相反的言论。一旦党员自己的意见未被采纳,个人可以保留,但不得散布不满情绪,搞非法活动。党员有权对任何党员和任何组织提出批评,但要以事实为根据,不能不顾事实,或者夸大事实,更不能诬陷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