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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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3)

(8)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9)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例5-7】某旅行社8月份组织团体旅游,收取旅游费共计60万元,替旅游者支付的食宿费为6万元,景点门票费为4万元,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20万元,该旅行社8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60-6-4-20)×5%=1.5(万元)

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缴营业税及房产税

问题:我公司与某企业签订租房协议,协议规定租期5年,每提前1年解除合同的应支付对方10万元违约金,现某企业要求与我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并赔偿我公司30万元,请问我公司取得的上述违约金是否应缴营业税、房产税?

解答: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的。企业取得赔偿金不涉及房产税,不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该违约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2008年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是指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转让方收取实物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同类物品的市场价值核定其价值;转让方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也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币价值。

【例5-8】某企业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权出售,取得收入20万元,该项专利权的账面余额为10万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4万元,则该项专利出售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20×5%=1(万元)

9.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不包括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要缴3%的建筑安装的营业税,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不动产时,以自建建筑物对外实际销售收入按5%的税率计算营业税。

【例5-9】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一栋,连同转让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售价800万元,地价600万元。则该公司应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800+600)×5%=70(万元)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

税法规定,凡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缴纳营业税。这种固定收入既可能以投资方利润的形式出现,也可能以租金等其他形式出现。这实质上是在一定时期转让不动产使用权的行为。尽管投资者取得的固定收入往往以“利润”名目出现,但由于投资者的收入并不随所投资项目利润的增减而增减,因而在性质上属于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在不动产投资入股中,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在以上两种投资方式之间进行合理选择,可以实现税务筹划。以不动产投资的税务筹划在实际操作中切实可行,纳税人应当运用这一政策精心筹划以降低企业税负。

5.2.2营业税的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进一步明确如下。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5)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6)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可划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一是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是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三是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是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7)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未满90天(含90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8)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9)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10)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11)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12)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13)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14)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3.纳税申报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按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3营业税的会计处理〖*3/4〗

5.3.1会计科目的设置

营业税涉及多个行业,企业按规定应缴的营业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借方登记已缴纳的营业税,贷方登记应缴纳的营业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缴纳的营业税。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企业计提的营业税,根据营业税征收对象的不同,应分别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固定资产清理”等账户。其中,金融保险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若属因固定资产处置应缴营业税,应记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5.3.2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例5-10】某航空公司8月份取得运输收入500万元,机场服务收入4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税额=(5000000+400000)×3%=162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6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62000

【例5-11】某港口5月份取得以下收入:装卸收入10万元,堆存收入8万元,港务管理收入6万元,代理业务收入4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税税额=(100000+80000+60000)×3%+40000×5%=7200+2000=92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7200

其他业务成本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9200

5.3.3建筑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业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的价款,计税时材料成本应包括在营业额中。如果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总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扣除应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部分,贷记“应付账款”账户。根据扣除后的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应缴税金,以及应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部分计算的代扣营业税金,分别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和“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项”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

【例5-12】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总承包收入为500万元,其中支付给某工程队分包工程款100万元。建筑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及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建筑公司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0

应付账款1000000

②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00000-1000000)×3%=120000

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税额=1000000×3%=3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000

③向工程队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1000000

贷:银行存款97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