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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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8)

(4)20×6年资产负债表日。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折旧=525000-350000=175000(元)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前扣除的折旧额=525000-450000=75000(元)

因账面价值175000元大于其计税基础75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100000元差异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5000元,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为28125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125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3125

贷:所得税费用3125

(5)20×7年资产负债表日。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折旧=525000-437500=87500(元)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前扣除的折旧额=525000-500000=25000(元)

因账面价值87500元大于其计税基础25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62500元差异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5625元,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为25000元,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9375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9375

贷:所得税费用9375

(6)20×8年资产负债表日。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均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原已确认的与该项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予全额转回。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5625

贷:所得税费用15625

企业在确认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除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可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样处理是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充分反映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

所得税准则中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有以下几种。

①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这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意味着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量下降,企业应增加商誉的价值,商誉的账面价值增加以后,可能很快就要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其账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

二是商誉本身即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例7-18】A企业以增发市场价值为15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为对价购入B企业100%的净资产,对B企业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前A企业与B企业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分析:B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期在未来期间不会发生变化,该项交易中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商誉的金额如下。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6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87.5万元(75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031.25万元(4125×25%),

考虑递延所得税后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11756.25万元,

商誉为3243.75万元,因此

企业合并成本为15000万元。

因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当事各方选择进行免税处理的情况下,购买方在免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有关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原计税基础不变。被购买方原账面上未确认商誉,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

该项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金额3243.75万元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按照准则中规定,不再进一步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②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③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不会转回,从而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满足所得税准则规定的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的条件是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等,达到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况。

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清偿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照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并且,无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所得税准则中规定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要求折现。

3)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相同,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的,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与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调整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例7-19】企业将应计入产品保修成本100万元确认为一项负债,该产品保修成本需于该企业支付索赔时才能抵扣税款,税率为25%。

该负债的计税基础是零。在以账面价值清偿该负债时,企业的未来应税利润减少100万元,同时,相应地减少其未来所得税支出25万元(100×25%)。账面价值100万元与计税基础零之间的差额是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如果该企业未来很可能赚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以便从减少的所得税支付额中获益的话,那么它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只有在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才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否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判定在未来期间能否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所实现的收入,扣除有关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该部分情况的预测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近期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

二是以前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是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二是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等投资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主要产生于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确认应予承担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持有期间不发生变化,造成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还产生于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

③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所得税所得额,且该项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7-20】A企业进行内部研究开发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为1400万元,因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100万元,其计税基础应为210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会计准则规定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按照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并且,无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所得税准则中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要求折现。

4)适用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因适用税收法规的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代表的是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于未来期间转回时,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减少或增加的情况。适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进行调整。

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关的调整金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以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确认为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3.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当期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核算,主要是为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7-3)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7-4)

2)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数减期初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数减期初数(7-5)

【例7-21】某公司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成本为400万元。2008年末,其公允价值为58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会计期末企业应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8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800000

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00000

3)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7-6)

【例7-13】中盛公司2009年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4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均无期初余额。

①一项固定资产,原值为20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会计上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而税法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②对外捐赠300万元。按税法规定此项捐款无法在税前扣除。

③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2009年末,其市场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

④支付罚款300万元。

⑤计提10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分析:应纳税所得额=4000+200+300-200+300+100=4700(万元);

应交所得税=4700×25%=11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200×25%=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300×2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