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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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其他税种的会计处理(1)

9.1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9.1.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建税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建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建税的基本规范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城建税的特点

城建税是一种兼有特定目的税和受益性质的行为税,与其他税收相比,城建税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具有附加税性质。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征税的目的物,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城建税与其他税种不同,它没有自己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的,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三税”的附加税。

(2)具有税款专款专用性质。通常税收收入都直接纳入国家预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到国家建设和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税法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但城建税不同,其所征税款要求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2.城建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1)纳税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单位、个人,只要缴纳了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建税。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建税。

2)税率

城建税的税率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3个档次。具体规定如下:

①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②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③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特殊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由受托方代征、代扣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和。但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特殊规定。

①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的“三税”税额,是指“三税”实缴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一种经济制裁,不是“三税”的正税,因此,不应包括在计税依据之内。

②城建税是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征收的,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适用税率(9-1)

【例9-1】某市一卷烟厂2008年10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元,缴纳消费税为540000元,该企业无须缴纳营业税。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城建税税额。

分析:该企业地处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

应纳城建税税额=(100000+540000)×7%=44800(元)

9.1.2教育费附加的基本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的一种专项附加。教育费附加不是税收,但具有税收的强制性,也是企业的一项负担。

1.教育费附加的主要法律规定

1)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是在“三税”基础上征收的一种专项附加资金,其征收范围很广。只要是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有另有规定外,均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2)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3)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征收,故其本身没有单独的减免规定,但对以下特殊情况,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作了特别规定:

①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②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1)计费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以各个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对“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属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2)应纳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额=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教育费附加率(9-2)

【例9-2】某企业2008年10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60000元,同时缴纳消费税90000元,该企业不缴纳营业税,计算该企业应纳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额=(60000+90000)×3%=4500(元)

9.1.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与申报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账户;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申报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环节,实际上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例9-3】某市一酒厂2009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10月份共销售白酒10000斤,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60000元,本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元。

(2)10月28日,销售本企业一座办公用房,获得1050000元销售收入,该房屋原值2000000元,已提折旧1400000元,在转让房屋过程中该酒厂用银行存款支付了20000元清理费用。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该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和《教育费附加申报表》。

解析:

(1)本月销售白酒应纳增值税税额=160000×17%-17000=10200(元)

本月销售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160000×20%+10000×0.5=37000(元)

月末计算营业收入应纳的城建税=(10200+37000)×7%=3304(元)

营业收入应缴的教育费附加=(10200+37000)×3%=1416(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7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3304

——应交教育费附加1416

(2)10月28日,销售办公用房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转销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00

累计折旧140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0

②支付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③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50000

④计算应该缴纳的营业税52500元、城建税3675元、教育费附加1575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57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2500

——应交城建税3675

——应交教育费附加1575

⑤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372250

贷:营业外收入372250

(3)申报。根据上述资料,填写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表。

(4)下月初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6979

——应交教育费附加2931

贷:银行存款9770

9.2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9.2.1印花税概述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因为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税而得名。

印花税不论在税种性质上,还是在征税方法上,都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的特点

一方面,印花税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凭证税性质。另一方面,任何一种应税经济凭证反映的都是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因此,对凭证征税,实质上是对经济行为征税。

2.征税范围广泛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应税凭证,凡书立和领受这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印花税,其征税范围广泛。

3.税收负担比较轻

印花税与其他税种比较,税率要低得多。

4.由纳税人自行完税

纳税人通过自行计算、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完成纳税义务,并在印花税票和凭证的骑缝处自行盖戳注销或画销。

9.2.2印花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1.征税对象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分为5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经协商一致,明确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经济业务活动作为内容的合同,通常称为经济合同。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十大类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3)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中的营业账簿归属于财务会计账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账册。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4)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是政府授予单位、个人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的统称,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如证券交易中的股权转让书据等,需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5类。

1)立合同人

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所谓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账簿人

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

订立各种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如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部金额计税贴花。

4)领受人

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

5)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3.税率

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现行印花税设计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

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各类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产权转移书据,适用比例税率。这些凭证一般都载有金额,按比例税率纳税,金额多的多纳税,金额少的少纳税,可以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

其具体规定如下。

①适用0.05‰税率的是“借款合同”。

②适用0.3‰税率的是“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③适用0.5‰税率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