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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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其他税种的会计处理(2)

④适用1‰税率的是“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同时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单边征税后,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将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而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2)定额税率

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单位税额均为每件5元。

在确定适用税率时,如果发生载有一个经济事项的应税凭证,但可以同时运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率,且属于同一笔金额的,应按其中较高的税率计算纳税,而不是分别按两种税率贴花。

4.税收优惠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法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国家指定由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住房租赁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用房的,暂免贴花。

(7)农牧业保险合同。

(8)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时营运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9.2.3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具体如下。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④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⑤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⑥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等。如果是实物捐赠,则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

2)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有:①其他“营业账簿”,即除了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外的其他账簿;②权利、许可证照。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应税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适用税率(9-3)

(2)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数量×单位税额(9-4)

9.2.4印花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1.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印花税主要是由纳税人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方式缴纳税款的,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税款的问题,因此,企业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购买印花税票时,可以直接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一次购买印花税票金额较大,且分月使用的,可以借记“待摊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待实际使用时,再从“待摊费用”转至“管理费用”账户。

2.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1)印花税的纳税方法

现行印花税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多少以及税收源泉控管的需要,分别采用以下3种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方法。

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义务时,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画销,即通常所称的“三自”纳税方法。

(2)汇贴或汇缴的方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对那些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可以采用该种方法。

一份凭证的应纳税额数量较大,超过500元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若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限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纳税人应将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3)委托代征的方法。

税务机关为了加强源泉控制管理,可以委托某些代理填开应税凭证的单位(如代办运输,承运的单位)对凭证的当事人应纳的印花税予以代扣,并按期汇总缴纳。

2)纳税申报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印花税的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后,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例9-4】哈利公司2009年8月份开业。该公司8月份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领受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副本各1件,房屋产权证2件,商标注册证1件;实收资本5000000元,除记载资金的账簿外,还有6本营业账簿;签订财产保险合同1份,投保金额3000000元,缴纳保险费50000元;签订货物买卖合同1份,所载金额为500000元。请计算该公司2009年8月份应纳的印花税,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并计算填列《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

(1)计算应纳印花税。

税务登记证无须缴纳印花税,证件副本无须缴纳印花税,因此

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印花税额=(1+1+2)×5=20(元)

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额=5000000×0.5‰=2500(元)

其他账簿应纳印花税额=6×5=30(元)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额=50000×1‰=50(元)

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额=500000×0.3‰=150(元)

共计应纳印花税税额=20+2500+30+50+150=2750(元)

(2)哈利公司2009年8月份购买印花税票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2750

贷:银行存款2750

9.3契税的会计处理

9.3.1契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增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者的转移。

3)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从而取得货币等经济利益的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并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契税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因为以自有的房地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产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使用人未发生变化,不需要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也不办理契税手续。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赠与的前提是:产权无纠纷,赠与双方自愿。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纳税。

5)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2.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3.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4.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上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在减免税之列,应当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要在签订转移产权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9.3.2契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此具体的计税依据不同。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