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武威通志·古浪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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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政治(5)

1949年9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古浪。15日由陈代明、杨隆凯、王积贵等接管国民党县警察局,成立保安科,科下设警卫队,设队长1名,指导员1名,有工作人员9人,警卫队战士40多人。随之开展工作,宣传政策,动员外逃群众回家生产;登记国民党军政人员,摸清敌情;遣散散兵游勇,收缴枪支弹药;打击土匪特务破坏活动;维护党政机关安全;放哨巡逻,清查旅店户口,查处要案;维持社会治安等。1950年1月更名为公安局,1952年人员增为19人。1954年增为30人,1957年增为32人。1958年12月随着古浪县建置撤销,合并于天祝县公安局。1961年12月古浪县建置恢复,公安局随之恢复,内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等股和大靖派出所,共有32人。1967年6月,设立古浪、土门、干城、黄羊川4个派出所。1968年1月18日,由驻军对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1969年7月,撤销公安局、所,成立保卫组。9月改为保卫部,下设侦破、治安、审判等组,在编31人。1970年11月20日,成立大靖派出所。1971年7月25日成立古浪派出所。1973年10月15日撤销保卫部,恢复公安局,在编89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同时将保卫部大靖、古浪派出所更名为县公安局大靖、古浪派出所。1980年3月8日成立刑警队,编制仍为89人。1982年8月26日又增设城关、土门、泗水、干城、黄羊川、十八里铺、裴家营、海子滩8个派出所。1987年6月成立交通警察队,编制增为97人。1990年在编98人,领导职数4个,内设办公室、秘书、政保、治安、预审、消防、法制、后勤装备通讯、内保等股和刑警队、交通警察队、看守所、行政拘留所以及城关等10个派出所。

1992年6月5日,县公安局增加编制1个。1993年12月18日,增设县公安局经济保卫股。1995年10月17日增设县公安局古丰、永丰、定宁、直滩、冰草湾、大墩滩、新堡、黑松驿、胡家边、黄花滩、民权11个派出所。1995年10月18日增设县公安局技术股,同年,县公安局增编4个,编制增为108人。1997年5月26日,成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关中队,并增加事业编制15个。1997年5月26日,成立古浪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1999年元月25日,成立古浪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政治侦察大队、经济侦察大队。2000年2月23日,成立了县禁毒工作委员会。禁毒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2002年12月27日,成立了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双塔大队。2003年,县公安局增编1个,同年12月份,从当年毕业的国家统招大学生中公开选拔20人充实公安队伍,并增加地方自定编制20个。

2005年10月在编150人,领导职数7个,内设政办室、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警务督察室、国安大队、经侦大队、治安大队、刑侦大队、缉毒缉私大队、技术股、看守所、行政拘留所、交通警察大队、城关中队、110报警服务台和古浪、城关、大靖、土门等21个派出所。

二、检察

民国15年(1926)古浪设立司法公署,内设有检察吏。民国32年(1933)改设地方法院,内设检部、审部,检部检察官由县长兼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8月6日,设立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10日,改名为县人民检察院。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院被并军管,检察业务由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办理。1979年4月11日,根据全国五届人大决定,县检察院恢复。1982年2月29日经第九届县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组成第一届检察委员会。1987年3月6日经第十届县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组成第二届检察委员会。1990年2月24日经第十一届县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组成第三届检察委员会。

1990年,县人民检察院共设六科二室,分别是办公室、起诉检察科、批捕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税务检察室。检察人员的数量也比过去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1991年成立了民事行政检察科,1992年成立了技术检察科。1992年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科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科。截止1993年,全院已有八科二室32名职工,其中正副检察长3名,正科级检察员10名,副科级检察员3名,助检员9名,书记员3名,工人4名。

1995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干部,县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从过去的32人增加到38人。1997年5月,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成立。1998年,根据上级检察院的指示,撤销了税务检察室。1999年又增设了政工科,负责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及其他管理工作。同时纪检监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增设专职纪检组长一名,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2002年机构改革时,对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的称谓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将起诉检察科改为公诉科、批捕检察科改为侦查监督科、法纪检察科改为渎职侵权检察科,编制也由原来的38人压缩到35人。2003年又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科。2005年,县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截止2005年年底,县人民检察院共设八科二局一室,分别是办公室、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技术科。全院共有干警34人,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检察员11人,副科级检察员9人,助检员1人,书记员3人,法警3人,工人3人。

三、法院

明、清两代,实行政审合一,刑民不分,均由知县坐堂问案。民国初期,沿清制。民国15年(1926)12月1日设古浪司法公署。22年(1933)改设古浪地方法院。35年(1946)法院设首席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49年12月4日成立古浪县人民法院。1950年10月1日,成立古浪县人民法庭,是年12月1日,又成立古浪县人民法院第一分庭、第二分庭(亦称土改法庭)。1953年7月1日,撤销人民法庭和一、二分庭。是年12月又成立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全县各地巡回办案。是年6月为配合普选,成立两个普选法庭,1954年3月撤销。1955年3月,撤销巡回法庭,成立大靖人民法庭。1961年12月15日古浪县建置恢复,县法院同时恢复,1966年5月至1976年的10年“文化大革命”中,县法院被实行军事管制,审判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管理。1973年3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同年11月成立大靖、干城2个法庭。1979年7月成立土门、黄羊川2个法庭。8月29日,组成法院审判委员会。1982年增设泗水、裴家营、古浪3个法庭和经济审判庭。1987年2月成立执行庭和行政审判庭。1990年,县人民法院内设5庭1室,7个基层人民法庭。

2000年3月,成立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法警队。2001年3月,撤销了泗水、永丰滩、十八里、裴家营4个人民法庭。2005年,县法院内设11个庭、科、室、队,5个基层人民法庭,有干警71人,法官41人,法警8人,建党团支部各1个,并建有工会和妇女组织。

刑事审判:从1949年9月至1990年底共审结刑事案件3039件,其中反革命罪903件,经济犯罪167件,其他刑事犯罪1969件。1990年至2005年,累计审结各类刑事一审案件1071件,其中经济犯罪22件,其他犯罪1049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罪犯894名。

民事审判:从1949年10月至1990年底,共处理民事案件5862件,仅1974年至1990年的17年中终结民事案件2742件,其中离婚案件1371件,财物案件126件,抚养案36件,宅基案21件,房屋案件78件,债务案315件,赔偿案548件,继承案43件,其他案204件。依法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1990年至2005年县法院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5853件,占同期审结各类案件的75.71%,年均结案率在96%以上,其中婚姻案件1838件,占11.6%,其余案件有债务、财产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人身权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等。

经济审判: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日益频繁,经济合同纠纷不断增多。县法院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坚持审判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服务的思想,成立经济法庭,增加经济审判工作人员,依法审理了经济纠纷案件。

四、司法行政

民国15年(1926)古浪设司法公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兼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健全法制,于1980年10月28日成立司法局,并在农村各乡镇和城镇街道办事处配备了司法助理员,负责乡镇和街道的司法行政工作。1981年11月1日成立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并配备人员。1988年10月1日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1997年3月6日,成立中共古浪县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中共古浪县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撤销古浪县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及古浪县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办公室。1998年12月23日,成立古浪县依法治县工作小组及古浪县依法治县工作小组办公室。撤销中共古浪县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中共古浪县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1996年11月8日,成立古浪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古浪县司法局。1999年10月26日,成立古浪县“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古浪县司法局。

人民调解:1952年土地改革结束后,在各区乡开始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954年在乡、村两级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先后在公社大队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人民调解工作一度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又进入了新的阶段,1981年10月成立县司法局,并设调解股,各乡镇配备有专职司法助理员,结合法制宣传,先后在乡镇、村、街道、厂矿恢复和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1990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221个,调解人员1154名,其中村调解委员会209个,调解员1104人;厂矿调解委员会5个,调解员17人;居民调解委员会5个,调解员20人;其他调解委员会2个,调解员11人;由于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努力工作,调解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