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武威通志·天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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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政治(5)

(六)治安管理

建国初期,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处理办法。1957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又依国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为治安处罚之法律依据。

属于治安管理的项目有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公共秩序、松支弹药、“黄赌毒”、消防、交通等。

(七)基层治保组织

1950年起,全县各厂矿陆续建立治安保卫组织;1955年起在农村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除“文革”中一度中断外,一直在不断发展完善。至2005年,全县有治保会183个,治保成员1089人;其他群防组织366个,人员2110名。

二、检察

(一)机构

1951年12月成立了天祝自治区人民检察署;1955年7月更名为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业务基本停止。1968年1月19日对公安、检察、法院实行军管,检察权由军管会行使。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军管会的业务由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承担。

1978年12月14日,天祝县人民检察院恢复。1979年7月,成立了天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1999年,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至2005年,确定内设机构为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科、预审科)、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驻天祝监狱检察室、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合署办公)、检察技术室、政工科、职务犯罪预防科、反渎职侵权局。

(二)检察工作

1.经济检察

1952年配合“三反”运动,开展了反贪污活动。1954~1957年经济检察工作主要办理了一批贪污案和破坏森林案。1963~1964年配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打击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活动。1982年以后,集中查处了一批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至1988年共立案27件,起诉31人,免诉5人,为国家和集中挽回经济损失76万多元。

1989年后,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案共计45件56人,分别占立案总件数和总人数的60.8%和64.3%。主要是查处天祝煤矿劳动服务公司原经理贪污受贿7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案件;查处天祝县邮电局原局长受贿、贪污5.4万元的重大案件。至1997年,共查办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大要案26件27人,分别占同期同类案件的70.2%和58.7%。1998~2000年,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49件268人,立案74件87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4件52人,免诉7件7人,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264万余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88万余元。

2001年至2005年,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共受理职务案件线索32件,立案侦察14件25人。案件涉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贪污、受收贿赂和华藏寺镇原南山村委会集体贪污专项资金等。为国家、企业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90.1万元。

2.法纪检察

1952年开始开展法纪检察工作。至1966年法纪检察未设立专门机构,业务由检察院统一承担,办理了一批强奸、逼死人命、违法乱纪、责任事故、虐待、遗弃和反革命案件。1957年受理法纪案件42件、42人,决定起诉的18件、18人;1958年受理法纪案件49件、49人,决定起诉29件、29人。1984年,增加了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重婚等3种案件。1997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线索108件146人,其中重大责任事故77件95人。主要是查处1995年5月7日天祝县水利局联办煤矿发生井下工人违章吸烟引起瓦斯燃烧煤尘爆炸,造成9人死亡重大事故;查处1997年原天祝煤矿、炭山岭镇联办一号矿违章生产,造成11人死亡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受理非法拘禁14件26人,徇私舞弊1件1人,刑讯逼供2件4人,玩忽职守3件3人。2002~2005年,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6件,移送有关机关作政纪处理。

3.控告申诉检察

自治县检察院从建院初就开始了控告申诉检查工作,主要受理和查处信访案件。1952年8月,配合“三反”运动,设置“控告箱”、发展检察通讯员。1979~1981年,信访内容主要是受理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案件的不服申诉和要求落实政策的申诉。1987年上半年,对县检察院1952~1976年办理的46件免予起诉的历史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对16件冤、假、错案作出了撤销原处理决定,给予了平反。1979~1988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829件,得到处理的825件,其中给公安、法院提供案源531件,给检察院和业务部门提供案源148件。

1989年,在控告申诉部门设立经济法纪案件举报工作站。1993年,在哈溪、炭山岭2镇和县城农贸市场设置了举报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46件(次),其中,属控告类的255件(次),属申诉类的17件。重点解决集体上访、多处投诉、久诉不决、冤错可能性大的案件。1994~2000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03件(次),查办控申案件23件。

2001~2005年,推行首办责任制,开展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23件(次),其中控告举报76件,申诉47件,本着“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的工作原则均作了及时处理。

4.监所检察

1952年,自治区检查署对看守所活动进行检察。检察项目有看守活动是否合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打击又犯罪活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等。

自1989年始,县人民检察院派遣常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看守所的各项违法违规表现作出口头、书面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等。

5.审查批捕

县人民检察院于1955年4月开始承担审查批捕业务。1958年,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提出:“案件必须做到随到随批”、“每人每日平均办案3件”。

在所谓“平息反革命阴谋叛乱”案中,采取“合署办案,三家审查,统一决定,报党委批准,分别作出法律手续”的方法,批准逮捕1095人,定性反革命叛乱、反动会道门、反共救国军、反动地、富等反革命犯926人,造成了天祝历史上最大的冤案。

1959年审查批捕工作贯彻“少捕、少杀、少管制”的政策,是年批捕人犯13案、13人。1965年贯彻了中央关于“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就地制服”的指示,批捕范围进一步缩小,至1966年,共批准逮捕人犯20人。196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审查批捕工作基本停顿,是年批准逮捕1人。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全面承担了审查批捕的任务。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证据、事实分别发出《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补充侦查意见书》。1980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审查批捕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6.公诉工作

县检察机关从1953年开始对自侦案件提起公诉。是年,共提起公诉2案。1956年开始尝试出庭支持公诉的业务,1957年正式担负起了支持公诉的任务和出席公判庭的活动。1958年,在极“左”路线的干扰下,将公判庭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辩护制度,被认为是替坏人说话,受到了批判,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也随之停止。1960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工作得到了逐步开展。1979年开始行使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职权,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完善了庭审方式,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人独立承担举证责任,废止法官举证的作法;将免予起诉部分纳入不起诉,不再使用免予起诉。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量刑偏重、偏轻不在抗诉范围的案件,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

三、审判

(一)审判机构

1950年,天祝自治区秘书室下设司法处。1951年5月,自治区人民法院成立,区人政府主任兼任院长。9月人民法院开始独立办公,设审判组1个,受理刑事、民事案件。1955年7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组、民事组和秘书组。1968年1月,审判权由军管会行使。4月27日成立了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业务由保卫部承担。1973年4月2日,县人民法院恢复,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巡回人民法庭。

2005年,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林业法庭、执行庭、司法警察大队,下设打柴沟、哈溪、安远、炭山岭、松山5个人民法庭。有干警71人。

(二)审判工作

1.刑事审判

从1950年11月起,自治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开展了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先后在南冲寺、安远、哈溪等地召开公判大会,依法处决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土匪、一贯道头子。1953年后,人民法院派出巡回审判组,并成立巡回人民法庭,主要打击在社会主义改造中造谣、煽动、破坏合作化运动和粮食统购统锁政策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

特别是1958年的“平叛”、反封建斗争中,审判工作曾严重失误,出现乱捕乱判现象。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更加混乱,由于带着派性办案,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

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后,刑事审判工作仍以配合政治运动为主。1978年后,拨乱反正,整顿重建了解刑事审判机构,加强了刑事审判力量。

1980年1月起,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审判原则和公开、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两审终审等审判制度。

1998~2000年,把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庭审方式变纠问式为控辩式。针对县内盗窃案件发案多的实际,对犯罪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律并处罚金。

2001~2005年,在刑事审判中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团伙犯罪及邪教组织、毒品犯罪。

2.民事审判

50年代初,一般民事纠纷主要由区、乡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疑难的民事纠纷由流动审判组在巡回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兼顾处理。这一时期,婚姻案件居民事案件之首。1955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时,采取说服教育,着重调解,不轻易下判的民事工作方针。1958~1965年,民事审判工作主要围绕婚姻法的宣传和婚姻纠纷的处理以及公社化后出现的财产权益纠纷开展。

1973年县人民法院成立了民事审判庭,方便了人民群众的诉讼。1989年后,民事审判工作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变为主要依靠法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1~2005年,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3.经济审判

1985年,设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989~1996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23件。1997~200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1681件,审结1452件,标的达2776.75万元。

2001年,经济案件审判工作归入民事审判体系之中,并于2002年撤销经济审判庭,设立民事审判第二庭。

4.行政审判

1989年起,县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依法受理,稳妥审理的原则,加强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三)判决执行

1990年,县人民法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议案,获县人大常委会议通过。至2005年,适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拔、变卖、搜查等强制措施,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共执结案件7949件,执行标的7218.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