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沿黄城市带发展的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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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金融支持沿黄城市带城乡统筹发展(2)

一、宁夏沿黄城市带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

近十年来,沿黄城市带农村经济增长比较迅速,农民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仍旧赶不上城镇。城乡差距突出,并有逐年加大的趋势。

宁夏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远高于农村家庭总收入,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已达到10000元的绝对差额。

宁夏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差额不仅逐年加大,而且由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数较高,且一些年份的增长率又大于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增长率,尤其在2005~200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连续4年高于农民纯收入年增长率3个百分点以上,反映出城乡居民年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的现实。

从消费水平的视角也能够有效分析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2001年以来,宁夏城乡居民间消费水平的差距均在3倍以上,从另一方面反映出现阶段宁夏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还是很大的。

二、宁夏沿黄城市带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保障服务差距明显

目前,宁夏沿黄城市带的农村居民在接受教育和医疗、享受文化生活的条件等方面,与城市相比差距较大。教育、医疗等优质资源向城市集中,农民及其子女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不健全,农村除养老保险、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相关救助制度外,其他保险制度缺失。

三、宁夏沿黄城市带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差距明显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加和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宁夏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迅速,对于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进作用。但从固定资产投资结构来看,城镇所占比重很大,农村所占比重过小,这种状况难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资需求。

近些年宁夏的城乡之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绝对差也在逐年增大。尤其在2010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达1293元,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仅为151亿元,相差近9倍之多,这与城乡人口比例存在巨大反差。在农村固定资产投资中,农户所得到的固定资产投资极为有限,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流入了非农户方面,而且两者间的差距呈明显加大趋势。

第四节 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国际经验

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在“城”,核心在“乡”,因而金融如何支持农业发展是解决城乡关系的首要问题。在这方面,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开展了多年的实践,取得了较好成效。全面了解和分析国外的相关经验,对于沿黄城市带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在此,本书选取了五个典型的农业金融发达的国家,其中既包括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分析他们的相关经验,以期收到“他山之石”之效。

一、丹麦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经验

(一)主要特点

一是有专门的农业抵押信贷机构——丹麦农业抵押银行。丹麦农业抵押银行是由丹麦中央银行、丹麦农场主联合会、丹麦家庭农场协会和丹麦种植业者协会共同发起设立的面向农业的专门金融机构。该机构的业务覆盖全国,主要采用土地抵押方式开展信贷业务。丹麦所有的土地都是由中央土地登记局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上,每块土地根据地图都有准确的位置和地理边界,并赋予唯一产权号。土地的产权号、位置、边界、抵押情况和其他信息对社会公开,任何人想了解土地的买卖情况,可以随时到土地登记局查询。根据土地的拍卖制度,农场主可用土地做抵押申请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产(资产不仅包括土地,还有生活用具、机器设备等)进行评估,银行贷款的最高额度一般是评估值的70%。

二是有专门支持小生产者的金融组织——土地信用团体。丹麦政府立法为小生产者实行倾斜的贷款政策,鼓励小额贷款服务的土地信用组织发展,政府支付土地的估价费,为贷款者提供本利偿还的担保,并由政府拨专款补贴。此外,丹麦还鼓励类似德国的土地抵押信用团体,经营长期抵押贷款,允许该团体发行公债券,政府免征该债券的印花税。政府还出资设立皇家抵押银行,专门购买合作社发行的各种债券,维护债券价格稳定。

三是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体系——大灾保险及止损再保险。丹麦政府通过大灾保险及止损再保险来弥补公共灾害对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农业保险赔付率往往高达100%甚至140%。

(二)主要经验

政府建立农业土地抵押体系。多种政策扶持小生产者的土地信用团体,促进其在农业领域的贷款稳定持续增长。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体系,分担农场主的经营风险和贷款风险。

二、日本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经验

(一)主要特点

日本农村居民的收入高于城市居民,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房屋、汽车和金融资产,这与日本强大、完备的农协体系密不可分。日本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构建有较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系统。日本在二战后组织了全国性的“农协”系统,“农协”以金融为支柱对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由三级构成,由低到高分别是:基层的农协金融机构、中层的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简称信农联)、中央政府的中央农林公库(简称农林中金)。基层农协金融机构——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和森林协同组合,农民入股,不以营利为目的。业务范围包括吸纳存款、贷款和结算性贷款,兼营保险业务。基层农协无权向本系统以外的部门发放贷款,剩余资金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存入上一级的中层农协金融机构——信农联。日本信农联是基层农协与农林中金之间的桥梁纽带。信农联入股的是所属地方农协和本地区农协的县一级其他事业联合会以及农业团体。自身存款业务的剩余资金上缴农林中金,不足时则从其取得资金支持。农林中金可称为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的“总行”。负责对系统内全国资金进行融通、调剂、清算,发行农村债券。

二是有完善的农村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系统。日本农村保险是政府参与下的对农协金融的政策性保障。被保险者只限于在农协金融机构的存款者,它是为农民的信用补充而专门实行的政策。日本信用担保制度有1961年创建的由基金协会实施的信用担保制度和1996年创立由信用基金实施的信用保险制度,前者是解决当时农业生产者贷款担保不足的问题,而后者不但对基金协会的债务担保提供保险业务,还对基金协会提供低利率的资金发放,增强并补充基金协会的担保能力。农协金融组织每年以其存款的10%作为专项储备基金交由农林中金统一管理,当农协自身经营出现问题时,可申请紧急性低息贷款,相互援助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互为补充。

(二)主要经验

日本具有完整的三级农村金融合作体系,有完整的农村金融资金供给机制,资金供给充足。农业保险、信用担保业比较发达,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健全。

三、美国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经验

(一)主要特点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在农业领域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体制,通过政府补贴、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增加农业贷款和农业生产社会化等各种渠道,为农业融通资金。美国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有完善的金融支持农业体系。现在已经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三大体系互为补充、互相支撑,共同构成了功能完备、结构稳定的金融支持农业的较完善体系。

二是形成了相应的金融支持农业制度。美国于1916年开始制定一系列农贷法律,由美国政府主导设立农贷专业银行及其基层机构组成信贷系统。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美国农村金融制度属于一种复合信用型模式,具体表现为:其一,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机构中,既有专业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其二,在金融组织体系上,合作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并存。

三是有较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目前,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由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合作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及土地银行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组成,这几类金融机构都是在政府领导和出资扶持下,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其中联邦中期信用银行于1923年由美国政府在12个信用区建立的12家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组成,其主要解决农民中短期贷款难的问题,它是美国最重要的农业信用合作系统;信用银行下属许多生产信用合作社,合作社实行股权所有制,借款人必须拥有相当于借款额5%~10%的合作社股金或参与权证。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7年;联邦土地银行由12个农业信用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及其下属的合作社组成,为农场主提供长期贷款,实行股份所有制,每个合作社必须向联邦银行缴纳占本社社员借款总额5%的股金,银行股权归全体合作社所有,也间接地归全体借款人所有。联邦土地银行只办理长期不动产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体农场主,贷款期限为法定的5~40年。

四是有较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现行的美国农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理,得到政府在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等方面的有力支持。美国农作物保险的运行主要分三个层次:第一层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风险的控制,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等;第二层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它们与风险管理局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第三层是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和查勘核损人,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通过代理人销售,他们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

五是有较完善的政策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美国政策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并通过信贷活动调节农业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控制农业发展规模等。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资金运用主要是提供一些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不愿提供的贷款,在贷款对象上各有侧重。

实施政策性农村金融服务的具体机构为:

(1)以改善农民生活、改进农业生产为宗旨的农民家计局。主要是帮助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的农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其借款人主要是那些无法从商业银行和其他农业信贷机构贷到款的农业从业人员。贷款分为直接贷款计划和紧急贷款计划两种,包括农场所有权贷款、经营支出贷款、农房建设贷款、水利开发和土壤保护贷款等。此外,农民家计局还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农民家计局贷款计划向农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

(2)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成立于1935年的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为改善农村公共设施和环境设立的,是美国农业部下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等借款人发放贷款从而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该局的资金运用以贷款和担保为主。

(3)商品信贷公司。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农业危机,美国政府于1933年建立商品信贷公司,负责对农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减产给予补贴。其主要功能是管理实施价格和收入支持计划,控制农业生产,避免农业的市场波动给农业生产者带来的影响。资金运用形式主要为提供贷款和支付补贴,包括农产品抵押贷款、仓储干燥和其他处理设备贷款、灾害补贴和差价补贴等。

(4)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专门为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该局资金主要来源于国会的周转基金拨款和收回的贷款本息等,资金主要用于发放直接贷款、参与联合贷款、担保以及其他特殊信贷。

(二)主要经验

由政府出资和领导,有针对性地设立不同的农村信贷机构,解决各类资金短缺问题。政府鼓励和补贴农业保险,并具有完备的农业保险体系。政策性农村金融较为发达,为农业生产提供强有力支持。

四、加拿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经验

(一)主要特点

加拿大第一部关于农业的立法是1886年的《农业部法案》,由私营部门为加拿大农民和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联邦政府于1929年建立了加拿大农场贷款委员会,为农民提供长期的抵押贷款。

后来又设立了农村信用社和加拿大农场信贷局。其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政府的有效支持,给予稳定的法律地位,着眼于发展,并尊重本地自治。

二是作为一个资产来源,重点放在吸纳本地储蓄,并将一部分储蓄用于贷款,特别是向当地农业、农民贷款,谨慎使用外部资金,高度负责防止资产流失。

三是允许依照市场行情确定利率,并运用其他方式灵活抵押担保。

四是成立联合会,提供稳定、支持和指导方面的帮助,并实行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建立绩效标准、鼓励自我监督、同伴与集体监督、注重及早发现问题、提供恢复性援助等。

(二)主要经验

政府立法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农村当地吸储资金严格用于当地农业发展,防止资金流失。农业抵押、担保较为灵活,可以是农场土地、房产等,也可以是优质种子、高科技专利等。成立农业联合会,农户间互帮互助,并实行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