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研究型大学建设本科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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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45)

我们的结论是,大学生的理论素养一般较低,对现实和人生的认识还处于萌芽状态,但他们的思想深处正在酝酿一些深刻问题,具有发生思想矛盾的逻辑必然性。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就应该顺应他们的思想逻辑,一边联系现实,一边适当引入并分析非马克思主义思想观点,将这些矛盾挑明,在他们尚未成熟的思维中搅起波澜,形成困惑,使他们在困惑中学会辩证地思考,最终促使他们在思维冲突中豁然开朗,悟及马克思主义观点的真理性。我们相信,只要采取这种教育方式,就一定能在大学生思想观念中形成马克思主义的牢固信仰。

参考文献

[1]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法律诊所构建和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王霞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100044)

摘要:法律诊所教育是通过法律实践培养学生法律执业技能和素养,完善我国法学教育的新模式。本文基于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在构建法律诊所及实际教学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 教育改革 教学方法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概念和发展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指借用医科教育中学生在诊所中进行必要实习的教育模式,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的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培养律师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遵从律师的职业道德,为将来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人才打下基础。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最突出的特点是:教师根据案件办理进程的各个阶段,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确定具体的教学目标。有系统、有计划地安排学生执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讨论,使学生能够理论结合实际,即“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

从2000年3月起,在福特基金会的帮助和资助下,中国的7所院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等)开始筹备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通过对美国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考察和学习,2000年9月,上述7所院校根据自己的师资力量和资源情况分别开设了不同类型和主题的法律诊所。例如,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了“刑事法律诊所”,偏重于保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害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大学以“妇女保护中心”为依托,办理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复旦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则与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承接法律援助案件;清华大学开设了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调解诊所”,让学生直接办理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调解案件,直接体验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和弱者感受。上述诊所课程不仅达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而且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应。此后,法律诊所教育被引入全国许多高校,并被逐步推广和完善。

二、高校在筹备、构建法律诊所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转变观念,明确构建法律诊所需要达到的目标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始终以法学基础理论的讲授为重点,着重向学生灌输已经系统化、逻辑化、书本化的理论知识,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观念、法律思维、法律技巧、法律写作、辩论和沟通能力的培养,导致目前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彼此隔离、相互脱节的现象。法律诊所教育就是要锻炼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培养他们“像律师一样思维”。因此,高校法学院在构建法律诊所时,必须转变观念,强调法学的职业教育而非人文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将这种实践教育真正落实到实处。

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师们从诊所建立的那一刻起,便开始关注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目标。

最初,诊所的教学内容和目标被描述为:为提高应变能力而培养预测与分析的方法;提供专业化的技巧训练方法;传授从经验中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们的职业责任感,让学生直面所扮演角色的要求与理念;提供学习合作的机会,向学生传授为穷困当事人服务的责任;提供检验法制在真实生活中的影响力的机会,为学生和法学院研究特定的法律领域提供实验室;评价法律工作者和法制体系的能力和局限性。随着法律诊所教学逐渐趋向成熟,美国律师协会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部下设的关于法学院与法律职业特别工作组的报告,即《麦考利特报告》,最终确立了法律执业需要具备的10项基本技能:问题的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检索;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起诉和其他纠纷解决程序;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希望通过上述10项技能的学习,达到法律执业的基本价值目标:提供合格的代理服务;努力促进正义、公正与道德;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作为职业人,完善自我。

在转变大观念的前提下,诊所的设置目标,可根据各高校具体资源情况的差异而有所侧重,根据各高校诊所的设立模式将目标具体化,从而更加具有针对性。例如,除基本职业化教育外,一些高校的法律诊所主要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诊所设立的目标应更偏向提升学生的社会使命感;调解中心可以更侧重提高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技巧上,一些模拟诊所,即多采用分析模拟案例形式进行教学的诊所可以将侧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提高辩论能力上。

(二)有针对性地确定法律诊所构建模式

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教育,主要包括3种模式,一是“内设式诊所”。在这种模式中,学生直接与学校的诊所指导教师发生联系,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学生可以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直接的案件代理服务,如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提供社区咨询服务,如诊所组织学生就社区居民的日常法律问题、权利义务提供咨询、讲解。此时,诊所教师应该针对不同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不同的课程。二是“外置式诊所”。在这种模式的诊所中,学生被安置在法学院之外的机构中,包括律师事务所、社会公益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咨询机构中,在接收单位相关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直接的法律服务工作,由接收单位对学生的行为承担责任。三是“模拟诊所”。在这种模式的诊所中,由教师带领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技巧模拟课程训练,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律师工作程序,提高律师执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高校法学院在选择诊所教育模式时,应考虑资金、课程设置、教师的能力及学生数量等多个因素,选择现实可行的模式。例如,就资金投入而言,显而易见,内设式诊所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这些投入主要用于教师和学生代理法律业务时的食宿支出、资料支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时宣传资料印制费用支出等。外置式诊所一般由接收单位承担费用,而模拟诊所需要投入的费用也相对较低。一些高校已经将诊所课程列入日常课程范畴,记以学分;一些高校则将其安排在课余进行,不记学分。

(三)制定法律诊所《教师指引》和《学生手册》

在法律诊所正式运行之前,应该制定诊所《教师指引》、《学生手册》。帮助教师和学生理解诊所设立的目标、运行原则和具体机制,明确教师、学生、客户各方从诊所工作中希望实现的预期。

举例而言,诊所应明确接受委托的程序。在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或其他委托代理业务为主的法律诊所中,应安排实践经验丰富的“负责教师”统一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判断该业务适合哪个年级的学生,然后再将业务统筹安排给不同年级的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再将案件委派给专门的学生或学生团体具体承办,学生或指导教师不应该私自接受委托。这种安排有利于诊所的有序管理,维护诊所的社会声誉,同时可以针对不同学生的实际需求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诊所应该明确接受委托及分配案件的原则。首先,诊所的运行,应以教学需要为出发点,不能单纯为客户利益所驱动。例如,如果本学期安排学生参与诊所实践的时间最多为20个小时,否则将产生不利于学生学习和正常生活的后果,这时,即使客户有委托意愿,也应该将该客户介绍给其他法律服务提供者。其次,教师应该明确和谨记,诊所式法学教育是一个有效的学习工具。开设诊所要实现的目标可以很多,但绝不能忽视诊所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满足教育目的。对于有利于实现教育目的的案例,一旦接受委托,就应该要求学生和教师都按照律师专业水准来提供服务。对于过于复杂、时间过于紧急,不利于实现教育目标的案件,不应该接受客户的委托。法律诊所的起步应该从小案例、简单案例做起,以确保处理案件的质量。这样,一方面可以树立和维护诊所的社会声誉,更重要的是保护和逐步树立学生的自信心,而不是在学生职业生涯还未起步时就接受现实的失败甚至内心的长久自责。因此,从一开始起,就要明确客户、学生、教师的合理期望。此外,要注意案件的紧迫程度,避免接受时间过于紧迫的案件。学生除诊所学习外,还有其他的学习任务,时间过紧,不利于组织学生讨论、辩论,违背了诊所实践的初衷。这种情况下,也应将客户介绍给可以满足其需求的其他机构。

指导教师应该注意,法律诊所代理的案件可以基本由学生办理,但是学生不能脱离教师的指导。一方面,教师必须安排一定的时间与诊所的学生会面并进行“个案指导”,以保证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指导教师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充分意识到学生在执业之初,由于缺乏判断能力和社会经验,容易产生过度的热情或不恰当的情绪。例如,当事人故意隐瞒案件的某些情节,利用学生的单纯和缺乏社会经验,激发学生的同情心,促其采取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为,以达到当事人的特殊目的。此时,如何控制学生过度的热情,降低执业风险,是指导教师应该考虑的问题。在接受委托后,指导教师应该充分了解案情,对学生进行注意事项和风险的提示,要让学生明确教师对他们的期望在哪里、客户合理的期望是什么。经常和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士进行定期的会议,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甚至包括签署必要的协议,强调如果学生采取的行动超出法律服务所阐明的必要程度,日后可能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将由学生自己承担,而不能归责于诊所。

三、教师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法律诊所教育不应忽视培养学生对信息和资料的占有能力

职业教育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任何一个判断或意见都要有所依据,而不能想当然,法律基础性工作是任何一个律师或法官不能回避,且必须经历或从事的工作。举例来说,律师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及做出的任何法律判断都建立在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全面占有和正确分析的基础之上。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律师工作,至少有40%的时间是要花在法学资料、法规的搜索和整理过程中的。目前,许多学生将法学资料或法规的搜索看成是律师业务中非常低端的事务性工作,而不屑于培养自己有效占有资料的能力。例如,很多学生在接受教师布置的讨论任务后,仍然习惯于从学校图书馆借几本参考书就匆忙上阵,而非静下心来考虑国家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参考书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是否已经失效,对问题的理解是否全面等内容。

因此,诊所教育应培养学生在浩如烟海的资料与案例库中迅速、有效地检索法规司法判例或其他资料的能力;积极推进类似美国法学院中LEXIS、WESTLAW 等普及率广,内容丰富的法律专业网站的使用。

(二)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素养时可以借鉴的教学方法

1.以模式或图画的方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宏观把握问题的能力

从法律教学看,尽管学生总是抱怨学到的东西太少,但法学内容浩如烟海,学校教育确实无法满足全部的需求。此外,在学生开始律师执业生涯后,其业务领域也将面临一个从泛到专的转化过程。因此,教师应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宏观把握问题的能力。

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教师可以传授或鼓励学生建立自己分析案例的一套方法或思路。案例无论繁简,教师都要求学生按照一个固定而且有效的模式展开分析,例如,要求学生按照“归纳案情-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的主张-法院的判决和分析-案件的社会意义”这样一个模式进行学习,再要求学生以图画(书面或脑海中)的形式画出几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多次实践,学生不再面临接到案例无从着手的尴尬。当然,学生也可以培养适合自己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分析方法。

在学生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时,如果遇到陌生的法律领域,即只具有概念性了解,而不清楚具体的法律、法规时,往往缺乏应变和宏观把握问题的能力。教师可以通过画图的方法,帮助学生逐步培养这种能力。例如,在讲授国际银团贷款,涉及律师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务,应该出具哪些法律文书时,教师可以先讲授银团的概念和特点,然后让学生自行在头脑中构图,银团贷款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有借款方和贷款方,贷款方又包括牵头银行(或代理银行)和其他贷款银行。他们之间至少存在两类关系: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和贷款人之间的关系。每涉及一种法律关系,都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空间,都需要律师起草专门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