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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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伊斯兰法哲学概论(10)

关于真主使者,《古兰经》说:“我在每个民族中,确已派遣一个使者”。《古兰经》确认最后一位使者,即先知穆罕默德。他不仅是使者,而且是众先知的“封印”。伊斯兰教认为,“先知”是直接或通过天使,或是于梦中,由多种不同方式领受真主“启示”而做出预言的人。而使者不仅如此,且负有真主直接委以专门的宗教使命。

关于真主使者的继承人(哈里发),伊斯兰教规定,哈里发没有接受“天启”的特权,只负责管理宗教和世俗事务。在经济方面,《古兰经》宣布一切财产归真主所有,穆斯林只有使用财产的权利,被称作财产受托人,在使用财产时必须考虑宗教和社会的利益,不能随意处分财产。《古兰经》鼓励为宗教和其他慈善事业捐献财产,宣布“富人进天国比骆驼钻针眼还难”,通过天课制度,将富人的财产征用于宗教或其他慈善事业。这实际上是对富人财产的重新分配。《古兰经》虽然承认财产私有,告诫人们不要侵吞他人财产,承认贫富是命中注定,但它限制财产过分集中,反对出于私利而聚敛财富,宣布贪财是真主不喜欢的行为,警告酷爱钱财的人在来世难于得救。为了防止贫富两极分化,《古兰经》还确立了禁止放债取利、称量不公等原则。在社会方面,《古兰经》确立了穆斯林之间平等的原则。它强调穆斯林之间是兄弟关系,主张以信仰和履行宗教义务的程度来判定人们的优劣,宣布“品级更高的”是“信道”且“借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为主道而奋斗者”。“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在基本宗教义务方面,《古兰经》规定穆斯林“认主独一”,举行礼拜、完纳天课、严守斋戒、朝拜圣地和参加圣战。除朝拜圣地不是强制性的义务之外,违反其他几项宗教义务,都要受到惩罚。

在刑事方面,《古兰经》规定了五种犯罪。对于杀人和伤害行为,规定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原则和以赔偿金代替复仇的处理原则。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古兰经》确认妻子应服从丈夫的原则,宣布女子得男子继承份额之半的原则。

其次,圣训根据《古兰经》的法律原则类推出一些新的法律原则。

例如从经定的四个见证人制度,圣训类推出要求犯通奸罪的被告供认四次;从买卖契约中类推出多种形式的契约。圣训所确定的法律原则,也极具权威,任何人都不得违背。

《古兰经》和圣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具有最高的权威,一切与其相抵触的东西都无效;它是永恒的,而且完美元缺。这就从某种意义上决定了伊斯兰法有一种特别的稳定性。

2.稳定性中有灵活性

凡是长期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制度中,都包含着稳定性与灵活性的要素。如果法律变化不定,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就势必丧失其应有的权威性,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这样的法律就不能长期存在和发展。同样,如果法律一成不变,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就终将丧失其应有的适应性,从而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这样的法律也就不能长期存在和发展。任何一种法律传统,在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的问题上都有其一定的处理方式。在这方面,伊斯兰法的处理方式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纵观伊斯兰法的发展史,大家都知道它颇具稳定性。我们认为,其稳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伊斯兰法的概念具有非理性的特征。伊斯兰法是一种宗教法,但法律的宗教性未必赋予法律以稳定性。以天主教法为例,其教会和教皇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制定、修改和补充法律的权能。因此,天主教并没有宣称教会法是一种永恒不变的超时空性的法律。

而根据伊斯兰教的教义,伊斯兰法是真主的命令,是真主意志的完美无缺的表达。真主命令的表达是通过天启降示的方式实现的。穆罕默德一弃世,启示就中断了,而且从此任何人都没有再接受启示的权利。显然,伊斯兰法的概念,丝毫也不含糊地排除了世人立法的权能。不但如此,而且真主的命令具有超时空性,世人根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能性又被排除了;真主的命令具有完美性,世人根据需要补充法律的必要性也被排除了。但是,如果真的完全这样的话,伊斯兰法就早已僵化、萎缩,根本不可能延续到现在。如前所述,伊斯兰法虽然是古代伊斯兰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但并不是实际运作的法律制度的全部。在它之外,还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行政命令和流行于各地的非宗教习惯法。政府行政命令,不同的政府往往会不同,同一个政府在不同时期也可能发生变化。习惯法则随着各地习惯的潜移默化,随之而变化。但伊斯兰法中的《古兰经》和圣训是绝对不能变的,因为经是真主意志的表达,是真主的命令,训是真主使者对经的阐释。经,是非理性的;训,是超理性的。伊斯兰法关于法的概念的非理性和超理性的含义,在社会生活中妇孺皆知,代代相传;教不变,经不变,其法也不变。因此,伊斯兰法的稳定性最主要最明显地表现于《古兰经》和圣训的权威性,经训作为伊斯兰法的渊源之一,千百年来不因时代的变迁而改变,其稳定性是任何世俗法律和其他宗教法律所不能比拟的。

其次,一种法律制度作为法律传统要获得稳定性,主要的并不在予这种法律制度具体运作的稳定性,而在于这种法律传统的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稳定性。法同其他所有社会规范一样,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的。但法所提供的不是普通的行为标准,而是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的行为标准。这就是说,任何法的规则都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伊斯兰法的规则也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但它的许多规则尤其是实际运作的规则各代各王朝是不一样的,有一种相对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但是,经训却流传千百年几乎原封不动,这是一种绝对的稳定性。因此,伊斯兰法的稳定性,有相对稳定性与绝对稳定性两个方面。这是伊斯兰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之一。

再次,伊斯兰法在发展中出现的追溯既往的倾向,强化了伊斯兰法的稳定性。在伊斯兰法的发展中,宗教学家和法学家不仅总是向《古兰经》寻找根据,而且还向穆罕默德的言行寻找权威。圣训便是这方面典型的例子。这种保守的传统无疑大大地增强了法律的稳定性。

伊斯兰法是长期存在和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一种法律传统。

它的稳定性颇强,但灵活性也并不弱。在千百年来的发展中,伊斯兰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并存,是稳定性中有灵活性,灵活性中又有稳定性。但是,伊斯兰法的绝对稳定性的部分(又可称为核心部分)谈不上有什么灵活性,伊斯兰教不允许这一核心部分有什么灵活性。所谓伊斯兰法的灵活性,是指伊斯兰法中相对稳定性的部分(又可称为外围部分),因社会的发展变化而随之具有的包容、变通等情况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