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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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古兰经》中的法哲学思想(2)

作为穆斯林公认的真主为人类制定的根本大法,作为宗教思想和政治思想高度统一的宗教圣书和政治法律文献,《古兰经》在经济、政治和道德方面确立了伊斯兰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古兰经》所提出的穆斯林从事经济活动的指导原则,是伊斯兰法的根本原则。《古兰经》明确指出:“真主是天地的创造者,他能供养,而不受供养。”“天地万物的国权,只是真主的,他创造所欲创造的。”“天地万物,都是真主的。”“我(真主)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这些经文都阐明了真主对天地万物的最高主权,也揭示了真主是人间财产和财富的最高拥有者这一伊斯兰教最根本的经济原则。《古兰经》还进一步指出:“我(真主)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他(真主)使你们为大地上的代治者。”这里说明人是世间财产的受托者和管理者,人可以根据真主的意愿和自己的需要追求、获得和利用真主赐予的财富。但同时,正因为财产和财富的所有权属于真主,而人只有使用财产的权利,因而能否顺从真主的意愿,在使用财产时是否考虑宗教和社会利益,就成了利用和使用财产是否合法的根据。为此,《古兰经》既承认并要求保护私有财产,把个人拥有财产视为真主赐予人们的合法权利,同时又鼓励为宗教和其他慈善事业捐献财产,并通过确立天课制度,将富人的财产通过再分配用于宗教或其他慈善事业。《古兰经》由于把每个人都视为真主的子民,承认人人都具有获得和利用真主财产的平等权利,因此在经文中谆谆告诫人们不要侵吞他人财产,反对出于个人私利而垄断财富,并把贪财宣示为不受真主喜受的非法行为,警告贪爱钱财的人将在末日来临时受到火狱的煎熬,形成了伊斯兰教限制财产过分集中、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的宗教制度和法律制约机制。正是从《古兰经》所确立的“真主是财产和财富的最高拥有者,人人都具有开发利用真主财产的权利”这一根本经济原则出发,伊斯兰法形成了保护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人人有合法利用财产实现致富的权利、禁止放债取利、称量不公等法律原则和条文。

其次,《古兰经》为穆斯林规定的“平等、宽容”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准则,是伊斯兰法的根本精神,《古兰经》从“穆斯林皆兄弟”的平等精神出发,反对前伊斯兰教时期阿拉伯人以年龄、财富、宗谱、门第、性别等标准划分社会阶级和等级的陈腐观念,把公正、平等作为伊斯兰教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在《古兰经》看来,所有的人都是真主的仆民,不管是高贵的王公,还是卑微的平民,是富豪还是奴仆,是男性还是女性,也不管种族、肤色,能力、秉赋方面存在的差异,它们都不影响一个人在真主面前的真正品位。在真主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真主以公正慈爱对待所有的人,真主裁判一个人的惟一准绳是这个人在行为和精神方面的善与恶,主张以信仰和履行宗教义务的程度来判定人们的优劣,宣布“品级更高的鼍,是“信道”而“借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为主道而奋斗者”。明确指出:“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以“公正、平等”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原则,为伊斯兰法所包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内核提供了哲学根据。

“宽容”是贯穿于《古兰经》始终的又一对人对事、处理大际关系的重要原则和规范,宽容在《古兰经》中具有“恕饶”、“以德报怨”、“恕宥”等丰富的内涵。宽容首先是立法者真主的一种仁慈情怀。《古兰经》指出:“你们的主,曾以慈悯为自己的责任。你们中谁无知地作恶,然后悔过白新,真主必定赦宥谁,因为他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说明真主至仁至慈,具有宽容待人,原谅人的过失的宽容美德。宽容还是体念、谅解人的难处的仁道同情态度。《古兰经》对穆斯林的日常生活和宗教生活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规范,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违反的,但在非常境遇下,又坚持宽容通达的态度。《古兰经》多处指出:“当你们在大地上旅行的时候,减少拜功,对于你们是无罪的”,“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真主要你们便利,不使你们困难”,“关于宗教的事,他(真主)未曾以任何烦难为你们的义务”,体现出体谅人的难处和关爱人的处境的仁慈情感。宽容还表现为一种“以德报怨”、宽大为怀的宽广胸襟。《古兰经》说:“真主欲减轻你们的负担:人是被造成懦弱的”,“真主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善恶不是一样的。你应当以最优美的品行去对付恶劣的品行,那么,与你相仇者,忽然间会变得亲如密友”,“如果你们恕饶他们,原谅他们,赦宥他们,[真主就赦宥你们],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在《古兰经》看来,人都有不完善的缺点,都可能犯错,乃至犯罪,所以对人应该宽大为怀,重视教育和德性感化。可见,在上述宽容精神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伊斯兰法律从整体取向上具有重视道德教育,反对滥用重刑的倾向。综上所述,《古兰经》所确定的指导穆斯林社会政治生活的“平等、宽容”的原则,虽然并不是直接的法律条文,但这些经文中所包含的人文哲学精神正是伊斯兰法所遵循的基本精神,伊斯兰的具体法规正是在这些精神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最后,《古兰经》所阐明的伦理道德规范为伊斯兰法奠定了伦理道德基础。《古兰经》建构了十分完整的伦理道德规范系统,这些规范涉及到宗教生活、13常世俗生活、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诸多层面,非常广泛而具体,其中,“坚持正义、反对恶行”,“弃恶扬善、改邪归正”是其根本的伦理道德精神。《古兰经》指出:“你们当崇拜真主,不要以物配他,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恤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伙伴,当款待旅客,当宽待奴仆,真主的确不喜爱傲慢的、衿夸的人。”“真主的确命人公平、行善、济施亲戚,并禁人淫乱、做恶事、霸道……”“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们所行的最大善功报酬他们。”真主“禁人淫乱”,“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对于不信真主的迹象,而且枉杀众先知,枉杀以正义命人者的人,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这等人的善功在今世和后世,完全无效,他们绝没有援助者”。“谁赞助善事,谁得一份善报;谁赞助恶事,谁受一份恶报。”“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当秉公作证”,“不要顺从自己的私欲,以致偏私”。由上可见,《古兰经》中的这些伦理道德规范已经明确地告诉了人们,哪些行为是必须做的,哪些行为是鼓励人们去做的,哪些行为是劝导人们不要去做的,哪些行为是绝对禁止做的;并且还具体地规定了进行奖惩的措施和手段,这样的伦理道德规范本身不仅已经具有了明显的法律功效,而且也为伊斯兰法奠定了伦理道德基础。

正是由于重视法律的道德基础特质,使《古兰经》把“德主刑辅”确立为伊斯兰立法的基本原则,把普遍的道德原则作为法律的价值根据和应然取向,使伊斯兰法具有道德和法律有机融合的特征。

(三)《古兰经》确立了伊斯兰的基本法律制度

1.《古兰经》规定的穆斯林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伊斯兰法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

明确权利与义务是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大问题,决定着该法律系统的价值取向,《古兰经》立法取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古兰经》首先规定了伊斯兰教的基本教义,确定了伊斯兰教的以“认主独一”为核心的六大基本信仰和必须履行的以“五功”为基本内容的各项宗教义务及善行。在《古兰经》中,“信真主、信天使、信经典、信使者、信后世和信前定”这六大信仰和以“念、礼、斋、课、朝”为主体的基本功课都是穆斯林必须而且应该遵守的基本义务,除此以外,圣战、饮食生活中的禁忌、婚丧礼仪、财产继承、商业活动等也是穆斯林必须履行的义务。在这些宗教和世俗义务内容中,除朝觐因客观条件所限并不作为强制性的义务外,其他义务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穆斯林若不履行这些义务,要受到伊斯兰法的惩罚。《古兰经》在规定穆斯林应尽义务的同时,也以真主的启示为据赋予穆斯林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存权、劳动发展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信教权、荣誉权等方面。如:《古兰经》极其珍视人的生命存在,规定:“不得真主的许可,任何人都不会死亡:真主已注定各人的寿限了。”认为人有真主赋予的生存权,任何人没有权利轻视和毁灭生命。

《古兰经》极其重视个人的财产权,指出:“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你们应当祈求真主把他的恩惠赏赐你们。”对个人财产的使用和拥有持肯定态度,承认人人都有真主赋予的财产权;《古兰经》还规定了男女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认为“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破天荒地承认男女都享有财产继承权,这是一种巨大的思想进步。《古兰经》还指出:“对于宗教,绝无强迫”,承认人人都具有自由信仰宗教的权利。所以,肯定人在上述方面具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都说明《古兰经》的法律思想和规范是建立在权利与义务交互作用及辨证统一的哲学基础之上的,正如《古兰经》在阐述妇女的权利和义务时所明确指出的:“她们(妇女)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这表明《古兰经》所确立的伊斯兰法是以权利和义务有机统一作为其“范导性原则”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交互性在于:要使公民履行一定的义务,就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利,而公民若得不到一定的权利承诺和保障,就必定不会真正地履行其义务,所以,权利要求内在地隐含了义务规定,义务规定包括权利要求,法律只有在内在地包含权利与义务交互性的条件下,才有效力。《古兰经》以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立法,制定出了符合公民社会生活实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体系,理顺了公民与国家、法律同公民之间的关系,既能使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满足公民的利益和需要,又能使公民切实履行自己力所能及的应尽法律义务,由此克服了割裂权利与义务关系所导致的“无刑”、“无讼”、“无争”的“刑措”治世偏颇,使伊斯兰法具有通过“中道”、“慎刑”等途径以寻求司法公正的典型特色。

2.《古兰经》规定了伊斯兰民商事务法则

《古兰经》重视商业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了实现商业活动的有序健康发展,它阐述了商品交易的基本法则。《古兰经》明文规定:“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当你们卖粮的时候,应当量足分量,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货物,这是善事,是结局最优的。”

“你们应当使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你们不要克扣他人应得的财物,不要在地方上为非作歹”,“你们彼此问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

……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都要写在借券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反对放债取利:“你们为吃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真主那里,不会增加。”这些话语已不仅仅是商业道德上的要求,已成为经商的硬性规定,考量《古兰经》对民商行为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允许通过合法经营获取利润,主张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等价交换,货真价实,恪守商业道德,信守契约合同,诚实履约,仁慈借贷;反对侵占他人的财产,禁止放债取利,放高利贷及重利盘剥,禁止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说谎、违约、背信弃义、投机取巧,坚决打击出售违禁物品和麻醉品、毒品等活动,反对垄断、囤积居奇和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丰富的内容。这些内容构成了系统而完善的伊斯兰民商法律通则,成为穆斯林从事商业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

3.《古兰经》确定了伊斯兰刑罚的基本准则

刑法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又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由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个有机联系的环节构成。《古兰经》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刑法的概念和范畴,却明确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内涵和构成。《古兰经》把刑法称为“真主的律例”或“经典里的律例”,违背律例、超越法度的人,要“受痛苦的刑罚”,而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就是犯罪。在刑事方面,《古兰经》规定了比较宽泛的犯罪范围,指出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不同,并提出了具体的“经定刑罚”原则。在刑事责任方面,《古兰经》从个人有意志自由的哲学观念出发,以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作为负有刑事责任的条件,规定了“各人犯罪,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