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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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古兰经》中的法哲学思想(3)

一个负罪的人,不负别人的罪”、“谁犯罪,谁自食其果”、“犯罪不连坐”的刑罚责任专属性;对于杀人和伤害行为,规定了“以命偿命,以眼偿眼”的“同态复仇”原则和以赔偿金抵罪的处理原则。在刑罚的原则和性质方面,《古兰经》既强调“秉公判决”、“罪刑相适应”,又从人本宽容的原则出发注重“后世的刑罚”的警戒作用,强调醒悟和悔改,“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向真主诚意悔罪,你们的主或许免除你们的罪恶,并且使你们人下临诸河的乐园。”把现实刑罚与后世刑罚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刚柔并济、德刑并用、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目的。正是上述《古兰经》中所确立的刑罚的基本原则及其一些基本规定,奠定了伊斯兰法“德主刑辅”,以道德教化为主,强调悔罪自新,尽量从轻处罚,重在发挥刑罚警戒作用的基调。

4.《古兰经》制定了穆斯林的婚姻家庭律例

《古兰经》从重视人、珍视生命为出发点,十分重视穆斯林的婚姻家庭制度建设,从结婚、配偶的数量、离婚、男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遗产继承等方面提出了十分规范的婚姻家庭律例,其主要内容包括:限制伊斯兰教以前的一夫多妻制的习俗,提出了以一夫一妻为原则,在丈夫能公平对待各房妻子的情况下以纳妻四房为限的规定;禁止近亲结婚并具体规定了九种禁婚的情况;把聘仪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制定了休妻、离异以及待婚期限和守制的规定;废除蒙昧时期溺死女婴和残酷处置妇女,尤其是处罚遗孀命运的陋习:在婚姻家庭方面,规定了婚姻的性质;在确认妻子应服从丈夫原则的同时,告诫丈夫应善待妻子;规定了多妻的数量,丈夫休妻的形式及其效力,创制了待婚期制度;在遗产继承方面,确认了遗嘱继承制,并规定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比例;确认了女性的继承权,明确制定了女子得男子继承份额之半的遗产继承原则。《古兰经》所规定的穆斯林婚姻家庭律例,大大地改变了阿拉伯原有习惯法中歧视妇女、损害女性人权的陈规陋习,蕴涵着男女平等的思想精华,对后来穆斯林世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5.《古兰经》提供了穆斯林日常生活的基本规范

在日常生活习惯和道德方面,《古兰经》强调人们要信仰虔诚,追求正道,反对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同时还对人们的饮食、食物的种类和范围、婚育、丧葬服饰、节日礼俗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虽然这些日常生活规定不能与法律条文相等同,但其中许多内容都是穆斯林必须要严格遵守和履行的强制性规定,产生着法律律例的效应。

6.《古兰经》规定了伊斯兰法律的证据原则

《古兰经》明确指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尽忠报主,当秉公作证,你们绝不要因为怨恨一伙人而不公道,你们当公道,公道是最近于敬畏的。”要求人们:“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那么,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

规定任何当事人都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不容回避和拒绝,要求作证者要以事实为根据,遵循公道公正原则,反对出于自身私欲的目的而作伪证。由此,《古兰经》把事实原则和公正原则确立为法律证据的依据,对以后伊斯兰法强调以事实和公正为根据进行司法审判确立了根本原则。

二、《古兰经:》中法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方法论原则

(一)《古兰经》立法的哲学基础和原则

1.以真主主权论和人性善恶两重论为基础揭示了法的来源和必要性

论证法的来源及其必要性是法哲学的实质性问题与核心问题,《古兰经》明确把“认主独一”的一元论哲学思想作为伊斯兰法的哲学基础和基本纲领。《古兰经》明确指出:“真主是创造万物的,也是监护万物的”,“天地万物都是他(真主)的”。“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他以你们为大地的代治者,并使你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级”。这些内容都说明,真主具有独一无二、至高无上的权威,真主创造一切、主宰一切,是宇宙间的绝对真理,是至善至美的体现,现实世界的所有事物和整个世界都以“真主”的意志为本源和基础;真主还创造了国家,指定了代主理政的代理人——国家统治者,创造了法定的宇宙社会的秩序;为了使社会维持必要的稳定秩序,真主为人类启示了许多行为准则,这就是法,因而,法体现着一种神圣的、先验的秩序,是真主意志的外化;伊斯兰法是真主主权意识的最高体现,也是正义、理性的真正代表,因此,从法的制定和产生看,真主拥有惟一立法权,法是真主赋予国家和社会的一种秩序规则,是真主借助于人间的统治力量,通过法的制定来实现自己的意志。法体现了宇宙之主的意志,真主所制定的法的.内容和地位至高无上,永恒不变。由于真主的意志是人所不能抗拒的,人必须遵守和顺应体现真主意志的法则,信守真主所启示的法律,立法必须充分体现神圣律法,而正是《古兰经》所蕴涵的这种追求法的超验的永恒性、神圣性、至上性的形上思维,赋予广大穆斯林对这种法律程序的合理性追求以无穷的动力。

在从神圣性上确立法的起源和地位的同时,《古兰经》还立足于现实层面,从人性的角度揭示了法的必要性,试图通过对人性的考察找到法的根据。《古兰经》指出:“我确已把人造成具有最美的形态”,“他精制他所创造的万物,他最初用泥土创造人。然后用贱水的精华创造他的子孙。然后使他健全,并将他的精神吹在他的身体中,又为他们创造耳目心灵”。认为“人是真主创造的最高典型”,人由于禀赋了真主的本性,得到了真主赋予的理性,因而具有善良的本性。但同时《古兰经》又指出:“人性是贪吝所支配的”,“人性的确是怂恿人作恶的”,“人确是很不义的,确是忘恩负义的”,这就是说人由于具有一些非理智的自然属性,因而人又是脆弱的、易受诱惑的,具有作恶的趋向;由于人性具有双重性和差异性,人的道德水准不同,易受诱惑、易被情欲所左右的人往往妨碍社会群体过一种有秩序的生活,如果不对人的自然属性加以限制、任其自然发展的话,肯定会流于贪欲,进而引起纷争,造成社会的混乱。这里,《古兰经》通过从社会群体的角度对人的自然属性所做的评价,描述了人现实存在的实然状态,指出了在人的自然属性中包含着危害社会群体的因素。《古兰经》正是在分析人性二重性的基础上,主张借助道德规范和政治法律等多重手段,限制和改造人性中恶的方面,使人弃恶扬善,达到人性优化、社会安定的目标。由此,《古兰经》对人性恶方面的揭示也为伊斯兰法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人性论的哲学证明。

2.《古兰经》的法哲学体系是建构在理性基础之上的

尽管在《古兰经》整个话语系统中,处处体现着已经确立的信仰至上的原则,其本质具有神圣启示和非理性主义的色彩,但它强调理性的意义,并用理性沟通了人与真主的关系,这是《古兰经》哲学的一个重要特点。首先,《古兰经》赋予真主以理性,认为真主是绝对的智慧、绝对的意志,是至善至美的,真主创造万物,建立和谐的宇宙秩序:“你在至仁主的所造物中,不能看出一点参差。”这样,《古兰经》就在真主的理性的普遍指导下,奠定了真主至高无上的统治。

真主由于以其理性和绝对的智慧及意志创造并主宰宇宙的一切,通过创造和主宰显示自己万能至善的本性,人作为其创造物对真主的信仰就是绝对必要的,由此,确立了伊斯兰信仰的实质。其次,(古兰经》明确承认:“他以智慧赋予他所意欲的人;谁禀赋智慧,谁确已获得许多福利。惟有理智的人,才会觉悟。”认为人也具有理性,人依靠理性的启发,其行动可被导向所趋向的目的。人正是为了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而组成社会,从而克服了人具有贪欲自私的自然属性,这样,(古兰经》提出了以公共幸福为目的,以哈里发制度为政体,建立在产生于与真主理性相一致的永恒法基础上的神启法和世俗法秩序上的现实社会的思想。因此,在《古兰经》里,人类的理性作为桥梁沟通了真主与人的世俗社会的联系,一方面,人因真主所赋予的理性,并且依靠理性的启发,有目的地行动,建立世俗社会的秩序和目标,享受真主所赐的幸福生活,另一方面,由于人有理性,人能够受真主的支配,接受主的安排,于是,真主与人的世俗社会在信仰的基础上得到了统一。但是《古兰经》又认为人的理性是有缺陷的,人类的判断是不可靠的,人必须接受真主所赋予的法律的指导,世俗社会最终隶属于真主的绝对支配。这里,《古兰经》实际上把作为秩序的法归纳为两类,即由真主启示的绝对的永恒法和世俗法,永恒法作为神性的体现是真主的智慧,是绝对的意志,是至善的真理,而世俗法是真主意志的再现,是与真主神性相一致的。至此,《古兰经》在理性基础上形成了法哲学体系,既确定了真主的至善,将整个法哲学建立在人对真主的信仰之下,同时又在信仰的指导下,以一种世俗的观念论证了世俗社会的合理性,其中,人的理性是联系两者的桥梁。

《古兰经》还从法哲学系统的内部联系建立了一套以自然等级为前提,体现其道德和正义的以服从为核心的法定秩序。在《古兰经》看来,真主是按照等级创造了万事万物,位次低的事物依靠位次高的事物的引导才能体现真主的本性,这是一种天然的秩序,而实现这种秩序和正义的手段就是服从,在人类社会事务中,地位低的人也必须按照自然法和真主永恒法所建立的秩序,服从地位比他高的人。《古兰经》的这些思想具有两个方面的法哲学含义,一是表现为人对真主的服从关系,二是表现为世俗社会内部的~种服从的秩序。在《古兰经》所构设的社会中,一部分人因智力超群而享有支配权,为统治者,而另一部分人因智力低下必须服从统治,服从就体现了真主的意志和正义。于是《古兰经》以理性为基础的法哲学思想,就在真主与世俗社会内的秩序上建立起了以服从为核心内容的绝对统治。所以,《古兰经》法哲学系统正是以理性为基础展开的,其归宿就是要在人与真主、人与人之间建立以服从为核心内容的神圣法律秩序。

3.《古兰经》所确定的真主前定与人的意志自由相统一的辩证原则为伊斯兰法的“慎刑”主张奠定了哲学基础

信前定是《古兰经》规定的伊斯兰教的六大信仰之一。《古兰经》明确宣示:“他(真主)创造万物,并使各物匀称,他预定万物,而加以引导”,“没有真主的命令,人不会死亡”,“真主创造你们和你们的行为”,“我不毁灭一个城市则已,但要毁灭它,就有一个可知的定期。任何民族都不能先其定期而灭亡,也不能后其定期而沦丧。”在《古兰经》看来,真主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一切的创造者,现实世界的一切都是真主事先安排好了的,人类无法改变,也无法违抗,人类对自己的命运和一切行为,无论是好是坏,都要以真主的前定来看待。但《古兰经》又以变化的观点看待事物,并承认人有意志自由,认为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人类的行为也是可以转化的,何况,真主在造人之时,就赋予了人类选择善与恶及分辨是非的能力,所以人类无论行善还是作恶,都是自己个人意志所为,都要各负其责。

《古兰经》指出:“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都要负责的”,“真主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各人要享受自己所行善功的奖赏,要遭遇自己所作罪恶的惩罚。”“已往的犯罪不受惩罚”、“悔罪自新”和犯罪后后悔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犯罪后悔、并能多行善事者,则予以宽大处理。“作恶后能悔改,而且信道者”并力行善事者,“你的主在他们悔罪之后,对于他们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从对犯罪的处罚上讲,《古兰经》坚持认为严厉处罚的应该是犯大罪者,而“远离大罪和丑事,但犯小罪者,你的主确是宽宥的”。

尤其是对能够诚信真主、坚持正道、诚实做人,多行善事,但偶犯小罪者,应该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以便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古兰经》还多次强调了“犯罪不连坐”,尤其是对已经犯罪的人来说,更不能再负别人的罪。“各人犯罪,自己负责。一个负罪的人,不负别人的罪。”“一个负重罪者,如果叫别人来替他负罪,那么,别人虽是他的近亲,也不能替他担负一丝一毫。”正是真主通过降示经典、选派使者等方式,教化人们,才能引导人们顺从真主,扬善抑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有善恶二重性,不可能完美无缺,难免失误犯错,因此,应给予人们改正错误的机会,所以《古兰经)一再强调对犯罪者应予以宽大,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在判刑上,应适当、宽柔,不可过分,特别是在判死刑问题上,应有充分的证据,不可草营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