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19083200000018

第18章 《古兰经》中的法哲学思想(5)

刑事审判实体所体现的公正。刑事审判实体公正亦称刑事审判结果公正,它是指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在审理个案中,使之达到的公正结果。刑事审判实体的公正与否是实现刑法正义价值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古兰经》中实体公正要求包括:第一,认定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事实认定的真实、准确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认定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包括:证据收集要全面,证据本身要合法,证据要充分等。第二,评价标准的惟一性。为了保证实体公正,《古兰经》把“法律明文规定”作为惟一标准。第三,强调审判官本身的公正。《古兰经》指出:“凡不依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判决的人,都是不义的。”“一切判决,只归真主:他依理而判决,他是最公正的判决者。”规定判决的权利属于真主和使者,真主公正、仁慈,使者大公无私,都是实现法律审判公正的最高法官范型。

(三)《古兰经》立法的哲学方法论原则

1.《古兰经》立法体现了整体性原则

《古兰经》既是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也是伊斯兰教伦理道德的圣书,《古兰经》把道德和法律视为衍生同源、作用同宗的调节社会生活和人与人之问关系的手段和方式。在《古兰经》看来,无论是律法,还是道德都是由真主颁降的,都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超时空特点。

二者的作用都在于调整人与主、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都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由此,宗教、伦理、法律密不可分构成了《古兰经》的一大特点。《古兰经》并没有对道德与法律加以明确区分,而是以劝导性、强制性等措施并用,既以道德上的应然理想鼓励人们通过对真主的敬畏、服从,对自己道德义务的遵从使人扬善抑恶,以便在来世能够进入“下临诸河”的乐园,同时又确立了法律规范,以此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通过以人“火狱”来威吓、惩罚违法行为的人,并以“天启”的名义,规定了许多现实生活中的惩罚手段,这些宗教的、道德的、法律的手段整体并用,客观上起到了整体规范穆斯林行为的社会效果。同时,在《古兰经》立法系统中,法律的判决服从于宗教伦理的评价,个人的赎罪常常补充或代替严格的法律制裁,法律作为推行道德规范的一种强制手段,只有在道德劝戒不能奏效时,才诉诸法律。《古兰经》对非法的行为也主要强调道德上的谴责,或后世进行惩罚。所以,《古兰经》立法带有以宗教伦理精神、原则支配法律的特点。正如英国学者库尔森所指出的:“伊斯兰教的创始人和先知的宗教信息——其目的包括为穆斯林社团建立某些基本行为准则——不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侧重点上,都要领先于他作为政治立法者的职能。因之,所谓《古兰经》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关于穆斯林社会的目标和理想的广泛而一般的建议,基本上是宗教伦理的如实规定。”

这种看法尽管并不全面,但也揭示了《古兰经》中伦理道德和法律密不可分的关系。《古兰经》还直接把伦理道德规范变成法律规范,“伊斯兰律法以教义学为基础,基本上属于宗教伦理性质。它以神的意志形式,规定了一个穆斯林持身律己的根本行为准则”。由上可知,《古兰经》正是通过从整体上把信仰的、道德的、法律的、惩罚的、报酬的、激励的杠杆有机地结合起来,宗教劝戒、道德教化、法律规范三者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成了伊斯兰治国思想的核心和政治法律观的主要内容,从而既使伊斯兰法体现了社会正义、平等的宗教道德精神,又使伊斯兰法律规范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特别是重视道德教化,为法律提供了必要的道德氛围,把法建立在适宜的宗教道德软环境土壤基础之上,使法律和道德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有效的双重社会调节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古兰经》立法遵循了渐进性与稳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古兰经》立法的渐进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古兰经》立法的颁布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是穆罕默德经过23年的时间,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对各种社会问题和宗教问题逐一进行思考所颁降的。

而这种立法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一般来说,立法只有通过逐步完善,才符合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美国现代着名法学家庞德曾说过:“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所有法律思想都力图使有关对稳定性的需要和对变化的需要这种相互冲突的要求协调起来。”《古兰经》立法遵循逐步完善的原则既符合对稳定性和变化性需要的协调,也反映了事物循序渐进的客观规律性。二是《古兰经》立法的内容充分考虑了人们的接受能力,在对人们的要求上也遵循了渐进性。从立法过程看,《古兰经》立法是经过23年的时间陆续传降给人们的,坚持了逐步完善的原则,但并没有否认立法的稳定性的重要意义,《古兰经》立法循序渐进就是要在颁布法律的过程中,通过以法律实践为根据,不断地补充和完善法律,使法律不断成熟以达到稳定。而法律只有通过逐步完善以趋于成熟,其精神才能深入人心,发挥有效的作用,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有减,而法律的威信也随着削弱了。”《古兰经》立法正是通过不断完善的过程实践和检验,使其内容一经确立和成熟就具有超越时空的稳定性,这些法律规范和原则尽管后来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其基本精神却保持了恒久的稳定性,一直是全世界穆斯林千百年来都坚守的最高行为准则。

3.《古兰经》立法坚持“中道变通”的方法论原则

伊斯兰文化主张用中道的原则处理宗教事务和世俗事务,这一点在《古兰经》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现。中道,在《古兰经》中有“中正、适中、适度、中和”等丰富内涵,意思是凡事持中,不走极端。《古兰经》称穆斯林为“中正的民族”,一再指出:“真主不喜欢过分者”,要求人们做任何事情“应当寻求一种适中的道路”,并由此衍生了“和为本”的思想,作为处理社会矛盾的方法和目标,反对偏激和走极端。中道适度原则表现在立法上,《古兰经》所规定的伊斯兰教法既不严厉得出格,也不轻微得出奇,而是采取适中的教律,在司法判决上主张“以适中为重”,重视道德教育,给予犯罪者悔过的机会。《古兰经》指出:“远离大罪和丑事,但犯小罪者,你的主确是宽宥的。”“作恶后能悔改,而且信道者,你的主在他们悔罪之后,对于他们确是至赦,确是至慈的。”伊斯兰法的中道适度原则“以和为本”,有利于和谐人际关系,化消极为积极,起到了维护社会祥和、安宁和稳定的作用。

与中道精神相联系,《古兰经》在立法上强调变通,明确指出:“真主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真主欲减轻你们的负担;人是被造成懦弱的”。这些经文表明,《古兰经》立法是依“各人所能胜任的能力”而加以颁布的,是符合人情人性的,不是抽象的教条,教法也可以根据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灵活处理具体案件。如《古兰经》所规定的礼拜、斋戒等宗教功课都具有法规的意义,要求穆斯林必须严格遵守,但在非常情况下并不烦难教众,对孕、残及旅行者的礼拜、斋戒可以灵活变通,当人的处境危及生命存在之时,可以突破具有法律意义的教义教规的限制,以维护人的生存为重。这都表明了《古兰经》立法的灵活变通性,正是这种灵活变通性才使伊斯兰法自《古兰经》降示至今日,能长传久远,是其在世界上产生极大的震撼力和生命力的奥秘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