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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圣训中的法哲学思想(1)

在伊斯兰教中,《古兰经》的地位是至尊的,除此之外穆斯林所推崇的权威当属圣训。圣训的出现顺应了阿拉伯半岛的社会形势,也是其文化背景的历史体现。圣训不仅对伊斯兰思想的发展历程有着强烈的影响,而且对伊斯兰法文化的传播也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伊斯兰法的渊源之二——圣训

(一)圣训的基本概况

1.圣训的定义

圣训,阿拉伯文称为“哈底斯”(语言)或“逊奈”(圣行),是指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生前的言语、行为、默许和指示。言语的圣训主要指穆斯林对伊斯兰教义、教规及教法的说明,经弟子们传述并遵循;行为的圣训指由门弟子传述并遵循的穆罕默德在功修及教规方面的行为,以及穆罕默德处理种种问题的方法;默许、指示的圣训主要指穆罕默德对门弟子言行的嘉许、认可和指导。后来,人们把圣训扩充为穆罕默德的有德行、有威望的弟子或再传弟子的言语、行为的记录。此外,“艾赛尔”、“河拜尔”也有表达“圣训”、‘‘圣行”的意思。

2.圣训的搜集和整理

在穆罕默德时代,人们并未记录圣训。一方面由于时代的局限,当时既缺少能书写会记录的人,又缺少书记的工具。但是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穆罕默德本人严禁记录。穆罕默德曾说:“谁捏造我的讲话,给我编谎,那他就自备位置于火狱中r 。”穆罕默德担心人们把记录的圣训与《古兰经》相混淆,或者人们因爱戴穆罕默德而过分看重圣训却忽视了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古兰经》。因此在这个时期,圣训是通过口耳相传的。最早收集圣训的工作是在欧麦尔二世的时代。欧麦尔二世任麦地那总督时,曾命令艾布·伯克尔·本·穆罕默德收集圣训。直至伊斯兰历二世纪,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有意识地搜集圣训,这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穆罕默德和了解圣训的学者相继去世。伍麦叶王朝哈里发伊本·阿杜·阿齐兹曾致信指令麦地那总督艾布·伯克尔·本·哈兹目说:“你看到主的使者的圣训时,就记录下来,因为我怕随着学者们的去世,学问也荡然无存了。你要注意只收集先知的言行资料,并设塾讲学,传播这些知识,以便使无知者认识了解,学问的消亡就是因为它成为了秘密。”《圣训易读)也记录了欧麦尔二世写给艾布·伯克尔·本·哈齐姆的信,它表达着相同的意思。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第一部穆罕默德言行录诞生了。其二,伊斯兰教的不断传播和发展,使穆斯林社会出现了许多繁杂的新问题、新现象和新事件,单靠《古兰经》已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穆斯林在征服波斯、埃及、东罗马等文明古国后,出现了许多新的难题,伊斯兰法学家们迫切需要从穆罕默德或其弟子的言行中寻求说明和论据。其三,随着哈里发国家政权、教派斗争的日益激烈,伪造的圣训逐渐增多,人们需要收集和整理一部完整的圣训以甄别真伪。

伊斯兰历二世纪时,也即在阿巴斯王朝,圣训的编纂活动活跃起来。最早编辑圣训的人是麦加的朱莱季,但马立克·艾本·艾奈斯的《圣训易读》也叫《穆宛塔圣训实录》是流传至今最早的圣训集。马立克·艾本·艾奈斯(713~795)是逊尼派着名教法学家、圣训学家,马立克教法学派创始人。他从解释其思想,创制立法的角度出发,汇集了审理过的案件,作为弟子们遵循的范例。因此,他的《圣训易读》是具体的案件的集合。此外,伊本·罕百勒(780~855)的《穆斯奈德圣训集》也享有同《圣训易读》相当的声誉。多数学者认为伊本·罕百勒是造诣极深的圣训学家和教法家。他的《圣训集》据说是从700多名圣门弟子传述的75万段圣训中选录出来的3万段圣训。

伊历三世纪,对于收集圣训的工作来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时期,正是此时,被伊斯兰教逊尼派公认为权威的“六大圣训集”相继面世。它们分别是:布哈里(810~870)集的《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817或821~875)汇集的《穆斯林圣训实录》;艾布·达吾德(817~888)汇集的《艾布·达吾德圣训集》;提尔米基(806~893)汇集的《提尔米基圣训集》;奈萨仪(845~915)汇集的《奈萨仪圣训集》;伊本·马哲(824~886)汇集的《伊本·马哲圣训集》。其中前二位圣训学家的汇集,被人们称为“两标准本”,又叫“两真本”,最具权威,地位仅次于《古兰经》。此外,十叶派也有自己的《圣训集》,不同的是他们不但否认逊尼派的诸种圣训,而且他们记录的是阿里及其以后的伊玛目的言行。十叶派公认为权威的圣训集是《宗教学大全》、《教法自通》、《圣训辨异》、《法令修正篇》,被誉为“四圣书”。它们在编排体例上与逊尼派的六大圣训集相类似。(本章只讨论逊尼派的圣训集中的法哲学思想。)

3.鉴别真伪圣训的标准

伪圣训的大量、广泛地出现,使搜集、整理圣训成为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工作。如8世纪70年代,伊本·阿比·奥查在库法被处决前,承认曾伪造4000多段圣训并四处传播。在他前后还有大量的伪圣训产生并到处流传,惑人耳目。人们在搜集、整理圣训的过程中,形成并发展了以甄别真伪圣训为研究对象的圣训学。它主要从每段圣训的两个构成上判别其真伪。其一,圣训传述系统和传述来源。传述系统分两类:一是单线传述,即传述人属于同一传述序列;二是双线或多线传述,即两个或多个不同的传述序列可以追溯到同一个人,从尾至首传述系统以连贯不问断地上溯到穆罕默德本人为可信。关于传述来源,它是对传述者的考察,要求人们了解传述者的生卒年代和历史,由此上溯各个传述者与被传述者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传述方式是直接传述还是间接传述。它要求每个传述者要诚实、可信、谨慎、仔细、正直、客观、有理性思维、声誉良好等等。其二,圣训的正文,即传述的内容。圣训学家通过对传述内容的分析,把其分为三类:一是真实的圣训,即被人们认为真实可靠的传述人所传的圣训;二是良好的圣训,即在传述过程中有些瑕疵,但并不妨碍其做为“良好圣训”的可靠性;三是虚假的圣训,即由于传述系统不连贯或其内容繁乱使圣训缺乏真实可靠的根据而令人无法相信。鉴别一段圣训的真伪,除要求传述世系准确无误外,更重要的便是传述的内容与《古兰经》的精神一致,甚至一条具体律例也绝不能与《古兰经》的某条律例相悖。

(二)圣训的社会地位及其功能

圣训作为伊斯兰法的第二大渊源,是由其在伊斯兰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决定的。早在公元9世纪初,伊斯兰教法学之父沙斐仪在其《法源论纲》中,就为圣训的地位、功能做了合理性的解说,它基本奠定了圣训作为伊斯兰法源的地位。随着伊斯兰国家版图的增大,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圣训的功能愈发重要,其地位也逐渐巩固,不可动摇。

1.圣训的地位仅次于《古兰经》

在伊斯兰世界中,《古兰经》不仅是人们信仰的经典,而且也是指导人们日常生活行为的宝典,它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而圣训则是继《古兰经》之后的第二大权威,即伊斯兰教基本法典除《古兰经》外就是圣训,它是《古兰经》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圣训的权威来自受安拉特许的穆罕默德的权威。《古兰经》指出:“我降示你教诲,以便你对众人阐明他们所受的启示,以便他们思维。”真主说:“凡使者给你们的,你们都应当接受;凡使者禁止你们的,你们都应当戒除。”这些经文明确指出,穆罕默德拥有真主特赐的权利,也使得圣训地位合法,不可侵犯。另一方面,作为真主的最后一位使者,穆罕默德不仅接受、传达了《古兰经》,并且在伊斯兰教中,没有一个人能比穆罕默德更了解天启《古兰经》的真实意图,只有他最具资格诠释《古兰经》,其言行必定遵循《古兰经》,也最接近安拉的心意。因此,在没有第二部详解经典给予人们具体指导的条件下,圣训就必然地成为穆斯林遵奉的第二大依据。穆罕默德也曾说:“我给你们流传下两件法宝,你们只要掌握住这两件法宝,你们便永远走不了黑路:

一、真主的经典;二、圣人的遗教。”而后者的主要任务便是对前者的坚持。

2.圣训对《古兰经》的概括性原则做了具体的分析、解释和规定由于《古兰经》是真主降示的最后一部大法,因此它的内容含量是极大的,不仅是一部信仰的经典,规定了穆斯林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并且它还涵盖了穆斯林社会的法律,甚至国家的组织原则等等。

为了适应社会未来发展的需要,《古兰经》对这些内容的表达极其概括,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为后人的发挥留有余地。圣训便最早体现了这个特点。它对《古兰经》的原则原理作细致、具体的解释。《古兰经》也给予了人们这项权利,“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主事人,如果你们为一件事而争执,你们应当使那件事归真主和使者判决”。艾哈迈德·爱敏在其《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一书中曾指出:“圣训的律例是很多的,《古兰经》笼统批示的地方,圣训分析它;泛指的地方,圣训范围它。”例如:对于礼拜,《古兰经》规定:“你们当谨守拜功”,“拜功对于信士,确是定时的义务”,但它并未说明何时拜,怎样拜。圣训则对拜教,拜时,礼拜的先决条件,拜前的各种圣行,礼拜的仪式,拜中的禁忌,拜错后的补偿等等做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又如天课,《古兰经》在很多章节中都指出,说:“你们当完纳天课”。

关于天课的具体内容却也没有任何详细说明,圣经则规定了天课不仅包括物质内容,而且精神上、道德上、政治上也都能反映出天课的意义,并且规定了课率、交纳时间以及应得的数量。诸如此类的天命还包括斋戒、圣战等等方面,天命在经中都是原则,而在圣训中变为一条条细则,便于穆斯林遵行。圣训是《古兰经》最有益的补充,这也是圣训成为《古兰经》之后的第二大基本法典的重要原因之一。

3.圣训开辟了《古兰经》没有涉及的领域,为公议、类比等伊斯兰法渊源的出现奠定基础

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限制或因为主观原因,《古兰经》对于法律的多种方面没能涉及,带有疏漏,圣训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古兰经》的空白,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例如:《古兰经》禁止人们生活中奢侈、浪费,圣训则从中延伸出穆斯林不能使用金银餐具、用具;女人可以使用、穿戴金子和绸缎,而男性严禁穿着高价服饰,并指明了金银的特别用途。穆圣说,不要用金器银器饮水,不要穿绫罗绸缎。这些东西,“今世归昧徒所有,后世则归信士所有”。

这一点在穆罕默德去世后,伊斯兰国家迅速向外扩张的过程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此时伊斯兰的社会结构发生剧烈的变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出现很多从前没有过的事物和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早期的哈里发对具体问题进行了大胆的解释和灵活的处理。例如,《古兰经》明文规定:“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欧麦尔决定,在饥荒之年,犯偷盗罪的人,不处以断手之刑。穆罕默德曾说,在无天启的情况下,凭见解进行裁判也是合理的。这些先例和精神,为以后法学家们运用人的理智创制律例提供了依据。

二、圣训中的法律思想

伊斯兰教法分为麦加立法和麦地那立法,前者是关于穆斯林信仰建设方面的,即关于真主与穆斯林之间关系的;后者主要是关于生活和法律关系的规定,涉及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侧重于社会实践。圣训中的法律思想也是围绕这两个内容展开的。

(一)关于宗教礼仪和义务的规定

圣训的开篇都明确指出,“伊斯兰筑基于五件事项上:见证万物非主,惟有安拉,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履行拜功;完纳天课;朝觐和封斋”。(布8,指参阅《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第一部第8段圣训。

下同。)简言之,伊斯兰教规定了必须履行的五项内容是法定的宗教义务,对穆斯林来讲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它是体现虔诚信仰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