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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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古代伊斯兰四大教法学派的法哲学思想(3)

早在四大哈里发时期,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初衷,就已经设置军队、警察、监狱和发行货币以及征收赋税,以保证政府充分的财政来源和安抚被征服地区少数民族民众维持生计。欧麦尔统治时期,曾经将被征服地区的财产和土地分给当地居民使用。他将被征服地区的财产和战利品分给穆斯林,这些都是欧麦尔本人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马立克法学派继承了欧麦尔这一传统的做法,并将它继续完备和发展,以及作为伊斯兰法创制和建设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之一。马立克本人也讲到,他之所以使用“公益”的原则来作为伊斯兰法创制和建设的工具,最根本的原因有一条,那就是“公益”的最终根据和基础在《古兰经》中,也就是说,“公益”根源于《古兰经》,实际上是伪饰了重圣训和麦地那的司法实践与使用“公益”二者的不悖的说法。马立克学派从《古兰经)中为“公益”原则“找到了经文论证09966你们应当为真主而真实奋斗,他拣选你们,关于宗教的事,他未曾以任何烦难为你们的义务”。(《古兰经》22:78)这一原则另一根源还在于穆罕默德的直传弟子,特别是四大哈里发时期曾经使用这一原则,而且运用的目的与安拉立法的目的是一致的。当然,马立克学派非常重视圣训和麦地那的司法实践,而圣训和麦地那的司法实践在具体法律操作过程中常常陷于空寂和教条而出现窘境,马立克学派的这种实用主义的“公益”原则也是为了迎合这种矛盾的调和。马立克本人也说过“假如不运用这个原则,就会导致在法律上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局面而会陷入窘境”。

马立克学派重实用主义的“公益”原则运用,要求在以《古兰经》和圣训为立法渊源来裁决法律事务过程中,必须看实际结果,看公共利益。据说,该派主张如果丈夫外出或失踪而杳无音讯,妻子在家等待四年之后,便有权再改嫁。在当时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女子往往成为道德诽谤的牺牲品,丈夫常常以妻子“不贞”为口实随意休妻,丈夫也可以立誓不承认妻子所生的孩子而变相指控妻子私通。为了缓和这种不正常的婚姻关系,为了防止因指控不实而构成诬陷私通罪,马立克学派主张用四次盟誓可以代替四名证人,当然,妻子亦可四次盟誓,来否认丈夫的诬陷。最后再由法庭裁决。这样做的目的都是出于家庭、社会等公共利益。

如果把马立克学派的“公益”原则和哈乃斐学派的“择优”原则作一比较的话,这二者有诸多地方是相同和一致的。二者的出发点和初衷都是为了防止死板僵化、机械教条的使用经训原则而造成看似合法而不合理并且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情况,从而可以摆脱在法律使用上的窘境;二者在使用方法和技巧上都是强调了人在法律运用中的重要性,强调要运用人的聪明才智去理性抽象的判断和推理,使之符合《古兰经》立法精神,使之同经训能够协调一致,使之能够同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相适应。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讲,马立克学派在具体对待伊斯兰法律事务过程中,这种讲实用的哲学观,对开拓伊斯兰法学、发展伊斯兰法学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马立克法学派的法学观有着它趋于保守的一面,也有它进步的一面,这二者之间联结的纽带正是这二者之间矛盾脱节之所在,那就是古代一些僵化教条的经训同千变万化的物质世界之发展而带来的复杂众多的法律问题。

三、沙斐仪法学派的法哲学思想

(一)沙斐仪法学派的出现及其影响

沙斐仪教法学派出现于8世纪晚期的麦加,其创始人是穆罕默德·本·伊德里斯·沙斐仪(Mham mndb .Idis al-sh’i,767~820年),他是伊斯兰教杰出的教法大师,被后世学者誉为“伊斯兰教法学之父”,教法学能够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最终能成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伊斯兰教法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沙斐仪本人的法律实践。

沙斐仪出生于西奈半岛的加沙城,属麦加古莱氏哈希族。最初,沙斐仪在麦加城学习法律,随后离开麦加去麦地那学习法律以盼继续深造。在那里,沙斐仪被马立克学派的法律思想深深吸引,拜马立克为师学习马立克法学派的法律思想。中年时期,沙斐仪在伊斯兰法律方面已经很有见地,一个偶然的机会使他结识了哈乃斐法学派大师沙巴尼。从此以后,沙斐仪又被哈乃斐法法律思想所折服,他深入研究了哈乃斐法学派的法律思想,常常和哈乃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相互探索、求证和争论。这时的沙斐仪,充分认识到了青年时代自己所接受的马立克法学派的法律思想的局限性,感觉到哈乃斐学派那种生机勃勃的勇于进取和严谨机智的逻辑推理,从而使他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反差。804年,沙斐仪取道叙利亚返回故乡麦加城,并开始在麦加圣寺里开门讲学。沙斐仪本人天质聪颖,富于创新,机智灵活,在对待伊斯兰法律上,他既看到了哈乃斐法学派和马立克法学派二者之间的长处,也看者的不足之所在。因此,沙斐仪法学派在伊斯兰法的具体运用上持中庸的哲学观,试图协调、统一二者于一炉,既坚持传统的观点,又坚持在法律的具体运用上要富于创新和灵活,坚持传统并不绝对死板,提倡创新灵活并不过分无谱。

沙斐仪最大的贡献也在于他首开教法原理学(乌苏里·菲格海,阿拉伯Fikh 的音译,原意为“通晓”、“明白”,转指法律学,后专指伊斯兰教教法原理学)。他吸收了哈乃斐学派和马立克学派各派的优点而进行融合,兼重圣训和“类比”而自成一家,提出伊斯兰法的四个渊源问题的理论。沙斐仪说,作为伊斯兰法有四个法律渊源,那就是《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沙斐仪生活的时代,正处在伊斯兰法学发展时期,沙斐仪能够在批判继承以前各法学派的法律思想的基础上,使伊斯兰法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从而使古典法学理论能够适应新的时代要求,能够使伊斯兰法走向一个相对协调统一的时代。

沙斐仪的着述较多,流传下来的着作主要有《温姆》(教法本经)和《雷撒赖》(法理义读)等等,前者被该学派视为经典,尤为重视,而后者是部教法原理着作,一般列在《法本》书前绪论。沙斐仪派主要流行于埃及、叙利亚、伊拉克、也门、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等地。

(二)沙斐仪法学派的主要法哲学观点

沙斐仪生活的时代,也是伊斯兰法律思想相争尤为激烈的时期,尤其是以“意见派”着称的哈乃斐学派和以“圣训派”着称的马立克学派之间的争论长期纷争而难于调和。面对伊斯兰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经济的繁荣的局面,沙斐仪试图用相互融合、相同协调的办法统一伊斯兰法,来统一规范伊斯兰社会,以保国家政治、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从总体上看,沙斐仪法学派在具体法律操作和运用过程中重调和、重统一的中庸哲学思想。沙斐仪系统地分析了当时流行的各个法学流派,特别是哈乃斐学派和马立克法学派的法律思想,沙斐仪进行认真的研究,总结二者在法律思想和社会发展现实之间的利弊,提出了伊斯兰法的渊源有四个,那就是《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这为伊斯兰国家的稳定发展首先在法律上达到统一是一个杰出的贡献,特别是在伊斯兰法律思想的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沙斐仪法学流派的一出现,标志着伊斯兰法初步走向相对统一的新局面。

1.在立法渊源上,沙斐仪首次将《古兰经》和圣训统一起来,提出了:“经训同源不悖说”,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经训之间的矛盾。

《古兰经》作为伊斯兰社会法律的立法渊源或本源,各个法学派之间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分歧。前面已经讲到过,这二者之间要说有分歧的话,那就是对经文的内容和暗示的理解有所不同而已。但是就恰恰在这个问题上,而引发了诸多圣训的出现,甚至是大量的假圣训和伪圣训也出现了。原因在于社会历史的发展是不以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而不断前进、日新月异时过境迁,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不断产生,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这就要求用新的方法来解决。

但是,基于这一具体社会现实,单纯任凭一部《古兰经》就很难保证法律学说的一致性,很难适合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现实,更何况《古兰经》是穆罕默德在世时,为了解决广大穆斯林民众在Et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而以“真主”名义降示的经文,它涉及的内容必然是很有限的,而社会的发展千变万化,人世间的生活更是丰富多彩、变化莫测。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然要对《古兰经》的经文进一步阐发和解释,使之能够随时解决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这正是时代发展给法学家们提出的新问题。这样,由于对《古兰经》的理解和解释不同而出现了不同的判例。特别应该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古兰经》中从未涉及到的新问题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人就以先知穆罕默德生前的生活行为、言谈举止而传圣训。实际上,早期圣训数量之丰和法学派别之多以及法律学说如此之纷繁复杂,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绝好地反映了当时社会发展的现实。

沙斐仪用一种抽象的方法论作为纽带将《古兰经》和圣训统一起来。沙斐仪并没有否认《古兰经》的权威,但他却认为,《古兰经》作为立法的根据和泉源,并不能仅仅局限于经典中明文规定的那些经文和律例,而更为重要的是《古兰经》给我们提供和揭示的方法论,也就是解经的方法。只有充分认识和熟练掌握这种解经方法,才会使有限的经文成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法源宝库。对于如何解经的这种方法论,沙斐仪本人在《法源论纲》中这样说到并且多次反复强调,在《古兰经》中有“服从真主和使者”的经文而且多次出现,这实质上就已经严格地确立了先知穆罕默德作为权威解经人的地位,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完全符合法律思想和程序,他是伊斯兰法的代表典范。实际上,这就使得穆罕默德生前的言语行动,立身处世而成为仅次于《古兰经》的神圣立法渊源。在这个基础上,沙斐仪在有关伊斯兰法源问题上将《古兰经》和圣训二者巧妙地协调统一起来,凡是在《古兰经》中说得不明白或者经典中未涉及的问题,都可以用圣训立法作为补充。

沙斐仪在论述了《古兰经》和圣训并行不悖、同出一源之后,确立了圣训的地位是仅次于《古兰经》的立法权威。

沙斐仪法学派并不是简单地像马立克法学派那样对待圣训,而是对圣训的使用作出限制。沙斐仪学派认为圣训仅仅限于“先知”的圣训,同时也强调了圣训作为立法渊源的适当位置,应该是低于《古兰经》而高于其他法源。沙斐仪引述了大量的经文和马立克教长传述的一则圣训来论证信真主和信使者的一致性,要求信使者就应该像信真主那样,不能有半点疏忽、动摇和怀疑,否则的话,至少来说你的信仰就不完全,也就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信徒。随后,沙斐仪又论证了《古兰经》中的“天书与智慧”的深层蕴涵,他分析,在《古兰经》中,真主降示天书和智慧,而且智慧是紧接天书而讲的,它们二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真主要信仰者服从使者,这里的服从使者就是要我们服从经典中涉及的义务,这里的“智慧”也只能理解为先知的言行和举止,也就是圣训。这就突出了圣训的重要地位。但是,伴随着解释和阐发《古兰经》和法学家互相争论的需要而导致了大量的伪圣训的出现。在这种条件下,不同地区的法学家又是以是否符合当地习惯来裁决一些圣训的真伪,从而导致了经训之间关系含混不清、圣训真伪不能详辨。因此,在沙斐仪生活的时代,就提出了一个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那就是需要从理论上解决经训关系和圣训真伪的矛盾问题,沙斐仪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权衡分析。沙斐仪将圣训分为三大类,那就是重申《古兰经》规定的圣训、解释和辨明《古兰经》比较抽象经文的圣训和补充说明《古兰经》经文没有涉及到的圣训。该派认为,前二者是《古兰经》法律思想的同一精神实质之延伸,是沿《古兰经》立法原则的继续发展,但就对第三类圣训,长期以来却争论不休。沙斐仪对这个问题援引宗教神学,宣称逊奈是先知穆罕默德得到其主启示和灵感的诸多事情的重要部分,作为真主,他恩赐信士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些可表示为天启经文,有些则采取了不成文的立法形式,诸如言语行动、立身处世和行为举止等,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却都是其主的启示,都是真主命令的体现和表达。所以,一个伊斯兰教的信仰者,必须要服从使者的命令,也就是要服从圣训的立法权威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