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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古代伊斯兰四大教法学派的法哲学思想(2)

哈乃斐学派认为,圣训也是阿拉伯民族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和习俗。圣训是阿拉伯民族传统的产物,真正是属于“先知的圣训”数量很有限,原因在于穆罕默德在创立伊斯兰教和具体管理伊斯兰公社时,每遇到重要的事情都是以安拉名义而降示《古兰经》经文而提出解决办法。实际上,后来各地流行着那么多的圣训,有些圣训之间彼此内容还相互抵触,根源就在于它是各地流行的习俗和习惯法,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了被阿拉伯帝国所征服的其他国家的外来法和后来法学家假借穆罕默德之权威而编选的圣训在内。这实际上是对《古兰经》立法中,随着历史发展而适应时代要求的一次伊斯兰法律建设。因为《古兰经》规定,法律是主命的表达,惟有安拉才有立法权,穆罕默德是作为安拉的使者向人间启示,以此来表达主命的意思。穆罕默德未曾想到,在他归真后伴随着一系列的军事征服和对外战争,伊斯兰社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同时,也产生了从前从未出现过的新问题。圣训正是基于这种历史原因而大大发展,因此,圣训的出现和发展,有它的历史进步性,它适应了早期的伊斯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规范了社会行为,在早期的伊斯兰社会发展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社会的发展时时都在进行,社会在不停地运动、变化。随着伊斯兰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圣训作为立法渊源又明显地暴露出它的滞后性。因为圣训和《古兰经》一样,它是在伊斯兰社会的局部范围内为了当时的社会发展和局部民众的利益而成的,没能用一种抽象、逻辑的理性思维,并且适应全社会的法律条文而出现,并且圣训带有很大的世俗性。显然,要用这种带有很多世俗性的习惯或习惯性的圣训来规范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已经远远不能够完成。必须要有一种适应全社会的、用理性思维来构建的科学法律体系。

哈乃斐学派在运动变化中科学地分析了圣训的进步性和落后性后,提出了使用圣训要非常慎重的观点和使用类比推理的观点。

第一,哈乃斐学派要求使用圣训要非常慎重。哈乃斐学派并不完全否定圣训,而是认为时代变了,法律也应该变。圣训作为法律立法依据,有很多已经不适合当今的时代,当然,那其中也不乏有些也是适应时代的圣训。因此,使用圣训要进行精密地分析,慎审行事,方可成之。哈乃斐学派在这里对使用圣训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是众人传述的,并且是从很多人那里听到的、各地的法学家都一致认可,而且有一部直传弟子向数位直传弟子当面传述并无任何人提出质疑的圣训,方可选用。这显然是为了限制圣训的地域性和局部性。

在上述限制条件的基础之上,哈乃斐学派只承认了各地法学家都一致公认的圣训,摒弃了绝大多数的圣训。该法学派有一着名的名言,那就是:“我有圣训数箱,但我从中只选用了很少一部分。”哈乃斐法学派肯定了圣训的历史进步性,也看到了圣训作为法律立法渊源的落后性,要求人们慎重使用圣训,其目的就是为摒弃、回绝圣训中那些带有教条死板、不合理、世俗性的法律规则。例如,有人传述圣训说,先知在世时,如果遇到出外旅行,便命他的众妻抽签,抽中者与先知同行。哈尼法认为,这条圣训不予采用,因为抽签的性质本是一种赌博,它并不是一种有理性的、合乎具体实际情况的办法,这是《古兰经》所禁止的行为。当时,还有人传述说,先知主张买卖双方在分手之前,成交物可以退换。阿布·哈尼法却认为买卖双方一经成交,就不能退换。实际上,诸如上述这些圣训,它适应了早期伊斯兰社会民众那种团结、奋进的共同心愿,也确实给伊斯兰教在早年的发展壮大起了很大的凝聚作用;但后来伊斯兰国家的强大、版图的扩大,更需要用一种公正、合理的理性思维来规范社会行为,而不能靠一种宽宏大量的民族理解来规范社会行为。据统计,该派的创始人阿布·哈尼法大约作过200个有违圣训的裁决。哈乃斐法学派曾得到很多法学流派的攻击和发难,关键因素也在于此。

第二,哈乃斐法学派大力提倡使用类比推理。哈乃斐法学派看到了时代发展日新月异,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只有重实际情形、立足现实,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以治世,而不是死板地用过去之律令来治当今之世界,因循守旧,固步保守都会差之千里,提倡人们运用类比推理的理性方法并结合现实的具体情况,以此来创制法律,才是惟一合乎理性的。由于哈尼法本人早年专攻教义学,加上库法受波斯、希腊文明的深厚熏染,该派的这些思想明显地是受到了古代希腊哲学中“流变”思想的影响。能在运动、变化和发展中洞察伊斯兰法,发展伊斯兰法,创制伊斯兰法,能使伊斯兰法适应具体社会之现状。

例如,《古兰经》明文规定,禁止用金银器皿饮水。当有人问阿布·哈尼法是否可以用镶有金银边的杯子饮水时,哈尼法的回答是可以,其原因在于穆罕默德曾经允许过如果经过水泉而口渴者,可以用带有金银手镯或戒指的手捧水喝。哈乃斐法学派在很多方面都使用类比推理,解决了经训中不合理但合法的法律条文,充分体现了该派在法律运用上注重变化的哲学观。

综上所述,哈尼法所创立的哈乃斐学派在伊斯兰法的创制和具体运用的实践过程中,能尊重具体实践、讲求实际效用,并在运动变化中运用法律的哲学观点,协调了伊斯兰社会的法律与政治、经济和文化诸多方面的关系,也协调了宗教与政治、世俗与现实社会之间的矛盾,对伊斯兰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阿布·哈尼法没有留下法律方面的着作,他的主要观点是由他的弟子记述和传承。其弟子中以木汗埋代(即穆罕默德·本·哈桑·沙巴尼Moham madb.d-Hasan aI-shaibani,约749.805年)和阿布·优素福(Abu Yusaf,731一约798年)最为有名,他们两人着述较丰,继承和发展了哈尼法的法律思想。

二、马立克法学派的法哲学思想

(一)马立克法学派的出现及其影响

马立克法学派出现在麦地那,创始人是马立克·本·艾奈斯(Ma.Iikb .Anas,约715.795年)。马立克曾担任麦地那教长,是着名的圣训学权威。马立克生于麦地那,其曾祖父是额b 阿米雷,曾随从穆罕默德与敌人周旋。马立克从小受到很好的家庭教育。马立克本人精通《古兰经》和圣训。在伊斯兰法的创制上,除依据《古兰经》、“公议”和“类比”外,还参照麦地那的传统和习惯。由于麦地那是先知生前活动比较多的地方,相比流传的圣训数量较丰,故而马立克学派很注重圣训的使用,该派被誉为“传说派”或者“圣训派”。

最初,马立克授学于伊本·什哈比·祖海尔(约670。742年)等着名学者。祖海尔本人精通(古兰经》和圣训,并且终身致力于圣训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后来,马立克及其他所创立的马立克学派在对待法律问题时,都是严格遵从圣训,是以圣训作为法律裁决的最终依据。而对“公议”和“类比”的使用进行了有条件的限制,也适当地重视各个地区的传统和习惯。值得一提的是,马立克学派率先使用和创立了一项新的立法原则,那就是“麦斯顿哈”(中文意为“公益”),也就是说在经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却符合《古兰经》和圣训的精神,并且要对公众和社会有益,即可作为立法断案依据的思想,这一思想被后来大多法学家所采用和借鉴。但是,如果进一步分析,马立克学派的这些法律创制和应用的思想都是建立在圣训的基础之上,不免时常显示出该派在具体运用法律的保守性和滞后性。(穆宛塔)(意为铺平道路)是马立克历时40年,从数以千万计的圣训片段中精选而编辑整理的圣训集,这也是最早出现的圣训集子。全书以教法程序编纂而成,分61章共1700条,也是最早的概述教法的典籍。后来,马立克的弟子们总结了马立克的全部教法主张,融会了“圣训”和“意见”两派的主张和观点,编辑出版了另一本重要的马立克学派的巨着——《穆丹瓦)(Mudw an),书中涉及了36000多条法律问题,这是最早的伊斯兰教法学着作。马立克学派虽源于麦地那,但后来却在北非等伊斯兰国家发展传播比较广泛,成为北非大部分地区惟一的教法学派。

(二)马立克教法学派的主要法哲学观点

1.趋于保守、教条的法哲学观。马立克学派发源于麦地那,麦地那曾是穆罕默德的第二故乡,它与哈乃斐法学派的发源地库法相比,文化较为落后,而且受希腊、罗马文明的影响较小,因而,在伊斯兰法的具体实践过程中,趋于保守、教条,除对《古兰经》的权威绝对服从外,该派非常重视麦地那的司法实践和将圣训作为立法渊源的绝对可靠性,反对哈乃斐学派所主张的“择优”和“法律计谋”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

第一,马立克学派很重视麦地那的司法实践。马立克认为,麦地那是圣地,是穆罕默德的第二故乡,也是穆罕默德生活比较长的地方,穆圣的生活习惯,言谈举止对那里的民众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穆罕默德曾在麦地那创建了伊斯兰社会共同体,真主降示《古兰经》经文在这里比较集中,而且麦地那民众应该对《古兰经》经文掌握的比较熟练和精神实质领会得比较准确和透彻。因此,将麦地那的司法实践作为伊斯兰法的渊源比较准确可靠。马立克曾表述过麦地那人一致赞同的法律思想和做法一定比“类比”都要准确可靠,都是可以作为法律裁决的工具,原因就在于麦地那人一致同意或赞同的意见,是对穆罕默德思想的精神实质更准确的把握,是对《古兰经》经文的暗示更为准确的叙述。马立克本人在他自己的着作《圣训易读》中就收集整理了大约40多条麦地那人的意见,这就是一个绝好的证明。

实际上,麦地那人的“司法实践”是一些麦地那人的风俗和习惯,是麦地那人的“公议”,对它的使用,也可能仅适合于麦地那这个比较狭小的地区,它并不能完全适应整个伊斯兰社会。其实质是在法律运用上的保守性和滞后性,明显地强调了法律的世俗性和宗教性,完全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具体现状。在马立克这里,法律并不是社会存在的真实体现,而是收集整理古代伊斯兰法律条文的工具。用原有的法律条文(而且带有很多世俗性和宗教神秘性)来医治日益发展的社会现实,必然出现僵化教条的现象。

第二,马立克法学派在对待伊斯兰法的保守、教条的哲学观-上,还集中地体现在该派重视圣训的立法依据。马立克学派在选用圣训上一改原有哈乃斐学派的那种严格限制和慎重的态度,而只要认为是传述的线索正确、来源比较正规的圣训,都可以作为法律的最终裁决依据。哪怕是一人传述也罢,都可以予以采纳。艾哈迈德·爱敏在他所着的《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中讲到了马立克学派的法律代表作《圣训易读》时说,在这部书中所引的圣训“其传述者的世系有的完整,有的不完整”。“有的传述者的世系可以追溯封穆圣”。这都充分地说明了马立克学派在选用圣训上开放的一面。正因为这种开放性而证明了该派在法律运用上的保守性和教条化。马立克法学派在处理法律问题前,往往都要先诵读一段圣训,以此作为论证根据处理法律问题。例如,要裁决有关盗窃的案例时,该派首先要引述如何处理盗窃行为的圣训,之后提出对盗窃的问题也应该区别对待,对盗窃既遂和未遂不用同样的方法——断手指处罚,对盗窃既遂者是可以用断手指来惩罚,但对盗窃未遂者则不能用这样残酷的刑罚,原因就在于一个人如果手中有酒,欲饮而未饮者不受惩罚。如果这种方法仔细琢磨,也是一种类比推理,但是,对于马立克学派来说,这种类比推理的使用范围很狭小,而且使用条件也很严格,其中包含了世俗和宗教的神秘在内。

马立克学派非常重视圣训的收集和整理,并且有专门的圣训集流传下来,它与哈乃斐学派相比,更缺少注重个人意见的发挥,严格限制对人本身才智的运用,因循守旧,禁锢了民众的头脑。他们注重对古代法律的追寻和对僵化教条的运用,虽然在古代伊斯兰法制建设道路上曾起过积极作用,但这只是“收集资料”和“整理材料”的阶段,未能与现实结合上升到抽象的哲学高度来发展法律、运用法律和裁决法律问题,未能看到人的智慧在法律社会中的地位,致使马立克学派在法律创建上明显的带有保守、僵化、教条的外衣。

2.马立克学派在法律应用上的实用主义哲学观。马立克学派在处理具体法律问题时,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倾向,就是实用,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公益”原则在法律上的运用。所谓“公益”,简言之,就是指公众利益。但实际上,“公益”原则早在四大哈里发时期就曾有人使用过,但将其作为一种创制法律、发展法律和构建伊斯兰教法体系的一种重要方法,是马立克法学派率先提出并大力倡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