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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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伊斯兰法中的经济发展观(1)

伊斯兰法对于调整社会关系来说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涉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民事关系,而且还涉及土地财产、商贸借贷和消费福利等方面的社会经济关系,尽力实现伊斯兰教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和谐、合理,以维护和促进伊斯兰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和发展。

伊斯兰经济发展观也是伊斯兰法哲学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伊斯兰法中的土地财产观

伊斯兰国家传统中的土地财产法规以瓦克夫法最为典型。它用教法的形式将穆斯林群众乐善好施的特点与伊斯兰经济制度融为一体,并成为伊斯兰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瓦克夫”又称“卧格夫”,阿拉伯文的原意是“保留”或“扣留”,意指保留真主对自己所创造的人世间的一切财产的所有权,或者“留出”一部分财产专门用于宗教慈善目的。由于瓦克夫既包含有专门用于宗教慈善目的的国有土地,又包括为此目的而无偿捐献的实物或基金,因此瓦克夫法成为伊斯兰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也是最基本的土地财产制度。对瓦克夫法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传统的伊斯兰经济法规有一个更为全面的了解,也有助于我们从理论上对伊斯兰土地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等观念作系统的分析和探讨。

(一)有关瓦克夫法的规定

瓦克夫法最基本的内痞和形式由中世纪的教法学家们经过会议所确认。’虽然在对某些问题的解释上不同教派、不同的法学家稍有分歧,但从大的方面来讲能够取得一致意见。多数学者将瓦克夫法的有关内容和类型归纳为以下几点:

1.关于瓦克夫法的类型划分

瓦克夫通过将所有权和使用权永久分离来达到其宗教慈善目的。它和一般意义上的捐赠不同,它在有条件地出让财产用益权的同时,保留了财产的所有权,并指定这部分财产只能用于特定用途,而不能对之随意进行处分。根据收益人的情况和财产的实际用途,瓦克夫分为公益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前者是指对公益事业单位的捐赠。而后者是指留归本家族的子孙后代享用或用以赈济贫困和需求者的那类财产,又称私人瓦克夫。’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受益人的经济状况将瓦克夫划分为三类,即公益瓦克夫、家庭瓦克夫(或私人瓦克夫)和济贫瓦克夫,将济贫瓦克夫从家庭瓦克夫中分离出来,划分的标准更具体一些。

2.关于捐赠人、受益人和可捐赠之物

乐善好施不仅成为穆斯林的美好传统,也是每位穆斯林应尽的义务。但并不是说任何一位穆斯林都有资格成为瓦克夫捐赠人。瓦克夫的捐赠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成年人;第二,必须是理智健全的人。因此,由未成年者本人或者监护人代替未成年者、痴疯酒醉者捐赠的瓦克夫,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作为一种宗教慈善性质的捐赠,赈济贫困是瓦克夫理所当然的第一任务。任何包括捐赠者本人、捐赠者家族、非亲非故者中的贫困者和需求者都可以作为家庭瓦克夫的受益人。而公益瓦克夫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如清真寺、学校、医院、浴池、公墓、陵园和科研机构等,对于这些单位的捐赠多是从资助、支持等公益目的出发,受益者受益后能为社会上更多的人谋求福利,能为更多的人服务。因此,同家庭瓦克夫相比,公益瓦克夫的受益范围更加广阔,而且多是通过将有形的实物和资金转化为无形的服务来体现其实用价值的。

对于可捐赠的物品,伊斯兰教法中分为三类:第一,用作瓦克夫的财产必须是能够取悦真主的物品,必须符合伊斯兰教的道德规范,如通过贩卖毒品、开设赌场以及偷盗抢劫等非法手段侵占的财物,为伊斯兰教所明令禁止,就不能作为瓦克夫;第二,被捐赠的财产必须是捐赠人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如果是未经主人同意而将其财产自行捐出的瓦克夫,没有法律效力;第三,可捐赠财物必须是具有永久使用价值的物品,如破旧了的、已被废弃的东西不能作为瓦克夫。

从伊斯兰教对可捐赠物的规定可以看出,瓦克夫必须遵循合法、有用的原则,才能真正体现出它的宗教慈善内涵。

3.关于捐赠瓦克夫的形式

捐赠,是赠与的一种,是宗教法律行为,但伊斯兰法并没有对瓦克夫的捐赠形式和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只需以口头方式明确宣布捐赠瓦克夫的动机和用于哪些特定的目的,而不必立一个正式的书面字据。对于这一问题不同教派和不同学者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哈乃斐法学派中的大多数人主张不得转移所捐财物的占有权。对此持有异议的是哈尼法教长的弟子舍伊巴尼和十叶派。

他们认为,一项有效的瓦克夫其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必须通过办理移交手续转移占有权,否则是无效的。此外,还有一种事实上的承认,也可将其视为是瓦克夫的一种捐赠形式。例如,如果一块土地长期为清真寺等宗教场所使用,从法律上来讲,这种长期的占有和使用已经构成有效的瓦克夫,尽管使用者无法提供土地所有者捐赠的依据。

4.关于瓦克夫财产的性质

针对瓦克夫这一特殊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教法学家们对它的性质作了一系列规定。

第一,瓦克夫必须被用于永久性目的。当受益者死后,这笔财产仍然要用于宗教慈善目的,要将它捐献给贫困者或需求者,或者作为公益瓦克夫。但由于某些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这一性质并不是绝对的。例如,有些瓦克夫有时限规定,并非是永久性的捐出。

第二,瓦克夫的客体是限制流通的财物。依照教法规定,留作瓦克夫的有形财产,不准以任何方式出售、抵押、赠与、转让或继承。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一种是为了购置新产,可以将瓦克夫交换或出售,但需经过卡迪的批准;另一种是用作瓦克夫的闲置土地,为使其用益得到发挥,可以短暂出租给别人,租期一般不能超过三年。

第三,瓦克夫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各法学派持不同的主张。哈尼法教长和马立克派教法学家们与哈尼法的两个门徒艾b·优素福和舍伊巴尼各持己见。前者认为,捐赠人只是有条件地转让了财产的使用权,但占有权仍然属于捐赠者本人;而后者则坚决主张捐赠的声明一经公布,捐赠者本人就已经失去了对财产的占有权,对此哈乃斐教法学派也持同样的观点。至于财产经转移后所有权究竟归谁所有尚无定论。

5.关于瓦克夫财产的收回

在捐赠人是否有权收回瓦克夫财产的问题上,早期的法学家们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哈乃斐派法学家艾b·优素福和舍伊巴尼认为,捐赠人正式宣布把财产捐作瓦克夫后,将无权再收回,而且也不具有保留收回权的权利。而哈尼法教长和马立克派则认为,在法官正式确认为是瓦克夫之前,捐赠者享有收回财产的权利,但之后就无此权利了。

6.关于瓦克夫财产的管理人

管理人既是对瓦克夫的质量、数量、归属、用益等全方位负责,以保障瓦克夫的宗教慈善目的得以有效实现的人,同时又是部分财产的受益者。管理人对财产只享有管理权,而无所有权。管理人可以由捐赠人自己指定,或者由本人直接担任,也可通过法庭正式任命。

管理人身份的解除需经过法院批准。

(二)伊斯兰土地财产观念综述

1.伊斯兰法中的土地财产权观

伊斯兰法中的土地财产制度作为约束人们在处理土地财产问题上的经济行为的规范,是同穆斯林群众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的,它从某个侧面反映出伊斯兰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穆斯林群众普遍的心理倾向,无疑在整个经济思想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从万物源于真主的观念出发,伊斯兰教认为,世界上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财富的所有权都属于真主。但所有权和使用权、占有权又是分开的,真主作为整个宇宙的宏观管理者遥控着万事万物的生长和发展,而将财产代理权赋予他的第一创造者——人类。人类从真主那里获得了灵魂和智慧,具有思考和推理的能力,担负着代真主经营支配财产的使命。因此,真主与人类之间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信托关系。

在伊斯兰教法的土地财产权观念中,所有权与占有权问题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土地是穆斯林安身立命之所在,伊斯兰教传教初期和四大哈里发时期,长期征战获得了大量土地,如何处置土地的问题亟待解决。伊斯兰教世俗法律主张土地国有制,认为土地操纵在国家手中,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教法则认为,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穆罕默德及哈里发才有权支配,因此土地财产具有了终极的所有者安拉和终极的占有者,呈现出原则性和终极性相结合的特征。

作为广为流行的土地财产制度——瓦克夫制度,其所有权名义上归安拉,占有权和使用权归瓦克夫财产的受益人。同天课一样,瓦克夫的宗教道德内容也来自对“万物始于安拉”的虔诚信仰。占有财产者只有将自己的部分财产以特殊捐赠的形式“归还”给安拉,才能心安理得地享受真主赐予的财富和由这些财富所获得的收益。

《古兰经》中多次提到除瓦克夫以外的另一种捐献财物的形式——缴纳天课,告诫人们要“劝善戒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服从真主及其使者”。完纳天课是每位穆斯林必须恪守的“五功”之一,并逐渐完善而形成伊斯兰社会的一项社会制度。从表面上看,瓦克夫同天课的性质似乎基本一样,但实际上二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首先,两者的原始含义不同。“天课”的阿拉伯文原意为“净化”,意即完纳天课、献出财产的一部分后,可以使自己的财产得到“净化”,从而避免不义之财的嫌疑。而“瓦克夫”的阿拉伯文原意是指“保留”或“扣留”,既保留了安拉对世间一切财产的所有权,又专门留置出一部分土地财产用于宗教慈善目的,以此弘扬安拉的基本精神。其次,两者的行为要求不同。瓦克夫的捐赠以自愿为前提,捐赠者有捐赠或者不捐赠的自由。而天课具有法律性、强制性的特点,要求穆斯林将此作为应尽的义务和一项基本的功课来加以执行。第三,两者在捐赠数量上有不同的规定。教法对瓦克夫的数量没有明确规定,捐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自行决定,有捐多捐少的自由。而天课数量需依一定的税率来决定,按伊斯兰教规定,每个拥有财产的人要拿出四十分之一散发给其他人。第四,两者的受益人不完全相同。根据《古兰经》规定,天课的捐献对象包括“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八类人,主要针对的是和自己无亲无故的贫困者和需求者。而瓦克夫的受益人不仅包括以上这八类,还包括本家族的子孙后代和为公众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涉及的范围更广阔一些。尽管瓦克夫和天课在许多方面有各自的特点,但它们都是宗教慈善行为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有救济贫困、帮助他人、缩小贫富差距的愿望和出发点,都体现了穆斯林乐善好施、追求两世吉庆的宗教情绪和民族性格特征,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

2.瓦克夫的消极作用

瓦克夫在阿拉伯社会的历史中曾起到过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公益瓦克夫,曾对社会公益事业起过十分积极的作用,不仅显示了它的宗教约束力,而且也显示出它的社会功能。但是,随着阿拉伯国家封建化过程的逐步完成,公益瓦克夫的积极功能淡化了,而其消极的一面开始显露出来,发展成为封建所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财产关系实际上已成为封建所有制的一种变种”。在瓦克夫财产所有权问题上的观点以哈乃斐学派最具代表性,他们认为既然一切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真主,则瓦克夫是不能归私人所有的,这就为瓦克夫财产的监护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伊斯兰国家权力阶层和主管瓦克夫事物的卡迪侵占、私吞瓦克夫财产收益提供了很好的空隙,导致瓦克夫成为富人搜刮穷人的途径之一,被控制在部分人手中,而不能够使其收益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因而在极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生产力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家庭瓦克夫曾经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在财产分配和继承中出现厚此薄彼的不公正现象。但同时,家庭瓦克夫又为许多不合理的行为创造了机遇,因而暴露出它的重重弊端。由于瓦克夫的捐赠以自愿为前提,而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定和强制手段,捐赠者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兴趣喜好来自由分配财产,或者将财产转赠给毫不相干的人,或者只留给与自己亲近的亲属,从而变相地剥夺了未获得瓦克夫用益的亲属的继承权,使财产继承制度的程序变得更加纷乱复杂,失去合理依据,加大法律实施的难度。

3.瓦克夫法的改革

从19世纪开始,伊斯兰教法进行了大量的调整,瓦克夫法的改革与完善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瓦克夫的两种形式——公益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在实施当中存在着重重弊端,正如任何其他的宗教法律一样,归根结底都是由一定的物质基础所决定,当生产力不断地向前发展、生产关系不断更新的时候,瓦克夫法尽管有其滞后的一面,但在时代的推动下,它也不得不加紧改革与调整的步伐。随着社会的发展,来自社会经济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瓦克夫法的改革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瓦克夫法的改革步骤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瓦克夫法改革思想的萌芽时期。

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奥斯曼帝国对瓦克夫法提出的构想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