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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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伊斯兰法中的民事法律观(6)

(1)穆斯林离婚(塔拉格)的种类

阿拉伯语“塔拉格”,其含义为夫方在法律上享有的绝对休妻权。

休妻权实质上是夫权的延伸或它的特殊的体现。丈夫休弃妻子被看作天经地义,无须征得妻子的同意,通常也无须经过司法机关批准。

按照啥乃斐法学派的规定,休妻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其一,“阿桑式”。丈夫只一次宣布休弃妻子,在三个经期的等待期间,如果没有同妻子发生性关系,期满时,丈夫坚持原意,休妻决定便开始生效。但是,在等待期间如果他回心转意,可以撤销休妻决定。这种休妻称作可撤销的休妻,又称可挽回的休妻。

其二,“哈桑式”。即丈夫在妻子的“洁净期”宣布一次休妻决定之后,分别于妻子的后两次行经期再作两次休妻声明,休妻决定便生效。这时妻子需要遵守“待婚期”的规定,丈夫无权撤销休妻的决定、丈夫如想同妻子复婚,只能待妻子另嫁他人并以合法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以后,才能成为可能。这种休妻称为不可撤销的休妻,又称不可挽回的休妻。

其三,“比达式”。丈夫在同一时间连续三次宣布休妻,或者声明他一次休妻即指三次宣告,这种声明一旦宣布,休妻决定便发生效力。因为这种形式缺少一个缓冲斯,使丈夫容易感情用事仓促作出不可挽回的决定,因此,大多数法学家不提倡这种形式。这种休妻称为非正规的休妻,又称“标新立异”的休妻。

(2)穆斯林离婚(塔拉格)的法律效力

古代伊斯兰社会的三种休妻方式,根本区别在于休妻生效的时间。阿桑式,“待婚期”终止后开始生效。哈桑式第三次宣布休妻后开始生效。比达式,一经宣布立即生效。除时效外,“塔拉格”(休妻)还产生一定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如属无可挽回的休妻,届时夫妻双方应立即终止婚姻关系。其间如发生性行为,在法律上则被视为通奸,并按刑法论处。被休的妻子,应照例得到一份离仪,作为生活费。可挽回的休妻,在“待婚期”结束前仍被视为有效婚姻的存续期问,其间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仍享有遗产继承权。而“比达式”宣布的无可挽回的休妻,则是立即把妻子“扫地出门”,即使丈夫在“待婚期”死亡,妻子同样无权继承遗产。

(四)伊斯兰传统民法中的继承制度

继承法是伊斯兰法中最复杂的领域,而且在伊斯兰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穆斯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其复杂性,是相对于伊斯兰刑法等其他法而言。其重要性,则在于伊斯兰继承法方面的知识几乎占全部传统伊斯兰法中有用知识的大部分。因此,继承制度是伊斯兰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伊斯兰传统民法中的继承制度,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前者为选择性的,后者为义务性的。遗嘱继承,按照圣训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超过被继承人全部净资产的1/3,其余2/3,适用法定继承,以《古兰经》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经文的解释和应用,为中世纪以来大多数法学家的公议所确认。

1.遗嘱继承概述

(1)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是穆斯林生前按照伊斯兰民法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宗教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叫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范围外处分一部分遗产,是法定继承的补充形式。

其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遗嘱是单方宗教法律行为。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民事宗教法律后果的行为,它不必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遗嘱人一般需具有行为能力。伊斯兰民法中的继承法规定,每一个理智健全、达到法定年龄的穆斯林都有资格立遗嘱。由此可见遗嘱人需有行为能力。但对法定年龄,各派解释不一。按照哈乃斐、沙斐仪和罕百勒法学派的惯例,进入青春期的年龄(15周岁)为法定年龄。而马立克学派法律,则强调辨别能力,通常以10岁为界限。因此,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时甚至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设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直接的意思表示,需要由遗嘱人亲自做出。

第四,遗嘱是非要式宗教法律行为,遗嘱不拘形式,口头遗嘱和书面遗嘱同样有效。只要遗嘱人的意图清楚,就有完全的民事宗教法律效力。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如遗嘱人中风不语或无力讲话,一个简单的手势或点头示意,同样可看作有效的遗嘱。

第五,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有发生效力的宗教法律行为。

(2)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按照有效的遗嘱继承财产的人。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由遗嘱指定的,对于遗嘱继承人,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遗嘱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而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外的一人或数人。这一点规定,与现代继承法的规定截然相反。按照伊斯兰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有权在不违反继承原则的前提下,随意确定继承人,凡有治产能力者均有权接受遗产,精真寺等宗教慈善机关亦有权接受赠与。但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立遗嘱和临终前必须是个“实际存在”的人,仅此而已,说明遗嘱继承人不但可以随意确定,而且范围宽泛。相反地,继承法还规定了不得以份额继承人为对象而立遗嘱的原则。当然,不同的法学派对此也有不同的解释。第二,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者没有继承权,不过,习惯上通常承认被继承人立遗嘱后6个月内出生者为合法继承人。第三,以某种方式造成被继承人死亡者,无权继承遗产。这有两种意见。哈乃斐学派认为,无论犯有过失伤害还是故意伤害罪者,均被排除继承权。十叶派教法认为,排除原则只适用于故意伤害罪。第四,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哈乃斐学派惯例,遗嘱将自行作废,而按照十叶派法律、,则可由直系血缘亲属代为继承。

2.遗赠概述

遗赠,是指穆斯林在临终前,即被继承人在“病危”期间以赠与的方式处分其部分遗产的单方民事宗教法律行为。遗赠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立遗赠人)临终前所立的遗赠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立遗赠的穆斯林即遗赠人,遗嘱中决定受赠与的人为受遗赠人,指定赠与的财产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这一方式,在性质上介于遗嘱处分财产与赠与处分财产之间,受遗嘱继承和赠与两方面法规的制约,穆斯林学者有的将之归类于继承法,有的将它划归于瓦克夫法的范畴。作者认为,分析比较两者的主体、客体以及立法目的等,还是应把遗赠划入继承法的范畴。遗赠具有以下宗教法律特征:第一,遗赠是一种单方的民事宗教法律行为。第二,遗赠是遗赠人临终前所为的民事宗教法律行为。所谓临终前,指的是在“病危”期间。当然也包括弥留之际。伊斯兰民法中的继承法就“病危”的含义作了三点规定:其一,病危指患有实际上导致死亡的疾病;其二,所患疾病必须是使人产生死亡恐惧感的疾病;其三,必须是有某种外部征兆的疾病;其四,必须是长期不治之症,而不是久治不愈的慢性病。第三,遗赠是于遗嘱人死亡之后发生效力的行为。第四,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法定继承概述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穆斯林遗产继承方式的一种,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贝{}等,均按宗教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即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关系或者通过认亲取得亲属关系,或者通过建立“友谊”,等等。其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是按照伊斯兰教的继承制度,将遗产转让与法定继承人的民事宗教法律行为。它是《古兰经》立法的产物,体现了古代阿拉伯部落继承习惯同新的继承制度的合二而一。第二,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而遗嘱继承为法定继承之补充。这与现代继承中的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是与遗嘱继承的限制的规定正好相反。第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宗教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如通过释放奴隶或建立“友谊”关系等而取得。第四,法定继承中宗教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除非继承人自己放弃。

(2)法定继承人

是指根据伊斯兰民法的有关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哈乃斐法学派将所有继承人划分类两大类七个等级:第一类基本继承人,包括三个等级,即份额继承人、父系继承人和远亲。远亲通常被排除继承权,实际继承遗产的,主要是前两类继承人。第二类补充继承人,包括四个等级,即以契约的方式取得继承权的契约继承人,以认亲方式取得继承权的认亲继承人,以接受遗赠方式取得继承权的遗赠继承和享有法人地位的公共金库。

(3)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

首先,继承法中实行排除原则,分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因某种法律原因而被剥夺了继承权,有四种情形:第一,非穆斯林无权继承穆斯林的遗产;第二,故意杀害或过失杀害被继承人者无权继承遗产;第三,奴隶无权继承奴隶主的遗产;第四,私生子无权继承生父的遗产。后者则相对于前者而言,仅仅影响到继承顺序,又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一个继承人因为有优先顺序的继承人的存在而被削减通常应得遗产的份额,或从一个等级被降至另一个等级,即被部分地排除了继承权。例如,亡人的姐妹通常为经典里规定的份额继承人,但是如果亡人还遗有一个兄弟,按照同一级等的男子优于女子的惯例,姐妹便丧失了份额继承人的资格,只得随兄弟一起以父系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第二种情形,是指为维持基本继承人的经济权益,在所有继承人中,除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六类基本继承人外,其他继承人都可能为更优先的继承人所排除。例如亡人的兄弟可以为儿子或父亲所排除。排除原则为伊斯兰法中的继承法增添了活力,也使法定继承在实施中呈现纷繁复杂的情况。其次,规定了份额继承人的权益。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规定,份额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别是以下12种情况:丈夫。

如无子女或孙子等男性后裔,继承份额为1/2,如有子女或孙子等男性后裔,继承份额为1/4。妻子。如无子女或孙子女,继承份额为1/4,如有子女或孙子女,其份额为1/8,如果同时有几个妻子,她们均分这1//8。女儿。死者如无儿子,女儿继承份额为1/2,如果有几个女儿,她们均分遗产的2/3;如果死者有儿子,女儿则作为“剩余遗产”继承人。孙女。死者无子女或兄弟姐妹,孙女的继承份额为1/2,如果有两个以上孙女,她们共同继承遗产的2/3;如果死者只有一个女儿或姐妹,死者的女儿或姐妹继承遗产的1/2,孙女继承份额是1/6;如果死者有儿子或兄弟,或者有两个以上女儿或姐妹,孙女的继承权便被排除了;如果死者只有孙子,孙女便成为“剩余遗产”继承人。

父亲。死者有后裔,继承份额为1/6,无后裔,作为“剩余遗产”继承人。母亲。死者有子女或孙子,或者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她的继承份额是1/6;如果死者没有子女或孙子女或一个以上兄弟姐妹,她的份额增至1/3;如果死者遗有配偶和父亲,母亲得他们继承后“剩余遗产”的1/3。除了以上六种人外,还有祖父、祖母、同胞姐妹、异母姐妹、异父兄弟、异父姐妹都一一作了繁琐的规定。再次,规定了父系继承人的权益,父系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顺序上仅次于份额继承人。原则上,不存在份额继承或扣除份额继承人的份额后仍有“余产”时,贝IJ由父系继承人继承。父系继承人包括父系男性亲属和父系女性亲属。前者包括儿子、孙子、父亲、祖父、同胞兄弟、异母同兄、侄子、叔伯父等。后者包括4类特别规定的女性亲属,即女儿、孙女、同胞姐妹和异母姐妹。

她们是通过男子的权利,有条件地暂时“转化”为父系亲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