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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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伊斯兰法中的婚姻、家庭伦理观(5)

2.父母的权利,儿女的义务

既然父母把儿女养育成人,那么,儿女理应赡养.、孝敬、服从和尊重父母,这是顺理成章的、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并非所有的儿女都能做到孝敬父母,忤逆父母、辱骂父母的事还是时有发生。伊斯兰教特别强调“孝”,把孝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来看待,这与中国传统的孝道有许多相似之处。不过,伊斯兰教强调的孝具有宗教性,而儒家强调的孝具有政治性。《古兰经》和圣训都谆谆教导人们要孝敬父母。《古兰经》反复强调说:“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母亲弱上加弱地怀着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我说]:‘你应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亲,辛苦地怀他,辛苦地生他,他受胎和断乳的时期,共计三十个月。当他达到壮年,再达到四十岁的时候,他说:‘我的主啊!求你启示我,使我感谢你所施与我和我的父母的恩惠,并行你所喜悦的善事。求你为我改善我的后裔。”’在这段经文里,阐明了孝敬父母的重要性,特别指出对母亲的孝敬更为重要,因为母亲经历了妊娠、分娩、哺乳和教育、培养等一系列的艰难困苦。阿拉伯有句谚语:“母亲就是学校。”可见,母亲在家庭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联系到“天堂就在母亲的脚下”这句着名的圣训,那就可想而知,伊斯兰教对母亲的功劳和作用是更为重视的因此,当父母年迈力衰时,就更加需要子女对他们的关心和照料。做子女的要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关心父母,物质资料是维持人们生活的必要条件,绝对不允许克扣,精神上的需要是人们的一种高层次的需求,更应加以满足,以便使父母心情舒畅,精神愉快。

《古兰经》昭示道:“你的主曾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他,应当孝敬父母。如果他们中的一人或者两人在你的堂上达到老迈,那么,你不要对他俩说:‘呸!’不要呵斥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

圣训中对孝也有诸多论述,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把孝置于圣战之上。据说当年有一位穆斯林自告奋勇,来到穆罕默德面前请求参加圣战,穆罕默德问他有无父母,当他回答说有时,穆罕默德便说:“倘若是这样,你就应该很好地服侍你的双亲。”虽然当时的战争事关穆斯林社会的兴亡,然而在伊斯兰教法看来,孝敬父母更为重要。在伊斯兰教看来,如果一个人不孝敬父母,即使有再大的功德,仍将要受到惩罚。

伊斯兰教强调的孝为“奉亲于无过之地,便不堕于违逆之中,脱离还报之苦。更享无男之福。拜末五次祈求,施济贫难,意归祖者,此归至也”。所谓无过,即敬奉父母在信仰上、思想上无过,在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上无过。伊斯兰教法要求做儿女的孝敬父母,绝不是要求儿女绝对地毫无原则地服从父母,如果父母做了违背宗教律例的事,做儿女的就不能服从他们,而应该提醒他们,劝导他俩进行悔改以免遭到惩罚,但是,切勿因此而对他们粗暴无理,即不准辱骂或遗弃他们。即使父母是多神教徒或者是不信教者,教法也不允许儿女不孝敬他们。不得因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歧视他们,这是伊斯兰教法在对待父母的教诲上,最令人敬服之处。甚至父母对偶像崇拜十分虔诚,而且还想设法迷惑信奉伊斯兰教的儿女,妄图改变他们的信仰,对待这样的父母,也不可以虐待。《古兰经》教导道:“如果他俩勒令你以你所不知道的东西配我,那么,你要服从他俩,在今世,你应当依礼义而侍奉他俩,你应当遵守归依我者的道路;惟我是你们的归宿,我要把你们的行为告诉你们。”这里告诉穆斯林,可以不服从“以物配主”的父母,因为在伊斯兰教看来,任何罪恶都没有以物配主的罪恶大,但《古兰经》仍命令穆斯林依礼同这种多神崇拜的父母相处,奉养他们,只是从信仰上划清界限罢了。在这里,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教的宽容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三、近现代婚姻、家庭伦理的演变、影响及作用

(一)近现代婚姻、家庭伦理演变的原因

1.西方婚姻、家庭伦理的影响。

20世纪中叶,大多数穆斯林国家的婚姻、家庭伦理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在妇女的离婚权、继承权、儿童监护权等方面就有所表现,同时,对一夫多妻也作了限制,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明显得到提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西方婚姻、家庭伦理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16世纪以后,伊斯兰世界各封建帝国趋于衰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一些地区有所发展,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开始出现一些深刻变化。西方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的侵略和掠夺,加深了这些国家封建制度的危机。奥斯曼帝国极端虚弱的军事专制政体和腐败透顶的封建官僚制度,为欧洲列强的人侵打开了方便之门。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对外战争的不断失败,作为伊斯兰世界的主要部分的西亚、北非、南亚和东南亚,相继沦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半殖民地。随着欧洲殖民制度的建立和巩固,特别是在伊斯兰国家被迫接受屈辱的治外法权制度以后,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在征服者的庇护下,必然居于统治地位,宪法、民商法、刑法以及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等领域首先受到了冲击,被迫实行了改革,从而用了不少西方的法律,作为伊斯兰法的核心领域的婚姻、家庭法也不能例外,它同样采取了西方的一些法律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伊斯兰婚姻、家庭法不可避免地受到西方的一些婚姻、家庭伦理的影响,从而促使了近现代伊斯兰婚姻、家庭伦理的演变。很明显,西方婚姻、家庭伦理的影响,是构成近现代伊斯兰婚姻、家庭伦理的演变的外在因素。

2.穆斯林改革主义思想家的倡导

阿富汗尼是伊斯兰改革主义先驱,他主张汲取西方文明中先进的东西,纯洁伊斯兰教。他的学生穆罕默德·阿布杜提倡妇女解放,主张恢复《古兰经》所赋予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 并谴责了多妻制及其对家庭生活的影响。他认为《古兰经》的真精神是主张一夫一妻制。当阿布杜在原则上主张法律改革时,他的弟子卡西姆·阿门扩展了改革运动的社会范围,认为男女不平等、妇女问题是社会衰落的症结所在,主张通过提高社会教育的普及程度来加以解决。他抨击了包办婚姻、妇女无离婚权而丈夫有不受限制的离婚权等等现象,认为所有这些都是对妇女的约束,提倡妇女应该享有与男人平等的离婚权利。

同以上埃及的改革主义者一样,印度改革主义者赛义德·阿赫迈德·汗也强调宗教和教育改革的重要性。在家庭领域,他和阿布杜一样,认为《古兰经》的主要目的是提倡一夫一妻制,因为没有一个男人能够做到平等地对待所有妻子。他批评了童婚和包办婚姻,主张自由恋爱和自由选择。他还谴责了印度穆斯林婚姻大多数是无爱情基础的,妇女因缺乏教育而地位低下,她们不得不服从当时急需从根本上进行改革的婚姻法和习惯。他认为只有实行婚姻、家庭法的改革,才能满足社会变化的需要。不难看出,现代伊斯兰教改革主义者对妇女地位的重新认识和评价,揭开了对婚姻、家庭等沙里亚法改革的序幕,这必将导致婚姻、家庭伦理的演变。

3.穆斯林妇女在权利上的争取

进入20世纪,穆斯林妇女开始觉醒。她们积极投身于社会活动并在其中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她们同男人并肩战斗,要求民族独立,另一方面要求妇女自身的解放0埃及女权主义者在1922年成立了“埃及男女平等联盟”,该联盟由沙利维夫人领导。1923年,她在乘船前往罗马出席国际妇女联盟大会途中首先揭下面纱,扔进了碧波滚滚的地中海。“一个又一个妇女追随她的脚步,渐渐地埃及妇女拉下丝织的帷幕,这面纱把她们与自由世界——男人的世界——隔离。埃及妇女自愿弃面纱标志着解放的开始。”埃及妇女联盟为争取男女平等做了大量工作,她们要求:第一,保证妇女享受各级教育的平等权利;第二,为妇女争取平等的政治权利;第三,禁止娼妓;第四,提高结婚年龄,提出女子的最低婚龄为16岁,男子为18岁;第五,为妇女争取更多家庭权利,如限制休妻、监护儿童、向弃妻者讨赡养费。

穆斯林妇女除了争取自身解放之外,还积极投身于争取民族独立的社会斗争洪流中。1919年华夫脱党领导人扎格鲁尔被英国殖民当局逮捕并被流放,穆斯林妇女就曾上街游行抗议,遭到英国殖民当局的镇压,一名妇女被打死。1935年年已七旬的扎格鲁尔夫人在集会上宣称:“埃及妇女准备以全力赞助独立运动。”印度北方穆斯林妇女也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她们在穆斯林联盟中起了很大作用。

1942年真纳在一次讲演中说:“我很高兴地看到不仅穆斯林男人,而且穆斯林妇女和小孩也理解巴基斯坦计划。如果穆斯林妇女支持男人……我们就能很快达到目标。”阿尔及利亚妇女在争取民族独立斗争中,表现得更加勇敢,她们把炸弹或手枪藏在面纱里,并进入法国殖民军驻地,然后把炸弹扔进法军欢聚的咖啡馆。正是穆斯林妇女在争取民族独立斗争中所发挥的作用,使各国独立运动领导人都认识到妇女解放的重要性。土耳其国父凯末尔说:“土耳其妇女为了民族独立已经进行了勇敢的斗争,今天她们应当获得自由,应当享受教育,应当有同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她们有权得到这些。”真纳认为:“妇女若不能和男人完全平等,一个国家就不能达到光辉的顶峰。”由此可见,正是由于穆斯林妇女的争取和斗争,因而才使她们在国家独立后为争取男女平等奠定了基础,从而为近现代的伊斯兰婚姻、家庭伦理的演变创造了条件。

4.近现代伊斯兰婚姻、家庭法改革的影响

如果说西方婚姻、家庭伦理的影响是外在因素的话,那么,近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改革,则是近现代伊斯兰婚姻、家庭伦理演变的根本原因。随着伊斯兰国家的纷纷独立,伊斯兰教法的改革便提到了日程,一些新独立的国家积极推行对伊斯兰法的改革,颁布了《个人地位法》、《家庭保护法》等法令,这些法令试图对婚姻、离婚、继承和子女监护等涉及妇女权益的问题进行改革,从而使穆斯林妇女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得到改善。从1917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伊斯兰教法的改革主要是规定了最低婚龄,要求承认妇女提出离婚的权利,这都是在伊斯兰教法的结构内稍作调整的改革,对提高穆斯林妇女的地位不能从根本上作出指导。对伊斯兰教法进行彻底的改革,是在伊斯兰各国取得独立之后,这时所作出的婚姻、家庭法的改革,导致了近现代伊斯兰婚姻、家庭伦理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