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伊斯兰经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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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8)

3.收入分成方式。即将土地让给别的教民耕种,并由耕者自备农具、种子和耕畜,土地占有者从土地的收获中得到一定比例的产品,比例的多少由双方协商而定;土地占有者也可以用自己的种子、农具和耕畜去帮助农民从事耕作。这种经营方式被称为分成制或互分制。据《布哈里圣训实录》和《穆斯林圣训实录》记载:穆罕默德分给赫伊伯尔居民一块土地,让他们去耕种,并约定在收获时双方各分享一半谷物或果实。这成为伊斯兰教主张实行分成制的依据。

但伊斯兰教同时又反对这样一种分成制:土地的主人向耕种土地的农民约定,由主人划定土地里某一块面积的收成归他本人享有;或约定他本人可以享有一定数量(不论是用量器或衡器作计算)的谷物,其余的收成或归耕种的农民单独所有,或者双方平均分配。伊斯兰教认为这种分成制是不公平的。因为土地不同,出产的收成各异,有时刚好只够一方的份额,这样就形成一方有利、另一方吃亏。如果收成不够指定的数量,那么地主占有全数而留给耕者一无所有。有时被划定给地主的那块面积没有收成,他便一无所获而耕种者却单独获益。所以,据传述,穆罕默德曾禁止这种分成制:“我们在麦地那的人,大多是从事农业的,我们往往把土地出租给别人,其中有一部分,名义上是作为地主本人的。出租以后,有时会遭遇到巨大而严重的自然灾害,而所租出的土地却幸免遇害;有时候,所出租的土地遭到灾害,而地主本人的那部分又会安全无事。于是穆圣禁止我们这样做。”

实际上,伊斯兰教所倡导的分成制也是地租经营的一种方式,不过这种分成制较之其它地租形式,显得公平一些,符合“互惠”的原则。另外,分成制将农民的利益同地主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共担分险,迫使地主关心生产过程、参与生产过程的管理、经营,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4.货币地租方式。从《圣训经》的一些段落来看,伊斯兰教还提出了货币地租的合法性问题,即不允许土地以实物租地,主张以现金租地。“汉则勒的传述:我问拉菲阿,可否租地?他说:穆圣禁止之。我说:用金银租地呢?他说:无妨。”“赛尔德的传述:我们原来给人作佃农,把水田的庄稼,给予地主。后来发生纠纷,穆圣遂禁止之,改以现金租地。”“拉菲阿的传述,穆圣说:三种人可以耕地,自有土地者,蒙人赠地者,以金银租地者。”上述传述说明,伊斯兰教主张的货币地租方式也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逐渐提出来的。实际上,实物地租也曾被允许过。但无论如何,货币地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货币地租是更高级的地租形式。主张货币地租为合法地租,反对实物地租,一方面反映出穆罕默德所处时代的阿拉伯汉志地区商品经济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另一方面,在当时的情况下既存在金银租地,也存在农作物抵租的土地租种方法。伊斯兰教主张金银货币地租有利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但也有一部分伊斯兰教法学者认为,货币地租是被“穆圣”所禁止的,故只承认分成制的合法性。

另外,伊斯兰经典中的农业思想还贯穿着合法与非法农业的观念,认为种植危害人类的农作物是非法的行为,必须给予禁止。

对此,伊斯兰教法明确禁止种植这类有害作物,例如大麻就是教法所禁止种植的非法作物。

综上所述,伊斯兰教农业思想有两个特点:一是农业思想同宗教信仰、宗教道德相结合。农业神惠论的思想是伊斯兰教宗教信仰理论体系中创世说的产物,反过来它又有效地强化了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信念,把农业经营活动评价标准纳入宗教道德的评价体系之中,划分出了善行与恶行的明确界限,使农业经营思想烙有浓厚的道德烙印。二是在所倡导的分成制农业地租经营方式中体现出共担风险、共享成果特点。这同伊斯兰教“穆斯林皆兄弟”的教义和其所倡导的公平原则有关联。正是从这些思想出发,伊斯兰教反对那些“不公平”的、有损穆斯林内部团结的地租经营方式。这种思想带有氏族社会风险、利益共担的传统烙印,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既维护了地主阶级的利益、地位、财富,又使剥削笼罩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

第三节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特点

西方和东方传统的经济思想体系所根基的历史文化土壤不同,伊斯兰经典中丰富的经济思想内容根基于阿拉伯社会历史文化土壤之中,必然体现出许多独特之处。另外,从宗教与世俗的不同视角来看,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也具有与世俗经济思想的不同之处。

一、非逻辑理性色彩

从理论思辩的视角来看,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阐述具有非逻辑性推理、语录命诫式特点。“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4:20)。这是有关维护财产权的命诫。“一切相同的东西,必须等量交换,当面交清。多要多给,都是利息,双方一律同罪”。这是关于商品交换的命诫。这类严厉的命令式指示在伊斯兰经典中随处可见,其非逻辑推理式特点跃然纸上。

非逻辑性特点同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论述方式很相似。但中国的经济思想没有命诫式特点。如孔子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这句话直率地道出了孔子只要是求富有道就乐于躬求的心情。在表达心情的话语中体现出他的经济价值观念,但不是论辩、推理式的阐述经济思想,也不是命令、指示性质的。

非逻辑性同西方的理性思辩方式不一样。西方古典经济思想奠基于古希腊时代,色诺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是主要的代表人物。他们的经济思想已透出了逻辑理性的光亮。色诺芬专论经济的着作有《经济论》和《雅典的收入》,“他最先论述了分工和市场的关系,认识到分工的规模取决于市场的大小……”《经济论》虽然是以对话的形式来阐述观点,但提出问题——提出观点——举例说明——深入分析的理性思辩方法已初露端倪。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从社会分工来论证组织国家的正义原则,并且从使用价值来看分工,认为个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而才能却是片面的,因此人们必须分工和互助。分工能增进效用的质和量,分工是社会分为等级的基础……”理性思辩的特征已十分明显。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着作奠定了这门学科的基础。他非常重视理性归纳,“没有归纳,就不可能有从一般中取得的知识”。他的经济思想主要见于《政治论》和《伦理学》中。他将理性归纳运用于经济学说中,阐述了“经济”所研究的主要内容,区分了“经济”和“货殖”的概念。不仅区分了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而且区分了“商品——货币——商品”和“货币——商品——货币”两种流通形式等等。亚里士多德奠定了西方古典“理性思辩”经济学的基础。

二、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

伊斯兰经济思想属于伊斯兰教整体宗教思想的一部分,同伊斯兰教神学思想相比较,它更多、更直接地关注和涉及世俗社会的事情,它同现实社会的关系更为密切。但同世俗的经济思想相比较,它又具有强烈、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这突出表现在它同伊斯兰教宗教信仰的紧密结合上。

伊斯兰教认为其经典经济思想均由安拉、使者所授和根据安拉、使者命诫的基本精神而加以阐释。安拉所授的经济思想内容集中于《古兰经》之中,使者以安拉旨意所授的经济思想集中于《圣训经》之中,伊斯兰教法是根据社会现实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需要并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经》基本精神,对伊斯兰的经济制度详加阐释并使之法律化。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性法律是直接源于《古兰经》和《圣训经》的命诫。伊斯兰教基本信仰包括信安拉、信使者、信经典。“安拉是独一无二的,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恩养者、主宰者和受拜者,也是清算日的掌权者和裁判者”,“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古兰经》是安拉降示的最后一部真经”,“只有《古兰经》才是惟一神圣的、最完美无缺的经典”。这就使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中包含着对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信仰,使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成为神授和圣人所授的至高信条,具有神圣、绝对的权威性地位。

伊斯兰经济思想中全力贯注和弘扬着基本宗教信仰。主要表现在:(1)伊斯兰经济思想的核心经济问题是财产权问题,而财产权的核心问题是财产的所有权。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主张世间万物皆为安拉所创造,世上一切财产权仅属于真主所有,“天地的库藏只是真主的”(63:7),“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3:189)。这就把现实社会经济的最根本性问题——财产权的学说,同伊斯兰教崇信独一神安拉的最基本信仰融为一体。(2)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强调,人的宗教信仰,比占有金银财宝更为重要。因为财富的多寡对后世的福祸不起任何作用,“在世时没有信道,临死时仍不信道的人,即使以满地的黄金赎罪,也不被接受,这等人将受痛苦的刑罚”(3:91)。将宗教信仰置于人们现实的物质利益追求之上。(3)通过两世说来约束、限制、调节、引导人们现实的经济行为。伊斯兰教经济思想中有大量旨在规范、指导人们现实经济活动的内容,这些内容均同两世说结合在一起:符合这些规范性命诫的今世经济行为,将在后世得到真主给予的美好报酬,反之,将在后世遭到真主严厉的惩罚。这便将人世间的经济活动纳入到独一神安拉的终极规定、约束、规范之中,使现实的经济活动同信安拉、信末日的宗教信仰相结合。(4)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认为,一切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领域的现象皆由安拉预先安排(前定),这符合伊斯兰教信前定的宗教信仰。上述四个方面的论述说明:伊斯兰经济思想同伊斯兰教宗教信仰相融合、相协调,紧密结合,使之具有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

三、深刻的宗教道德烙印与浓厚的福利精神

任何宗教始终是同伦理观念结合在一起的,世界三大宗教具有完善的伦理体系。神被理解为最高的道德象征,而僧侣被崇尚为这一象征的化身,因此,阶级社会的宗教都同道德相结合。伊斯兰教中,道德伦理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相传穆罕默德就曾说过:“道德之于宗教,犹之精神之与身体。”还说过:“我是被派遣来完成道德的。”中国着名的伊斯兰教学者达浦生曾说:“宗教者所以维持道德也,维持道德乃宗教之本质也。”道德伦理被看做是伊斯兰教的精神、本质,或者伊斯兰教本身就是一种道德、道德准则。在伊斯兰教的整体宗教思想体系之中,离不开赏善罚恶这个基本的道德主题。伊斯兰经济思想是伊斯兰教教义、教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也离不开赏善罚恶的基本道德主题。

伊斯兰经济思想把人在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行为从宗教道德的标准出发划分为善、恶两种,如勤奋工作、自食其力、施济贫穷、节俭、买卖公平、诚实守信等行为皆被视为体现真主意愿的善行为,而吃重利、奢侈浪费、赖债、商品经济中的欺诈行为等皆被视为恶行为。对经济活动中的善行为,伊斯兰教主张施以美好的报酬:现世与后世的幸福;对恶行为则施以严厉的惩罚,“为主道而施舍财产,施后不责备受施的人,也不损害他,这等人,在他们的主那里,要享受他们的报酬,他们将没有恐惧,也不忧愁”(2:262)。善有善报。“后世之日,招摇撞骗的奸商,同暴君、恶霸复活在一起,忠实利人的义商,同圣贤、烈士复活在一起”。赏善罚恶的道德命诫贯注于伊斯兰教经济思想之中。